遭遇修车“歪招”如何维权?

2013-08-02 00:50杨学友
人民交通 2013年9期
关键词:修理店汪先生马某

栏目主持:杨学友

1973年入伍,1987年转业到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现为三级高级检察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许多城市的机动车数量接近或突破百万辆大关。当机动车如自行车一样行驶在大街小巷上时,修车点也已是“一个好汉三个帮”地遍地开花了。一些修车店为追求高额利润,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甚至胆大妄为地设置歪门邪道,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没毛病修出了毛病”“小毛病修成了大毛病”,甚至“越修毛病越多”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种种缺少商德的“歪招”,下面案例可为您提供维权警示。

歪招之一:不讲商德,以次充好

案例:陈女士买了一台中华轿车,使用两年后,每当行车换挡时离合器都会出现咯咯声,车身也发生轻微抖动。到一家修车店检查,说是离合器陈旧,需要换件。陈女士要求更换与本车同一品牌的配件。新的离合器使用大约一年时间,老毛病又犯了。陈女士到一家4S店维修,得知该离合器属于假冒零配件。事后,陈女士找到修车店要求赔偿损失,得到的回答是:无论什么品牌的配件,一年后出现毛病都属于正常,拒绝赔偿。该修车店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该修理店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应当依法加倍赔偿陈女士的损失,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本案,修理店在明知陈女士要求更换与本车同一品牌的配件的情况下,以次充好,用低价假冒零配件代替正品配件,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损失”规定,陈女士应当获得双倍赔偿。

同时,该欺诈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陈女士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歪招之二:漏修引发故障

案例:汪先生爱车需要保养修理之时,他总是到指定的维修点去处理。两个月前,汪先生按照行驶里程,为轿车进行了全面保养。近日他出差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轿车突然熄火,导致刹车半失灵,方向盘也不完全听使唤,轿车剐到路边一侧的铁杠护栏上,所幸未造成伤亡。就地维修时,修车工发现该车的空气虑清器、汽油虑清器至少使用超过15000公里没作保养。这说明两个月前的全保养存在严重的漏保情况。汪先生拍下相关照片,获取有力证据后,找到原维修点交涉。但对方称车辆保养项目多达30来项,遗漏维护保养项目可以补上,但一概不予赔偿。该说法对吗?汪先生车的修理费应由谁来承担?

维权提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定修车点应当对漏修引发的故障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汪先生轿车发生的故障系因指定修车点漏修所引发,属于修车方提供修车服务存在比较严重的过错情形。那么,汪先生的损害当然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方式,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歪招之三:趁人不备,虚假换件

案例:2010年6月初,张先生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一台7成新的轿车,使用半年后,轿车打火装置出现故障,今年春节过后,轿车有时干脆打不着火。到一家4S店修理,修理人员告诉他,油泵坏了,需要更换。张先生花520元换了新的汽油泵。使用大约3个月后,轿车又出现漏油故障。为了弄清毛病,张先生特意通过朋友将车开到另一家4S修理店检查,发现该车油泵是原车从未更换过的原始旧油泵,只是表面被清洗过而已。张先生找到原4S修理店要求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4S修理店只同意更换新的汽油泵。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维权提示:张先生要求原4S修理店双倍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该店的虚假换件行为当属商业欺诈性质,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本案中的4S修理店在检修张先生的轿车时,告知其油泵已坏,需要更换新的并得到张先生的同意。那么依诚实守信原则,4S修理店本应当为其更换新的油泵,反而在收取高额新油泵费的同时,偷工减料,虚假换件,其商业欺诈行为显而易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张先生应当得到双倍赔偿。

歪招之四:暗下黑手,毁损机件

案例:7月中旬,曹女士所使用的旧轿车因润滑系统循环不畅通,油温居高不下,来到一家修理店更换机油。修理工告诉她说:“车太旧了,发动机、主轴等部分都应该更换了。”曹女士没同意更换发动机等部分。更换了润滑油之后没几天,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润滑系统及发动机温度突然升高,发热迅速,引发“烧缸”故障。新更换的润滑油,怎么就发生如此大的严重问题?到另一家修车店修理时,经检测,润滑油中含有盐的成分。显然是有人在润滑油中掺入了盐。曹女士找到原修理店,要承担损失责任。恰在此时,另一车主也以同样的原因前来向修理店讨说法。而修理店却予以否认。对此,曹女士该如何维权?

维权提示:如果曹女士轿车润滑油中的盐是该修理店所为,并给曹女士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该修理店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曹女士可采取如下维权办法:一是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协商调解解决;二是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润滑油中的盐是该修理店故意所为,并以该修理店涉嫌故意毁损私人财物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与另一车主共同以有人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为案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查明真象,依法追究该修理店的刑事责任。而后,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歪招之五:过度保养,收取额外费用

案例:马某所用的越野车因刹车不灵活,开到一家修理店。虽然是小故障,修理人员简单察看后告诉他说:“你的车已经到中修时候了,是否接受中修保养?”马某表示只修理或更换刹车片,其它不用管,而后因有急事将车放在修理店,并约好第二天早上取车。翌日,马某取车时,修理人员告诉他,刹车片老化,已经更换新的;同时,为确保刹车安全,还对与刹车相关联的线路、油泵均做了保养,保养费用共计560元。马某认为,当初已明确告知“只修理或更换刹车片,其它不修”,怎么又出来个560元的保养费?对此,马某可否拒付?

维权提示:该修理店擅自保养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马某可以拒绝支付费用。马某将车开到修理店修理,双方既形成一种修车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双方口头达成的修理协议是“只修理或更换刹车片,其它不用管”。那么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既然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当然也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何况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本案修理店的擅自保养行为,明显属于单方行为,是没有合同效力的,马某完全可以拒绝。

综合点评:

要防止修车店的“歪招”,避免和减少修车纠纷,有车族还应格外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尽可能地签订修理、保养合同或将口头达成的修车协议予以录音,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佐证;二是尽量现场监督,不当甩手掌柜;三是不但要会开车,更要了解常见的设备及修理知识;四是了解保养、修车及常用配件的品牌、价格,货比三家,以免花费大头钱;五是出现纠纷时,要多收集证据,对把握不准的纠纷,尽量避免争吵,多求助法律上的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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