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锋,徐 俊,马宏杰,张 博
(1.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7;2.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北京 100083;3.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浙江 杭州 311202)
云南省地处中国著名的“三江”成矿带、扬子成矿区和华南成矿区等三大成矿单元的结合部,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多、储量大、经济价值高。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其中锡、铅、锌、银、铜等25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居全国前三位,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但是矿山作为地球上人类活动最强烈的场所之一,矿业活动在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生态地质环境的负面影响,甚至还会诱发严重的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生命财产损失,而且还使得矿区及周边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是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中最突出的环境地质问题,全省大多数矿山都发生过规模或大或小的地质灾害[1]。因此,总结云南矿山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有重要意义。
云南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较齐全,分布点多面广、危害严重、成因复杂。除此之外,单次致灾规模较大的灾害时有发生,部分地质灾害具有很强的原地复发性。受降雨影响明显,具有季节性与群发性,常形成灾害链。
根据对全省72个矿区390个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抽样调查和评价结果显示,问题极为严重的矿区占37.5%,问题严重的矿区占44.4%,问题一般的矿区占18.1%[2]。可见,云南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总体质量较差。如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地保护生态地质环境,已成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涌水7个亚类。据不完全统计,到2002年底,全省矿山共发生滑坡171个、崩塌56个、泥石流78起、地面塌陷169起、矿坑涌水41起。从数量上分析,以滑坡和地面塌陷居多。
目前,云南全省受到地质灾害危害的有一定规模的矿山约有150个,小型矿山则数以千计[3]。东川铜矿、个旧锡矿、易门铜矿、兰坪铅锌矿、开远小龙潭煤矿、禄丰一平浪煤矿、宣威田坝煤矿、楚雄吕合煤矿和新平大红山铁矿等矿山,地质灾害危害均较严重。全省历年来矿山地质灾害至少破坏或威胁200条大小公路、500个大小村庄的安全,掩埋或破坏4000hm2耕地,直接经济损失约29530.74万元。
1950~2005年间,云南矿山地质灾害共造成1212人死亡,居全国首位,直接经济损失53334.34万元[4]。单次致灾规模较大的矿山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仅特大灾害就造成了937人死亡,占总数的77.3%,其致灾类型主要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中小型的规模也能造成特大灾害的发生(表1)。有效防范矿山特大地质灾害的发生是防灾减灾的重中之重。
表1 1949年以来云南矿山特大地质灾害一览
云南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大多比较脆弱,受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地震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再叠加上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使得地质灾害的成因常常具有多元性,甚至部分地质灾害的成因至今仍存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矿山地质灾害具有原地复发性,是灾后恢复和治理不能忽视的。例如东川铜矿黑山沟在1978年和1981年雨季,暴发流量约50m3/s以上的稀性泥石流,冲毁部分河堤,淤埋河床,冲走矿区生产物质及职工财物;1984年5月27日再次暴发流速6.3m/s、流量约350m3/s的特大暴雨型粘性泥石流,此灾就造成了死亡121人、重伤34人、直接经济损失1123万元的严重后果。再如元阳县老金山滑坡,1996年5月31日和6月3日在同一部位相继发生约5×104m3和38×104m3的两次滑坡,共造成372人死亡或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
云南存在明显的干季(11月至次年4月)和雨季(5~10月),全省年均降水量1100毫米。降水以降雨为主,雨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5%~95%。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时间也是集中在5~10月,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其原因主要是受降雨影响。强降雨常常是地质灾害发生的直接诱发因素。云南暴雨日数多在1日以上,多者达4日,尤其是地区性的长历时、强度大的暴雨,既可入渗降低坡体强度形成崩塌、滑坡,又可汇水后为泥石流提供启动的水源条件,而且集中形成洪水后又冲蚀饱和岩土体的坡脚使之失稳,崩塌、滑坡形成后又为泥石流提供物源条件,泥石流侵蚀沟谷后坡脚被破坏进而影响岸坡稳定,这样形成多米诺效应,常形成灾害链。
由于降雨的范围相对较大,矿区及周边可能多处同时发生地质灾害,具有群发性,该特点在东川铜矿区、个旧锡矿区等老矿区尤其突出。例如个旧市卡房镇作为“锡都”主要的锡、铜等有色金属矿区之一,滑坡、泥石流灾害严重,群发性和灾害链的特点十分显著。1997年3月24日,卡房白沙坡、下梭坡发生大面积滑坡,总方量约300万m3;该滑坡群于1997年7月16日在暴雨作用下,诱发玄麻冲、干冲、新桥冲同时暴发泥石流,造成较大灾害损失。2003年8月30日凌晨3时至上午9时,卡房镇东部地区突降暴雨,致使老熊洞冲东瓜林山体下滑,造成卡(房)-新(山)公路中断,3号坑工业场地被淹埋;渣子坡和下梭坡大面积下滑,转化为泥石流,两处选厂和数间房子被淹埋。
2.1.1 将矿山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并作为重点防范区域
云南还是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之一,在自然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难以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实施工程治理或受威胁人员实施搬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仍是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将矿山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并作为重点防范区域,明确矿山地质灾害责任人及监测员。
