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敏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心理科,江西 九江 332000)
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的疗效和安全性
夏志敏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心理科,江西 九江 332000)
目的研究舍曲林药物合并喹硫平药物对强迫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疗效和安全性。方法在我院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收治的强迫症患者中随机选取50例患者,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分别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对照组患者治疗选用舍曲林药物,治疗组患者治疗选用舍曲林药物合并喹硫平药物,所有患者的治疗疗程为8周。结果经过治疗,两组患者的耶鲁-布朗强迫量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中的评分都低于治疗前的数据,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没有明显差异。研究数据表明,治疗组在治疗过程中效果明显高于对照组。结论舍曲林药物合并喹硫平药物在治疗强迫症疾病的效果明显高于单独使用舍曲林药物进行治疗的效果,且和单独使用舍曲林药物进行治疗产生的不良反应没有差异,可以在临床治疗中广泛使用。
舍曲林合并喹硫平;强迫症;疗效;安全性
强迫症是一种以强迫行为和强迫观念作为临床症状的精神性疾病,此种病症在临床医学中并不少见,据美国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此种病症的发病率在1%左右。我国在1982年曾在12个地区做过一次专项调查,调查强迫症的发病率,结果显示为0.3%。结合我国临床数据显示,我国的强迫症患者大约有500万~1000万之间,强迫症患者中80%在25岁之前发病,其中男性患者比女性患者多[1]。对于其治疗,目前以舍曲林药物和喹硫平药物较多,现将笔者对强迫症患者使用两种药物的临床治疗效果及资料分析如下。
1.1 一般资料
在我院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收治的强迫症患者中随机选取50例患者,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其中,对照组25例患者,男性18例,年龄在21~3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4.32岁,病程在3个月~2年之间,平均病程为1.5年;女性7例,年龄在19~3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1.45岁,病程在3个月~1.5年之间,平均病程为1年;治疗组25例患者,男性19例,年龄在20~34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3.35岁,病程在4个月~2.5年之间,平均病程为1.8年;女性6例,年龄在19~3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1.45岁,病程在3个月~1.5年之间,平均病程为1年。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在药物选择中单独使用舍曲林药物进行治疗,治疗组患者在使用舍曲林药物的基础上配合使用喹硫平药物进行治疗。在药物的剂量使用中:舍曲林的剂量要控制在50~200mg/d的范围之内,喹硫平的剂量要控制在50~450mg/d的范围之内。具体用药剂量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酌情增减。在用药过程中不使用其他抗精神类药物和抗抑郁药物,如果用药期间出现不良反应,可以根据症状进行酌情处理,治疗时间为8周[2]。
1.2.2 疗效评定
使用耶鲁-布朗强迫量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对所有患者的抑郁症状、焦虑症状、精神症状等数据进行评定。
1.2.3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的所有数据与资料均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
经过8周的治疗,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使用耶鲁-布朗强迫量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进行对比,各量表中的评分差异均没有显著性,治疗后各项数据均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两组治疗前后耶鲁-布朗强迫、简明精神病评定、汉密尔顿焦虑、汉密尔顿抑郁对照分析(分)
强迫症在临床医学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精神类障碍性疾病,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出现很多强迫症患者伴随类似精神分裂的症状,比如一些患者感觉自己脑子中不断有的音乐在响,或者感觉很多人在看着自己,眼前会出现一些曾经看到过的画面等幻觉情况;亦有患者会出现一些类似妄想的症状,同时还伴有焦虑、恐惧的心理[3]。病患在一些事物的细节问题上,会重复强调或动作,在叙事过程中会不断地做反复的描述,需医护人员很费力的进行引导才能够转到和医护人员交谈的话题,其思维存在黏滞性,带有精神病症状中病理性赘述的特点。另外,还有些强迫症患者还会出现脱离社会、孤僻、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对周围人情感疏远,类似此种的精神分裂症称作为“阴性症状”,但因为这种症状不典型或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所以不能叫做精神分裂症,只能叫做强迫症。本次研究中,应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药物对强迫症患者实施治疗,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是值得临床推广的的一种治疗方法。
[1] 仲崇丽,崔永华.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的随机对照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0,24(3):198-201.
[2] 史尧胜.舍曲林与氯米帕明治疗强迫症疗效比较[J].中国基层医药,2009,16(6):1119-1120.
[3] 王继辉,魏钦令,程敏锋,等.喹硫平辅助治疗疗效欠佳的广泛性焦虑症[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11,37(10):62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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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3)12-01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