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与近代小农资产运作——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2013-07-05 01:06黄志繁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小农徽州文书

■黄志繁

“会”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重要的经济组织,在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民间文献的不断发现和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关于“会”的研究成果亦颇为丰硕。尽管这些研究对“会”的种种面相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学界关于“会”在传统小农资产运作中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依然语焉不详。学界通常把“会”看成一种农民经济互助且带有一定赢利性质的组织,对“会”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进行辨析,而相对忽视一个基本事实,即“会”是可以买卖、转让、继承、抵押、出借的资产,是小农资产运作的重要组织凭借。因此,探讨“会”的性质和作用,应首先将“会”看成一个经济组织,将“会产”看成一种小农资产,深入分析其作为一种资产的运作实态。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笔者掌握的徽州地方文献,阐述“会”与近代小农经济运作的内在关系,希望能进一步推动“会”及相关问题研究。

由于在中国乡村社会,“会”的种类繁多,本文只讨论与小农经济密切关系的钱会和神会,至于商人设立的大资产量的会或仅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会,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中。

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经济基础的“会”基本上是无法持久的。“会”之起源,当是小农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之需要而利用亲朋关系设立的资金互助组织。钱会自然不用说,在笔者收藏的有关钱会的文书中,提及立会缘由,大多都称因经济需求。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婺源县叶聋荣成立“二十洋会”之动机就是为了筹得娶妻费用:“立会书人叶聋荣,缘因娶妻正用不敷,承蒙诸位亲友栽培,集腋成裘,凑成二十洋一会,以济燃眉,自当全始全终,决不敢负高情也。”①再如民国二十一年(1932),汪眉寿成立八贤会,也是因儿子娶妻需求:“立会书人汪眉寿,今因小顽娶亲需用,承亲友襄成八贤会一局,计洋一百员正。”类似“盖闻里多益寡,邻里有相恤之仁,酌盈剂虚,朋友有通财之义。兹因正用,爱承诸友叙成一会,共大洋一百员正”的表达,在钱会文书中屡见不鲜,已经达到了相对公式化的地步,这就说明,钱会之起源基本是出于小农之间的经济互助需求。

在钱会的实际运作中,首会及前几会会员由于通常有资金需求,所以,往往要比其他人出更多的钱,首会及前几会会员多出的钱也就是其他成员投资所获得的利息。例如上文中的汪眉寿所成立八贤会,其资金运转情况见表1。

表1 民国二十一年(1932)婺源县汪眉寿八贤会资金运转一览表 (单位:洋元)

从表1中不难看出,汪寿眉的八贤会中,首会、一会、二会、三会、四会收益小于支出,而五会、六会、七会、八会则收益大于支出。实际上,前几会的会员为了得到资金,给后几会的会员付出了一定的利息,后几会的会员则因为给前几会的会员提供了资金,从而获得了一定量的资金利息。钱会,也就成了一个放利生息的经济组织。

神会的出现自然是因为祭祀之需要,但目的仍然是为了解决祭祀所需的资金问题,甚至是借祭祀之名,行资金集聚之事实。根据学者的研究,神会更多是依靠成员交纳的会金和其他诸如土地山林等会产,根据轮值或阄定会首的方式将会金和会产作为生息资本,由值年会首负责经营并将利润所得作为活动资金,其活动往往由地方乡绅所控制,有的神会也让会众通过神会获得利率比当地名义利率远为低廉的借款,使神会某种程度兼具了类似钱会借贷的部分功能。

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会”,都起到了聚集小农闲散资金,然后再集中投资,产生收益的作用。因此,不难理解,许多“会”实际上成了可以处分的资产。

在笔者收录的婺源县契约文书中,有大量会权的出卖、转让、继承、抵押,甚至出借的情况。兹各举数例如下。

关于会权的出卖,有大量实例可见。例如同治二年(1863)年叶程氏出卖正月会股份于颛凤娘文书。其文如下:

立断骨出卖会契人叶程氏同男起富,承祖遗下有正月会一股在于三挈内叶得名下,今因正用,自愿央中断骨出卖与颛凤娘名下为业,三面议作时值价洋六元又铜钱三百文,其洋并角当日是氏同男收讫,其会任凭随即过手改名管业,做会无阻。未卖之先,与本家内外人等并无重张交易不明等情,如有,是氏料理,不涉受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断骨出卖会契存照。其会内另有十八会一股,为做头之年,另分胙肉做会,又批。

同治二年新正月 日立断骨出卖会契人叶程氏(花押)

同男起富(花押)

见中程五九(花押)

