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小微企业”主要有两种概念:“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的认定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小型微利企业”是由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的,最早出现在1994年,正式明确提出则是在2007年的所得税法中。从两者的认定上看,“小型微利企业”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的制约。二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小型微型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的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小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得“小微企业”可以根据政府的政策和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制定上述相关税收政策和制度时应充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