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砚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呈递增形势上升,已经成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鉴于此,我们通过对某医院2008~2011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总结新形势下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好发科室及赔付额度,以便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防范与处理措施,更好地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1]。
1.1 资料来源:某医院2008~2011年1~12月份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
1.2 资料分析
1.2.1 某医院2008~2011年1~12月份医疗纠纷发生例数
图1
1.2.2 某医院2008~2011年1~12月份医疗纠纷投诉原因前三位
表1
1.2.3 某医院2008~2011年1~12月份医疗纠纷投诉科室前三位
表2
1.2.4 某医院2008~2011年1~12月份医疗纠纷赔付金额
图2
2.1 死亡争议 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严重性、复杂性估计不足,如术前准备不够完善;术前术后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避免义务;实施对重要脏器有损害的治疗和检查,实施前后未进行相应检测等等。
2.2 治疗效果 以手术效果居多,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术前告知不尽全,未及时将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案、治疗风险及效果、手术并发症等详细告知患者及家属,让患者及家属自行选择适宜的诊疗方案;术中发现新的医疗风险时未及时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2.3责任心问题 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未严格遵守医院各项核心制度,如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围术期或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未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发生并发症后处理不积极等等。
3.1.1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
3.1.2 规范化治疗,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给病人带来额外的痛苦;
3.1.3 充分了解病人的病情,对于以前治疗中出现的并发症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有预见性,做到减少其发生和意外发生时的及时有效的对症处理,最大程度上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
3.1.4 对于患者出院与病情发展不相适应或与病情无关的症状时,医务人员要及时了解其病情发展情况,并要随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避免出现由于治疗效果不佳或由于患者自行停药而导致的病情加重。对于科室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安排其到相应的科室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3.1.5 科室每周主持一次有针对性的业务讲座,年终对业务讲座内容进行评选和考核。
3.2.1 学会倾听,多听病人述说;
3.2.2 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检查结果和医疗费用情况;
3.2.3 留意病人及家属的情绪和沟通后的变化,留意病人及其家属对疾病的认知和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同时留意医务人员本身的情绪反应,学会自我控制;
3.2.4 避免使用易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和词语,避免使用对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避免刻意压抑对方情绪,特别要避免强求对方接受事实;
3.2.5 采用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沟通、交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等方式进行沟通;
3.2.6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坚持落实病员座谈会制度,听取病人和病人家属的合理建议。
4.1 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制度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内部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4.1.1 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4.1.2 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置程序。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4.1.3 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置时限。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理日内门的投诉自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2]。
4.2 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公开化在医院门诊、急诊、病房、电梯等显要位置公示医院的投诉部门、电话、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及处理的具体时限,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让患者在遇到困难或发生医疗争议时能第一时间反馈给医疗机构,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4.3 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社会化即在化解渠道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解决医患纠纷提出了三条处理渠道。一是诉讼程序,二是行政调解,三是双方协商。这些年,我们在处理医患纠纷的实践中,感到仅有这三条途径是不够的。很多医院如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安徽省立新安医院等先后引进了“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通过“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转移医疗风险,首先化解了目前医患协调赔偿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其次将疲于应付“纠纷”的医院管理人员从困扰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管理,有利于医院管理质量的提高;再次,发挥社会力量,公正、公平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医疗机构在社会中的公信力。通过中立第三方来化解医患纠纷,我们认为这是一条具有独特优势的纠纷化解措施,它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1]王国才,李莉,张洪文.大庆市79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及思考.中国医院管理,2000,20(5),42-43
[2]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