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商业活动

2013-06-27 08:13
大众标准化 2013年9期
关键词:专用权商业活动商标局

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刚刚通过的商标法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谈到,中国商标法1982年制定,先后于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三方面:

首先,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

其次,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第三,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的300万元。

新修正的内容,旨在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截至2012年底,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和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640万件,均居世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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