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华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背后的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我国目前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还不够健全,那么,如何在遭遇家暴时保全证据?
劝“断”不成反遭家暴
刘明林与张书红是大学同学,双方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后第六年,刘明林与公司的一名女销售暧昧不清,发生了关系。张书红知道后,和丈夫感情急剧恶化。
张书红劝刘明林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可因话不投机,遭到丈夫的殴打,张书红脸部受伤、头部流血并有部分肿胀。张书红不得不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为其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心灰意冷的张书红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刘明林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书红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刘明林承认自己动手打过张书红,但原因是张书红先骂他。对于医院的病例,刘明林称是张书红自己摔伤,并非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该证据跟自己没有关联性。
刘明林对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这一结果是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的,原告也有重大过错。对此,开庭前,张书红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由自己的女儿和邻居证明了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地点、次数、住院的情况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最终感情破裂,故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鉴于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定为8000元。
反家庭暴力遭遇的现实困境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其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
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有些受害人会向施暴方单位反映。但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观念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务事”而不予过问、不予干预。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制止家庭暴力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比较差,缺乏配套的完善的预防和有效可行的执法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制止欠缺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报警,而警方到达现场后,对于没有伤害后果或者伤害后果不严重的,基本上就是劝劝或训诫了事;稍微严重的,就是到公安机关做笔录,缺少对施暴方的震慑措施。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诉讼,在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一味调解和好、判决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或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无形中纵容了家庭暴力。另外,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严格,一般要求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并要求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上)。在受害方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得到法院认可的可能性较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很少向受害方颁发《人身接近禁止令》或《人身保护令》,不利于预防和制止诉讼过程中的家庭暴力。许多男性也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在施暴方不能有效改变的情况下,受害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保全证据:
1.在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出示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这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出警记录可由代理律师调取,但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询问笔录。律师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或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是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
5.书面证据。施暴者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摘自《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22期
(编辑 张秀格 gegeprett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