所是契价当日两相交讫

上引资料中,叶程氏将其在正月会中的权益“断骨”出卖给颛凤娘,颛凤娘也就代替叶程氏获得了其在正月会中的权益。“会”的权益犹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一样,可以任由所有权人处分。颇有意思的是,在上引文书中,我们还发现“正月会”内还有一个“十八会”,即“会”中有“会”。从文中大体可推测出,“正月会”的收益被用来做另一个“会”,即“十八会”,而颛凤娘在取得叶程氏的“正月会”权益后,也获得了“十八会”的相应收益。

再如民国十九年程阳生卖驱傩会文书:

立出卖驱傩会人程阳生,缘身遗有六黾驱傩会一户,今因正用,央中出卖与(内加百子会一户,计洋一元)叶转德兄名下,三面凭中议定大洋五元正。洋比收讫。未卖之先,与本家内外人等并无重张交易、当押不明,既卖之后,悉听买人改名管业无阻。恐口难凭,立此存据。

民国十九年腊月吉日立出卖驱傩会人程阳生

中妹夫锦泉(花押)

所谓“驱傩会”应当是为了祭祀需要而成立的一个神会。程阳生将自己应得的一部分收益②,以“大洋五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叶转德,洋元交清后,叶转德也就代替程阳生获得了驱傩会每年的收益。

会权还可用来抵押。例如民国十二年汪裕全即将其在“汪帝会”中的半股权益作为抵押,向人借了“英洋三元”。其抵押文书如下:

立借字人汪裕全,今立到汪李氏爱女婶名下英洋三员正,其洋是身收领足讫,其利照依大例生息,今将汪帝会半股作押,候至来年随时取赎。如有利不清,任凭领肉饮酒,毋得异说。今欲有凭,立此借字为据。

民国癸亥年五月廿日立借字人汪裕全○

中见胞兄元金(花押)

代笔培之(花押)

上引文书中,“会”的权益虽然可能不是现金货币,只是可以“领肉饮酒”,但依然犹如不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会产还可继承,在很多转让契约中都会有“祖遗”、“遗下”字眼,说明继承相当普遍。在“诸子均分”的原则下,会产也被分成若干股由后人分别继承。在笔者收集的一份道光二十二年(1842)分家文书中,很清晰地对会产进行了均分。其文如下:

立合议昌词、昌评、世淦原承 父田亩、会次,于本年贰月以遵 父命每房各分产业若干,各立家书存壹本。嗣因从前词手所借外账至今未禀 父知,今为索取无措,当集三房合议,并托中妥立章程,将所有会次配作三股黾分。长房得产业若干,二房分得产业若干,三房分得产业若干。除黾分外,仍有会次若干户,骨租若干秤,永远存众,备立清明。其西坑口骨、皮租玖秤承父命永贴长嫂,庆云会壹户永贴长孙。俱系一团和气,上念祖业维艰,下为子孙世守,毋得异说,共存一心,并愿各自卓立,永为宗祊光也。

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吉立

长房世淦(画押)二房昌词(画押)三房昌评(画押)

中见 成煜 成照 成炼(画押) 成焘(画押)

族叔 筑卿(画押) 佩兰(画押)

书 昌诚

三股本为均分,词股会次照时价较评、淦股少银数壹拾贰两正。原因词手曾于庚子九月将存众新置社壹户借押本银拾贰两,今结利,共银壹拾陆两有零。兹议派评、淦二股承赎,与词无涉,赎回之日,仍旧存众,此据。

又桑圆坞骨租叁秤,直源坞亭前骨租四秤。贰秤为词手作还从前所借外账,均无异说,此据。内改均无异说四字

会次 宸公清明壹户半 田壹亩叁分七厘四毛四丝五忽六分八厘七毛二系二忽五微

等号 震云会壹户 田候查补

敬承堂冬至贰户 田未滩

培元灯会壹户 田叁分叁厘贰系

大年会壹户 田壹分陆厘贰毛

同春会壹户 田三分陆厘五系

在昌词等三兄弟之父的财产中,除了土地之外,还有会产若干。在分家时,会产也和土地等财产一样均分,同时,留下了若干会次的权益作为公共财产,以为清明的费用,另外,还用“庆云会壹户”的收益补贴长孙。因此可见,“会产”也和土地一样属于晚清徽州民户的重要资产,且可以分成若干股由后人继承。“会产”作为不动产财产的性质非常明显。类似的分家文书在徽州不少,兹不赘列。

有意思的是,会银还可被出借。笔者曾收藏过一则比较少见的出借“会银”的契约。其文如下:

立借会银约人吴新庆,今借到族妹祖元庆、八寿名下会银陆两二角五分七厘,其银照依会例加息,候至来年茶市时,本利还楚,今恐无凭,立此会银约为据。

嘉庆廿一年五月初十日立借会银约人吴新庆(花押)

见中吴庚五(花押)

书侄吴桂森(花押)

