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长子”怎么了

2013-07-07 15:43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3年12期
关键词:窝案永春胜利油田

文 高 峰

“共和国长子”怎么了

文 高 峰

国有企业,被称为“共和国长子”,近年来,国企腐败案件频发,引起社会热议。

9月1日之前的一周内,“中石油系”一名前主要领导和四名现任高管应声落马,这是中国近35年反腐史上的一项罕见纪录。

自8月26日起,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陆续披露,时任国资委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董事长蒋洁敏,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王永春及其他三名中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高管冉新权、李华林、王道富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蒋洁敏也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中共中央委员和正部级官员。

这一席卷中石油集团的反腐风暴以其凌厉的攻势,掀开了“中石油系”腐败窝案的序幕,也使得此前已经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国企腐败,尤其是央企腐败问题浮出水面。

交叉的任职经历

蒋洁敏的落马,被视为在石油石化系统内部一直势力庞大的“胜利油田系”集体式倾覆。

2012年3月,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陶玉春被调查。陶玉春的仕途从胜利油田基层起步,曾任胜利油田供应处副处长等职。

陶玉春的“落马”最终牵出了同属“胜利油田系”的中石油股份副总裁、昆仑能源董事局主席李华林。李为8月27日国资委纪委宣布落马的中石油三名高管之一,其与陶玉春在深圳石油时期曾为搭档。

今年6月,因涉嫌违纪被中央纪委调查的四川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郭永祥,也有过与蒋洁敏在胜利油田长达18年共事的经历。

比蒋洁敏年长6岁的郭永祥,与蒋洁敏同于1972年12月在胜利油田参加工作。蒋洁敏从技术员、作业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累迁至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郭永祥从工人转任宣传干事,办公室秘书,党委调研室副主任、主任,并于1990年调入中石油总部。其后的履历中,郭永祥长期在中石油总部和国土资源部任职,随后官至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长,尽管已经退居二线,仍在此次风暴中落马。

王永春、冉新权、王道富虽不是“胜利油田系”出身,但与包括蒋洁敏在内的“胜利油田系”高管也颇多交叉任职经历,尤其是升迁路径与蒋洁敏的职务一路相连。

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兼大庆油田总经理王永春于8月26日由中央纪委通报落马。他与蒋洁敏在履历中有较长时间的高度重合。2004年4月,蒋洁敏离开任职4年的青海省,重返石油系统,出任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同年10月,王永春离开吉林油田,进入中石油股份任人事部总经理。2007年5月,蒋洁敏任中石油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同年7月,王永春任中石油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来年2月调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9年8月任总经理。

在2007年下半年及2008年上半年,冉新权、李华林、王道富也分别升任长庆油田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副总裁和中石油股份总地质师。

2011年4月,蒋洁敏任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同月,时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王永春,升任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并继续兼任大庆油田总经理。仅一个月后的2011年5月,冉新权就从长庆油田公司总经理升任中石油股份董事,当年10月进而被聘任为中石油股份副总裁。

十年十人落马

事实上,“中石油系”窝案不是偶然的。据统计,在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有80人之众,其中属于央企系统副部级以上的高管就达十人之多。

梳理近十年的省部级央企高管腐败,这十起贪腐案主要集中于电力企业和银行业。如在过去的十年,电力企业就有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华中电力集团原总经理林孔兴、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等;中国建设银行前后两任行长王雪冰、张恩照,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国家开发银行原行长王益成为自2003年以来银行业落马的副部级以上高管。

2007年,时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同海的落马事件曾是中国石油行业最大的贪腐案,显然,此次“中石油系”的贪腐窝案冲击波毫无疑问已经超越了六年前的陈同海案。国内媒体在报道蒋洁敏案时,也总不忘和陈同海一案做一番对比。

国企如何防腐

正当“中石油系”反腐声正隆之时,对铁路系统贪腐窝案的审判也在北京的法院进行着。

面对铁路、石油这些具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企业贪腐窝案,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必然是: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如何反腐,乃至更为重要的防腐?

今年1月,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称,2012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种罪名、114个总罪数。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到全部罪名数的55.3%。

该报告主持人表示,国企高管涉贪腐罪名的高发,表现出一些人的角色错位:一是其容易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二是其错将“国有资产管理者”角色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

2007年陈同海案发后,国资委曾反思说,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尤其像石油石化企业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强有力的内外部制约,传统的“一把手”决策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不过,六年过去了,同属国有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的“中石油系”案发,无论是其落马高管人数还是级别均超当年陈案,那次反思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专家认为,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是特殊的企业管理者,因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必然要受到更严格的法规制约。

笔者认为,有四个基本原则应该是清楚的和必须实行的。第一是“不自我授权”和“不自己决定收入待遇”的原则,第二是“有限经济激励”原则,第三是长期稳定预期原则,最为重要的是第四个原则:制衡为主、监督为辅。

国有企业往往具有程度不同的垄断性,包括行业垄断、政策性垄断、职位垄断等。既然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更大程度的非竞争性,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无法通过竞争过程来发现价格、控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充分竞争来确定管理者的工作待遇标准和工作条件。

许多事情必须有国家制定的各种制度和政策依据才能确定,而要执行各种制度和政策,就要有监督机制,制度和政策规定越严格、细致,对监督的要求越高,监督程序越是权力化,监督成本也就越高,而且还将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衡机制。要解决国企的贪腐问题,根本的解决方式是在制度安排上形成权力、利益和决策程序上的有效制衡性,以机制的制衡性,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责编/郭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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