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磊磊
随着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的短缺及低碳能源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核电作为一种清洁低碳能源,代表着能源优质化方向,各国都在通过大力发展核电来利用核能。但是2011年3月11日的地震和海啸引发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Fukushi-ma Daiichi)核泄露,这引发了全球对核能利用的担忧,特别是关于核泄漏、核辐射的问题。各国政府和公众不得不认真思考核电安全问题,特别是作为邻国的中国感触尤深。中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费大国,也正在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核电是最经济、最环保的发电方式之一;同时,核电的安全又极其重要,特别是对社会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对于核电安全问题,出现两种错误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核电技术快速发展,安全问题不是主要问题,所以可以放松对核电的安全规制。目前核电技术已由第二代核电机组向第四代核电机组的技术更新,可以更好地保障安全,但是100%安全谁也无法保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核电事故对社会的危害太大,坚决反对发展核电。这其实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观点。不可否认,对发展核电的安全管理问题是头等大问题,如何在发展核电的同时做好安全管理,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效益,又可以减缓核电事故对社会的危害,这将是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核电发展中的重大课题。
发展核电厂的安全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如果技术落后,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那么后果可想而知。仅从日本的核泄漏事件来看,核电的安全技术发展问题刻不容缓。我国的核电安全技术发展处在世界领先地位,但也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核电的战略目标和落实核能发展的安全战略方面,切实措施的采取松懈,高级人才资源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资金投入不足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具有先进水平的强有力的核安全技术支持体系还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直是社会安全的巨大隐患。
核安全是核能发展伴随始终的关键问题,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核电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尽管有许多核电安全方面的内容分布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但在法律阶位和体系效力上还是受到一定限制。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尚待完善,特别是对核电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部门的职责、市场准人的资质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核损害责任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核电能源作为一种清洁经济的能源,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由于核燃料的放射性,核电安全问题一直深受国际社会关注。在相关机构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人因事件超过核电站事件总数50%,人因失误成为核电站事故最主要的诱因之一,所以,核电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更多地来自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最高层和中层在用人方面对核电企业的安全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管理者选拔人员是为了个人私欲,员工就会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将消极情绪带入工作,安全事故机率的发生也就增大。基层管理人员,是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运作的中坚,更须有严谨的工作方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如果其安全责任观念不强,则其他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意无意地效仿,最终影响核电安全。如果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员工对于企业安全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每一项小的操作错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核电设备运行的不正常,导致发生安全风险事故的概率大大地提升。有时候为了节约时间和完成任务指标,员工可能违反既定的操作程序,采用一种较为冒险的方式进行生产,这样对于核电企业来说是极具风险的。
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
加强与核能发达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的合作,引进其先进的核安全监管经验和核电技术,并充分吸收。与核电发达国家进行人员相互交流,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核安全监管经验和核电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实践逐步提高创新,彻底转化为我国核电技术,这点必须成为当前我国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技术引进的内容之一。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从安全审评的角度,参加我国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技术引进谈判的有关工作,做好安全把关,保护国家利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作为技术受让方之一,共享核电技术引进的相关内容,并参加技术转让方的人员培训;与技术引进国的核安全监管当局合作,对引进的先进核电工程项目进行联合安全审评;引进其有关技术文件和独立校核软件等;接受外方的人员培训等;从其总费用列支必要的费用。
2.完善国内核电技术发展设施
优化核电安全技术力量的合理布局。随着核安全技术力量的逐步增强,目前我国仅能为应付日常核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而无力开展与技术储备有关的研究工作,所以需要加快形成主要的力量直接从事日常核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部分的力量从事与技术开发和储备有关的研究工作,少部分的力量接受定期再培训。这样才有可能确保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持续提升,改变快速“消耗”,而“补充”不足的恶性循环。
设立人才基金,加速人才培养,优化国内人才资源结构,创造条件改变以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兵”为主,转变为以实践创新为主的人员结构,充实有核电厂设计、运行经验的人员。有计划地将优秀人才送往核能发达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学习,并为培养技术骨干和高级人才提供充足的财政保障。在建设国家级的、具有权威性的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支持单位的同时,对社会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和授权,建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研究力量的选择与组织、研究内容与项目的选定、研究条件的创造与保障(经费与装备)、研究成果管理(包括知识产权)与应用。
1.完善原则、协调法律内容
完善核电利用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法强化政府核电安全监督工作,建立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体系。以宪法中的核安全条款为基础,综合性核安全法为核心,单项专门核安全立法为主干,国际核安全条约内容为补充,技术性文件为支撑,不能孤立地谈核安全法律规制,要把其放在整个的国际大背景下,融合在中国的具体法律体系中。这样的核电安全法律体系才能实现整个体系间的有序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制的整体规制作用。中国核安全法律体系框架见(图1)
图1 中国核安全法律体系框架
2.优化核电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结构
根据核电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规划、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十一五”制(修)订计划、“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完善核电安全法律法规,尽快完成核电安全及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核电与核燃料工业的科研、开发与建设、核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强化核燃料纯化、转化、浓缩、元件加工、后处理、三废治理、退役服务等领域的生产服务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质制度。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等基本法,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运输安全管理、核损害赔偿等行政法规,及时增订、修订不合时宜的部门规章及指导性技术文件。建立核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认可机制,制定核安全相关工业技术标准认可管理办法和认可工作程序,以保证核行业标准与现行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自洽性。完善包括规划制度、核原料、核材料物质管制制度、核设施管制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制度、核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在内的核安全制度助。
1.监管制度的完善
政府监督部门要一丝不苟,质监局应安排计量专业人员及时认真地为企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计量技术人员对仪器实施现场检定、校准;对在当地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主动为其联系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提高科技能力入手,加大设备投入,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对精密仪器的检测能力,确保满足项目建设需要。2009年,荣成市质监局共为石岛湾核电站的5个建设公司检定、校准各类计量器具300余台 (件),发挥了计量保障性作用。
核电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类章程,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除了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核电企业还需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道德激励制度的建设。道德激励制度使企业的整体道德风险转化为员工的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方面对于道德风险的研究表明:道德风险与个体行为成本存在某种正比例函数关系——道德风险越高,败德行为者越多,个体行为成本也就越高,安全监管制度就需要加强。
2.引入核电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核工业领域,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最后一次审议会上,国际原子能机构首次引入了“安全文化”的术语,旨在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核电的安全运行水平。核安全的一切问题都应因其重要程度而获得优先考虑。核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应引导员工深刻认识核安全文化产生的背景,牢固树立核安全意识,形成“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严谨的工作作风,形成以“安全、严谨、程序”为核心的核安全文化体系。
安全文化的实质是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文化规章制度体系,培养全体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和良好的工作习惯,营造人人自觉重视安全的氛围。核电企业安全文化首先需要从精神文化领域里发掘,统一安全价值观念,激发员工安全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让核电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自愿为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而努力,形成企业的道德凝聚力,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不竭的推动力。在安全管理中需要给予核电企业每一位员工以人性化的关怀、尊重、关心。然后,通过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引导人员实现对安全生产的道德自觉性,从而把整个核电企业的人员塑造成安全道德观念的自觉维护者和践行者,增强核电企业员工的自律性。
核电的安全利用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这是关系到地球及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核电能源在安全管理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核辐射、核泄漏事件还是时而发生,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性,所以还是存在很多的漏洞。本文就核电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核电安全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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