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玮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从2003年的试点到今天的全面试行,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在这十年的探索和实践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摸索出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为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这项工作在我国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还有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或欠缺,以至于使这项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以长安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与对策,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或建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操作性强,责任明确,执法要求高。社区矫正被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存在着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偏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亟待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等问题和制约因素,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基本属性及理念
社区矫正也是社区矫治,盛行于20世纪西方国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组织肯定与倡导的与社会为基础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它根本的目的是通过刑罚执行和康复矫正,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因涉嫌盗窃而受到刑事追究的17岁黎明(化名)下达了我国第一份特殊的法律文书——社区服务令,要求其到社区进行无薪社会服务两个月。社会服务令生效后,黎明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一居委会以社会志愿者身份进行了100小时的补偿性无薪社会服务。这被认为是开创了我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先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始从2003年,河北省2005年作为国家确定的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保证了工作的基本健康运行。2009年10年初,石家庄“三年大变样”处于攻坚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23个县市中,有11个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12个司法局矫正科与基层科合署办公室。
二、长安区社区矫正实施现状
(一)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及特点
长安区社区矫正科设立于2007年,共有11个街道,11个司法所。在编人员共有33人,其中局机关19人,司法所14人。至今矫正人员共264人,目前解矫人员143人,矫正人员121人。从性别来看,女性在全体矫正人员中占的比例较少,共15人,其他均为男性;从民族来看,汉族118人,少数民族3人;从年龄来看,未满18周岁1人,18岁到45岁73人,46岁到60岁41人,60岁以上6个人;从学历来看,大专学历以上13人,高中或中专46人,初中以下62人;目前就业的人数达到98人,无业的23人。
(二)主要工作模式及内容
1、法院把相关文件邮寄到长安区司法局,由法院通知被矫正人员来司法局报道,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审前社会调查表,然后再让其去所属街道报道,同时在审前社会调查表上盖上居委会、所属街道办事处的章。长安区司法局会给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一张定位手机卡,检测其活动范围,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不能离开其街道所属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请假。司法局还会配合监狱部门对没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会予以假释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在监服刑人员,做人身评估调查。长安区司法局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路子,努力打造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品牌,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
2、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通过矫正组织的社会化教育,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员。在矫正的实践过程中,长安区矫正组织不仅仅是把他们接管下来,而是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真正能接纳他们,从而消除矫正对象的抗拒和怀疑情绪。矫正组织还尽力帮他们解决生活和就业上的困难,保障其基本人权,使他们真正感觉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激发自觉矫正的积极性。
3、长安区还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专职人员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队伍。街镇司法所至少保证有一名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互相配合的人力资源配置架构。
4、长安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本地的自身特点及以前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小组开展与矫正对象的谈话、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结合实际,开展社区“帮、改、教”等活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保障。
三、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我国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社区矫正理念的认识和接受还需要一定时间。人们习惯于对罪犯仇视和惩罚,难以将对罪犯的刑法执行与人文主义精神联系在一起。司法实践中,公众崇尚重刑,迷恋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尽管经过了一定从试点到成熟的法律出台,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在经历了一个从不知道、不了解到予以理解、赞同的过程,但是该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和长远发展所需的支持远远不够。相对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要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并接受,还需要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二)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
目前石家庄长安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基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或称司法助理员)、矫正协管员、社会志愿者。而司法助理员并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他们还负责综合治理、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而且各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少得可怜,(多者两名,大多数都是一名)根本没有精力按要求做好这项工作。所以社区矫正工作更多的是交给了协管员和社会志愿者。而无论是矫正协管员还是社会志愿者都没有刑罚执行的权利,因此出现了聘用人员身份与所承担的任务不相符合的问题,而且专职工作人员缺乏也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肩负着矫正罪犯的重任,其素质的高低对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三)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社区矫正涉及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街道等多个部门间的配合和衔接,只有理顺各家关系,畅通沟通渠道,才能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使社区矫正成为整个司法环节的重要一环。在现实工作中,如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员的接受、监管等执法环节中,出现了因部门衔接不好而造成的一些问题。在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中,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四)矫正方法单一
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此要探索多样化的矫正方法,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从不少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受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的影响,集中学习培训、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基本没有展开,使得矫正工作主要表现在报道、谈话及走访,帮助就业,解决生活困难。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行方法的惩罚和心理矫治的根本属性被忽视。教育矫正缺乏系统性和固定的教育基地,社区矫正不能达到理想效果。
(五)被害人权益疏忽的问题
国外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被害人和社会利益的恢复,包括社区服务、财产赔偿、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抚,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从而体现公正和谐。而在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和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的参与性,存在被疏忽的现象。
以上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有的直指社区矫正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础社会条件,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对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将会造成不良影响。
四、探讨社区矫正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1、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经政府公开招聘,在司法所的领导下,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在目前司法所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的情况下,建立和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司法所大部分是法律专业人员,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时,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招聘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社区管理学等专业的人员,实现队伍构成多元化和专业化。
2、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尽量多选拔招聘文化层次高、专业性强、熟悉社区情况、掌握教育矫正技能的人员担任志愿者,改变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中社区干部多、专业水平不高的状况。从而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工作者更叫准确地评估、判断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矫治其不良心理。
(二)多部门实施联动。
社区矫正的衔接涉及法院、监狱、公安和司法行政等机关,衔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材料的交接,二是人的交接。即将社区服刑罪犯向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交接,按时办理登记手续。为了做好衔接工作,有效杜绝社区服刑罪犯漏管现象,应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交付方即法院、监狱、公安看守所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寄交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便于社区矫正机构掌握情况;2、实行罪犯押送制度。即采取与投送监狱罪犯相同的交接方式,由法院、监狱、公安看守所将社区服刑罪犯押送直接交给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这是有效杜绝矫正对象漏管的有效措施。3、公、检、法、司共同参与,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将矫正人员具体信息共享。只要信息通畅,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建立起有效的衔接管理机制,社区服刑罪犯漏管现象就一定能够杜绝。
(三)建立被害人调查制度
被害人是罪犯犯罪行为的对象,与罪犯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将服刑人员放归社会,尤其是放到同住的一个社区,被害人往往会产生敌对情绪,妨碍罪犯的矫正效果,甚至会直接破坏矫正工作。因此应当建立被害人调查制度,通过事先访问,介绍社区矫正的方法,让被害人了解社区矫正并不是纵容罪犯,而是让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受到限制,不同于以往的行刑方式。做好被害人的工作,有利于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成功的监管与教育并重的监外改造方式,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刻和长远的意义。推行此项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调研和探索,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不断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社区矫正早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石先广《社区矫正法律问题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4]金其高《犯罪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