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裸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3-06-23 13:53刘武俊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居留权公职人员贪腐

■刘武俊

把“裸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刘武俊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王岐山同志在这次会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裸官”问题是全社会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反腐败不容回避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也是当前加强干部管理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把“裸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所谓“裸官”,是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都已移居海外,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本人仍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实际上,“裸官”已经成为贪腐的高危人群。监察部原部长马曾向媒体表示,目前我国有多少“裸官”,“恐怕这个统计数字现在还拿不出来”。马“恐怕这个统计数字现在还拿不出来”的回答曾一度引发各方热议。对此,她解释说,“裸官”是一个涉及干部管理层面的问题,中国的“裸官”具体有多少应该向组织部门了解。作为公民,“裸官”拥有隐私权,不过这种隐私权是要受限制的,不应以隐私权来拒绝、对抗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广东更是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其本人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这些给力的法规制度,传递出从中央到地方治理“裸官”问题的信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显示,38.9%的受调查公职人员认同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认同这一做法的公众占比为34.2%。公职人员对“裸官”的认同高于公众,说明公职人员或者与“裸官”的距离更近,或者对“裸官”有更真切的感受,所以对“裸官”的认同度更高。在受调查的公职人员中,职务和地位越高的人,对“裸官”的认同度也越高(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科级人员认为其子女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53.3%、53.4%、51.7%、49.6%)。在公职人员之外,公众对“裸官”的态度,与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有关,学历越高,对“裸官”的认同度越低。

诚然,“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武断地认为所有“裸官”都有贪腐问题,法律对官员的配偶子女出国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过,“裸官”中的问题官员的确不在少数,不能不引起高度的警惕。在贪腐和外逃方面,“裸官”显然比非“裸官”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要小得多。“裸官”可以来去无牵挂,“赤条条来光溜溜逃”,在国内当官能捞就捞,能贪就贪,风头不对则脚底下一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国外与家属团聚,让政府来收拾残局。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其妻儿早已移民加拿大,自己一人在国内敛财更加肆无忌惮;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两人都是先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定居,自己在国内捞够了钱再潜逃出国。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面掌握“裸官”的情况,及时监控“裸官”的动向。公众对“裸官”拥有知情权,不了解哪些人是“裸官”,公众如何监督?有关部门如何监管?

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做到如实申报,严格登记,及时公开。申报登记切忌走形式,对虚假申报和漏登不登要予以问责。在严格造册登记的基础上,重视对“裸官”的信息联网,让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随时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的动向,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也要形成强有力的联动处置机制。可考虑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接受公众的举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情况。

严密监控“裸官”,将“裸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加强管理,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又严密封堵“裸官”外逃之路。要重点监督其手中的权力,防止以权谋私;严密监控“裸官”的财产,既要看其财产的来源,又要看其流出的方向;严密监控“裸官”的动向,防止其向境外非正常转移资产和外逃。监控“裸官”仅靠纪检和组织部门是不够的,还是要走群众路线,广泛依靠群众。发动所有能盯紧“裸官”的社会力量,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之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全民参与、完备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将“裸官”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审查制度,适时将公职人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升级为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将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境)的事由及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等公开晾晒,以财产公开和约束性规定形成对“裸官”的双重约束,推动公职人员政治忠诚度不断提高。广东省关于“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正职的规定,就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合理界定和适当扩大“裸官”的监管对象范围。从现行政策文件来看,“裸官”的适用对象主要限定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党政机关中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2006年修改后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不包括副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其实,在基层副处级以下的实权岗位的科级公职人员握有相当的实权,同样存在“裸官”问题,一旦贪腐外逃同样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危害。建议适当扩大“裸官”的监管范围,将基层科级公职人员也纳入申报登记范围,编织一张巨大的“裸官”监督之网。不过,“裸官”的重点监管对象主要还是位高权重的高官和敏感岗位、实权岗位的一般公职人员。

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裸官”的严管其实也是对“裸官”本人的保护,是对其政治生命和个人前途、家庭幸福的爱惜和保护。通过严格监管,形成“裸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以及不敢外逃、不能外逃、不想外逃的机制,本身就是对“裸官”的保护。

治理“裸官”问题其实并不难,也不缺少办法和招数,或许难就难在是否敢下决心敢动真格敢出实招。倘若连“裸官”的数量和情况都讳莫如深,都是一笔糊涂账,那么让老百姓如何相信“裸官”问题真正会得到有效解决?一言以蔽之,要有效解决“裸官”问题,就必须下决心出实招动真格,把“裸官”的情况和动向置于群众雪亮的眼睛下,把“裸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裸官”监管归根到底离不开群众的天眼和制度的法网。

作者: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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