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道培
性贿赂与国际量刑
文/魏道培
联合国曾将贿赂定义为最广泛最隐蔽的“不当利益犯罪”。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会员大会第55/61决议承认,无论是“权”与“色”的交易,还是“权”与“钱”的交易都属同一性质,属于犯罪。
给性贿赂罪量刑,各国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性贿赂犯罪不能单纯用贿赂数额来衡量。在异性行贿人直接以色相贿赂,或受贿人主动索取权色交易时,要把性贿赂行为所致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量刑标准,把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的非法利益大小、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及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造成的破坏大小等情况综合起来考虑量刑是比较适宜的。
美国:美国司法部将性贿赂定义为贿赂的一种形式,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都要判重罪。无论国内的、外国的公司都要受其约束。因其反腐体系和政治制度都给公权滥用设立了重重阻碍,官员难以为红颜提供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美国的其他性丑闻数不胜数。40多年来,美国高官的性贿赂案发生率仅占性丑闻的6%左右。
英国:2008年11月,英国立法部门宣布,创立了旨在改革犯罪法的基础上提供新型的现代的与综合的反贿赂体系,明确规定,发生在任何场合的权色交易都属贿赂,这为法院和执法者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符合21世纪国内国外都适用的法律工具。
加拿大:加拿大专门制定了反外国政府官员腐败法 (CFPOA)。在该国范围内,联邦政府为避免和禁止潜在的腐败行为,在犯罪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贿赂行为,包括与性相关的交易行为、洗钱,买卖官位等。
日本:日本是将性贿赂入罪最早且有判例支撑的国家。早在1915年,一日本警官向女犯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利用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从那以后,那些掌握着绝对权力的公务员从此头顶多了一个紧箍咒,不管有形无形,这类性贿赂都是要坐牢的。1998年1月,日本前大藏省官员井坂武彦就因接受野村证券公司价值258万日元的“行贿性招待案”而锒铛入狱。
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规定“公务员对其不执行职务或延迟执行或违背职务之行为,而为自己或第三人收受或期约金钱或其他利益者”,可构成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瑞士:1971年修订的瑞士刑法第315条规定“当局成员、官员、法官……为将来的违背职责的职务行为索要、接受或让他人允诺不属于他们的利益的,处三年以下重惩役或监禁刑。”
德国:1976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规定“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对于现在和将来的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和收受利益者,均为受贿罪”。
法国:法国刑法典第433—1条、第433—2条、第434—9条均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索要或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他任何好处”。
中国香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务员索取和接受任何其他服务等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士无合法权利或适当理由,向公共机构雇员提供利益,诱使其以任何方式滥用其职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香港高级警司冼锦华因接受免费性服务而被判刑入狱,成为性贿赂定罪的先例。将性贿赂入罪并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一种刑事立法趋势。
中国台湾:台湾地区刑法典第121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在职务上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5000元内的罚金。”
欧盟议会与世界经合组织:在反腐的犯罪会议上,这两家国际组织都明确规定腐败犯罪中的定刑和量罪的标准。旨在要求欧盟范围内的国家政府官员须在国际国内遵守相关规定。其中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和八个非成员国一致认为,为应对贿赂现象,各国均应创建道德政府(OGE),其主要职责是用立法的手段管控规范官员的行为,并为雇员制定职业道德标准,以强化政府的信任度。
有学者统计,发生在上世纪末上千例腐败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夹杂各种权色交易。权色交易正成为和权钱交易不分伯仲的腐败交易方式。性贿赂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它因其独有特征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成为贿赂犯罪中最普遍最严重的新犯罪方式。因此,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将我国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