反复研读资料,“祖元庆”、“八寿”应当都是一种会,而不是人名,推测这种会用资金放贷来获得利益增殖,所以,吴新庆才得以借贷,同时要按“会例加息”。

所以,此时的“会”就成了一个类似“法人”的组织了,可以与自然人一样从事购买田产、借贷生息、接受抵押等活动。购买田产自不必说,几乎所有的神会都要购买田产,否则,无法支持“会”的运作。“会”还可接受田产的抵押。例如上文中成立“八贤会”的汪眉寿,民国六年,为了获得现金,就曾将一块土地“当”给“诗春鱼灯会”。其契约如下:

立出当田皮契人汪眉寿,原身承父分得田皮一处,坐落恭字号土名桐江源杂木湾口,计田三坵,计交骨租八秤大计皮租四秤,其四至悉照鳞册分明,不在开述。自愿央中将田皮四秤出当与诗春鱼灯会名下为业,当三面当得英洋银九元正,其洋是身收领。其利长年二分行息,言定迭年本利不能上清,则当设法赎,或管业耕种田无异。恐口无凭,立此当契为据。

民国六年七月廿六日出当田皮契人汪眉寿 (花押)

再批其正租八秤系诗春允公祀业

中见兄加寿

中施苏庆

代书加寿

汪眉寿的交易对象实际上是“诗春鱼灯会”,而不是自然人。该会接受汪的土地抵押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放贷行为,以获取一定的利息为目的。集聚零散资金,然后放贷生息,再让会员从中获利,应该是这类会成立的目的之一。

在晚清至民国的婺源县,“会”接受土地抵押,放贷生息的情况非常普遍。民国十六年程升甫即把田抵押在“二等会”中。其文书内容如下:

立借字人程升甫,今借到福喜兄名下英洋念元正,将祖遗坐落土名黄土山田一号,计实租五秤,以作抵押,其田现当在二等会,候明春社前由身向该会赎回,照时价立契转当与福喜兄为业,欲后有凭,立此字据存照。

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念九日立字据人程升甫 (花押)

经中程壁服(花押)

程升甫因借了“福喜兄”钱,想将一块田抵押给“福喜兄”,但由于这块田被当在“二等会”中,所以,必须先赎回田后再抵押给“福喜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会”在近代徽州小农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会的权益是一种可以变卖、出让、继承、抵押、出借的物权,类似于土地等不动产。其次,“会”也具有类似“法人”的某些特征,可以如同自然人一样,接受土地抵押、放贷生息。因此,“会产”运作是近代徽州小农灵活处理其资产的重要方式。

在众多关于“会”的研究中,关于“会”的性质尚未有清晰的认定,学者或强调“会”的经济互助性质,或强调“会”的金融组织特质,或强调两者兼而有之。笔者认为,要正确分析“会”的性质及其在小农经济中的作用,必须深入到“会产”的内部运作实态中去。显然,现有的研究,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大多数的研究更多是从社会史的角度出发,讨论“会”在乡村社会结构中的作用,诸如宗族组织调适、乡族社会的维系等诸多功能。这样的视角,固然带来更为广阔的视野,但却容易忽视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会”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其次,才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特别是对于小农日常生活中经济规模不大的“会”而言。

在近代乡村社会,“做会”是小农资产运作的一种常见方式。当我们深入分析“做会”的实际情况时,我们发现“会”其实就是一种和土地等不动产类似的、可以被任意处分的“物权”,而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会”具备了“法人”的某些特征。小农的零散资金通过“做会”的方式,得以聚集起来,成为乡村社会中可以产生利息的资产,而小农则可把“会”的权益(会产)当成一种不动产,进行消费、出卖、转让、继承、抵押等。当会产成为一种资产的时候,小农的经济生活中,又多了一份可资处分的资产,从而也多了一份可以抵御风险的能力。

“会”起源很早,清中期以前,“会”在文献上并不常见,应该也不具备上述功能,但到了清晚期,“会”大量出现,其调节小农经济的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会”的大量出现和经济功能日益增强表明,传统社会后期小农具备高度灵活地处理财产和一定的应付社会风险的能力。这种能力应扎根于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的基层组织、法律和财产观念变迁的环境之中。这些变迁包括诸如宗族组织的广泛出现,大量祖先尝产的出现,祖先和神明作为控产机构“法人”现象的出现,等等。行文至此,必须指出:清中期至民国时期“会”在各地普遍出现,表明“会”并不是某些地区特有的产物;我们应从传统社会基层组织、法律和财产观念变迁的角度去寻找其兴盛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化地将“会”的兴盛归因于区域性商业兴起。

注释:

①上述引文来自于笔者收藏的婺源县契约文书,下文凡未标明具体出处的均为笔者私藏的契约文书。

②契约内容可知这五元还包含了出卖钱会“百子会”一股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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