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2013-07-23 12:43市国局
税收征纳 2013年1期
关键词: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

市国局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试点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地点为:

⑴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⑵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⑶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多久?

答: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税收减免

减免税分为哪些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个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电视后期制作主要是从所拍摄的素材入手,对素材进行编辑,然后选择合适的特技应用到其中,并且还要添加字幕,在画面编辑完成以后,应该及时对画面进行初步审核,再进行混录,最终完成片子审核,进行播出,同时还要进行存档。具体流程如下。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营改增过渡政策涉及武汉市的共有多少项?

答:涉及武汉市的共有16项过渡政策,其中免税12项、减税1项、退税3项,分别是:

(一)免税项目

⑴个人转让著作权。

⑵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⑶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⑸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⑹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⑺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⑻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⑼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⑽随军家属就业。

⑾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⑿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二)减税项目

⑴失业人员就业。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⑴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⑵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⑶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办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⑵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⑷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有关著作权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我国签发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部门是:国家版权登记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登记部门;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或者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例如:法院相关判决书的复印件等)。

申请办理“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⑵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⑷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办理“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⑵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⑵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

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独立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时能享受免税吗?

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联,独立时不得免税。另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得免税。

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⑵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⑵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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