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真 新疆奎屯第七师奎管处劳资科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资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能否安定繁荣,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企业的劳资关系。
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对促进社会就业、创造国家税收、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以年平均9.5%的速度增长,民营经济年增长速度达到了20%,在中国的GDP增长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数量从1979年的不足10万户发展到2009年年底的787.5万户,在30年间增长了77.75倍。截至2009年9月,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已达到1.5亿万人,而且每年还继续吸纳80%的新增就业人员。民营经济的税收在个体私营经济层面全年纳税总额达到了8586亿元。这些数据表明,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总体基本协调,这种发展趋势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所以研究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内容不规范。民营企业普遍存在雇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合法、雇主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工资的决定权大多掌握在企业主手中,由企业主单方决定;而且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同时,拖欠、克扣、压低职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超时劳动问题,企业主强迫劳动者不合理地加班加点工作。职工每天工作10-12小时的情况很正常,个别企业甚至更长。有些企业故意订高劳动额度,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加点。
安全卫生无保障,劳动条件恶劣。许多企业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对工人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较多,职业病危害较大。
与公有制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职工的参保率低,享受的社保福利明显不足。据一项对中国十大城市508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各项保险福利支出占工资比例的近60%,而民营企业仅占18%,并且参保人数仅为应保人数的12.1%。
从企业自身来看: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坚持劳资互利的原则,并且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劳动者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中小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同时,要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所列出的所有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细化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中小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完劳动合同后一定要将劳动合同送往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果发生劳资关系变更或者终止也一定要去相关部门登记。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觉悟,不能把目光全放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上,更不能过度的剥削劳动者。中小企业要建立起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要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也不断的提高,使劳动者的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中小企业将利润的一部分以股息分红、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从而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是双赢效果。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严格执行法定的工作日和节假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在国家法定假日和双休日需要加班,必须安排劳动者调休或者串休,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为加班值班人员发放相应的工资补偿。中小企业要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在那些涉及噪音、粉尘、高温、有毒等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必须为他们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定期安排劳动者做相应的身体检查,如果因工作环境恶劣而引发的疾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绝不能逃避或者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从劳动者自身来看:大批农民工进城,造成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在寻求工作中处于被动局面。再加上这些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大部分处在初中文化水平及以下,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的技术技能水平较低,他们在遇到劳资纠纷时大部分人选择了自认倒霉,缺乏主动维权的意识。劳动者要了解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主的危害时要拿出法律的武器与企业主据理力争,或者寻求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动者要加强自身文化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一门技术不仅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获得企业的重视获得更多的奖励和福利,从而将就业的主动权牢牢地把握在自己的手里。
从工会建设上看:
针对大多数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组建率较低的问题,各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努力提高基层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率。实践已经证明中小企业的工会很难摆脱企业主的摆布,有些中小企业的工会负责人甚至就是企业主本人或者是受企业主控制的其他工作人员。这样的工会组织只能是企业的喉舌,当劳动者遇到劳资矛盾时他们是不会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解决问题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考虑建立企业外工会组织,比如地方工会、行业工会或者中小企业联合会等形式。中小企业的工会组织要解决自身的经费问题,不能靠企业养活自己,如果在经济上不能摆脱企业,就会出现拿人家饭碗吃人家嘴短的问题,因此政府要考虑解决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的经费问题,专职的工会主席工资由工会发,不受制于企业,只有这样工会组织的腰杆子才会硬起来开,当遇到劳资矛盾时才会理直气壮地为劳动者服务。
从政府的角度看: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用制度和法律来解决矛盾的社会,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提供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有了这种法律和制度,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才会变成真正的权利,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是使保障工人权利的各项法律条文和制度更加明细化和可操作性,具体为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得到的赔偿和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措施。比如对那些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禁止组建工会、拒绝提供劳动保护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追究和制裁等等。
地方政府实施的是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劳资关系的和谐就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转变单纯追求GDP和财政收入增长的观念,把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作为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标准。可以考虑将企业的返回率作为衡量指标,这一数据可以从当地公安部门的临时户籍管理系统统计得到。外来工的返回率是建立在劳资和谐两利的基础上的,这也说明劳资关系是投资环境的标志之一,是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企业主的原因,也有政府方面的原因。所以,必须采取积极对策,全力解决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1]齐杏发.动力机制视角下的和谐劳资关系构建.现代经济探讨,2008.6.
[2]郑凌燕.构建宁波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研究.宁波大学学报,2008.1.
[3]黄孟复.《中国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调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