2.1.2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这一制度能促使矿山企业自觉地把环境保护投资纳入生产总成本核算中,从而使其权衡利弊,规范开采活动,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同时,应着力保障该保证金真正用于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
2.1.3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安全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制定和健全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使各级领导对矿业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形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良好局面[6]。
2.1.4 逐步解决老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
云南许多开采历史悠久的老矿山地质灾害问题尤其突出。由于受历史时代的局限,矿山所得利润基本上缴国家,地质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严重不足。目前这些矿山企业大多面临经济效益差、环境问题多等实际困难,无力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此外,还有许多矿山在民、清时期就开始大规模采矿,对矿山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只有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才能调动企业治理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落实“谁破坏,谁治理”的政策。国家、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可共同出资进行矿区生态治理工作。
2.1.5 严格把关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严格按程序审批。新建矿山必须在矿产资源允许开采区内,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须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可行性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手续。
2.2.1 加强认识,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观念
必须清楚认识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直接作用于地质环境,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是难以避免的,如果不注重保护,矿山环境就可能恶化。因此,既要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要珍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将当前利益同今后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促使矿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生存环境协调一致。
2.2.2 坚定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矿山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一般很大。因此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科学管理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加以预防,同时对已存在的或难以避免的地质灾害开展积极有效的综台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1 认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保护长远规划,进行矿区复垦和生态恢复治理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技术保证。
2.3.2 监测预警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与市、县(区)及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减轻灾害损失,避免人员伤亡。
2.3.3 搬迁避让措施
搬迁避让是非常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的手段。对具备搬迁避让条件,工程治理难度大、投资大,治理后安全还难以保证的设施和建筑物,宜进行搬迁避让。
2.3.4 工程治理措施
对灾情比较严重或危害比较大的地质灾害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以达到永久治理的目的。一般采用排水工程措施、支挡工程措施、坡面防护工程措施等。
2.3.5 生物治理措施
配合工程措施,对矿山损毁土地和生态植被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综合治理,整治地形,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大力增加植被,恢复生态环境,稳坡固土,抑制坡面径流,减少松散固体物的移动,从而达到治理地质灾害的目的。
云南既是矿产资源大省,也是全国地质灾害重灾区,如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难题,这就要求矿产资源开发要树立全新的资源环境观。今后如果能够树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型”矿山的全新观念,调查研究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闭坑的不同阶段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方式及程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响应模型,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恢复”,相信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是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也能够实现和谐。
[1]武军,黄玉,于强.云南矿山环境保护与整治建议[J].中国工程科学,2005(zk):397-400.
[2]黄玉.云南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研究及对策[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7.
[3]张洁,张志斌,孙欣欣.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主要环境问题[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6,15(z1):61-65.
[4]何芳,徐友宁,乔岗,等.中国矿山地质灾害分布特征[J].地质通报,2012,31(2-3):476-485.
[5]程先锋,张世涛,胡荣荣.个旧市卡房集镇滑坡泥石流影响因素与防治对策[J].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2008,19(3):1-6.
[6]毛琼,毛英,李芳,等.中国西南地区主要矿山地质灾害及其防治对策[J].中国矿业,2010,19(zk):24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