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明代温州盐业的生产及管理
郭燕
(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温州地处浙江东南沿海,产盐历史悠久。到明代,温州已形成五大产盐场,制盐方法虽延承前代,但产盐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为加强对盐业生产、销售的管理,明政府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各级盐务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具体管理盐业生产资料的分配、盐税的征缴和私盐的缉查,为保证温州盐业的国有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明代;温州;盐业;管理机构;职责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食盐在帮助国家控制人户、增加赋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食盐作为国计民生所必需,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正可谓“一举箸间,实为财政命脉所系,国家存亡所关”[1]。食盐不可或缺的特点成为统治者重视生产、独占利益的依据。
两浙地区的盐业在我国盐业史上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从春秋末年起,两浙始产原盐。温州逐渐成为两浙重要的海盐产地。学术界虽然对于明代盐业史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却无温州盐业史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温州盐业的生产、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梳理明代温州盐业的生产及盐政。
温州地处浙江东南沿海,产盐历史悠久。早在唐肃宗乾元元年(7 5 8年)温州置永嘉监,为全国十监之一。至宋徽宗时期温州已形成天富北监场、长林场、永嘉场、双穗场、天富南监场五大盐场。明代五大盐场进一步发展,各场灶户、灶丁生产出大量的食盐。
温州制盐,初用海水煎煮。宋、元、明时采用刮泥淋卤,煎煮制盐。刮泥淋卤,是指海涂面之白地经潮水浸没晒干后,将其表层白色之咸泥刮起,扒集成堆,压使坚实成圆锥形,使其成为泥堆。另就盐田一隅,筑土成基,上挖圆穴,其状如锅,名为漏碗。底部铺以稻草或棕毛一层,下连竹管,旁通木桶。然后将泥堆之咸泥挖运至漏碗内捶实,并将海水灌入过滤,经竹管流人卤桶,便是鲜卤。史料当中并无明确记载温州五大盐场的产盐方法,但有的史料在记载其它盐场的产盐方法时,会或多或少地提到温州盐场,这也使我们能够清楚地了解当时温州产盐的方法。
《两浙订正鹾规》详细记载了浙江省杭州府下辖的仁和场的产盐方法:“仁和场每年例定二月起煎,先用刀刮土以牛挽之,贫则人力挑积堆垛,旁筑小槽如坑,广四尺长八尺,对涂于底,覆以剖竹,铺以净茅实土二十四挑于槽上,灌沃清水,渗及周时,泥融水溢,卤方流入池内,亦随土之咸淡而为卤之多寡。”[2]4 9 8作者指出,双穗场、天富南监场的煎盐方法与仁和场相同;天富北监场、永嘉场刮土淋卤方法与仁和场相同;长林场除用铁锄刮土外,其余皆与仁和场相同。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各场煎盐煮卤所用的锅盘是不同的。各场大多都用铁锅煎盐,而唯有“乐清之北监、长林二场织竹为盆”[3]190,即用竹盆煎盐。因煎盐用具不同,故其成色也有很大的差别。如双穗场用圆底煎锅煎盐时,热度上下不均,面积小深度高,水分不易蒸发。煎度过长,盐分结晶又粗细不等。底盐焦黑,锅面仍卤,色泽之损失甚大。而用竹盆煎盐者则“涂以蜃灰,火热不焦,其味视他处虽稍澹,色之莹自特为过之。他当卤干将结之时,投以蜃灰,此则专用皂角,竟未谙其故。”[3]190大致而言,各场盐色可作如下分:“北监场、长林场、永嘉场、南监场为上等场,产盐色白而味咸,双穗场产颜色黑而味苦。”[2]4 9 9此外,各场要求的出盐量也有所差别:“北监场每卤一担成盐一斗,永嘉场每卤一担成盐二十六斤,长林场每卤一担成盐二斗。”[2]4 9 8
盐色好坏除受煎盐工具影响外,很多灶户为增加盐的产量也往盐里掺加灰土,从而影响了盐的质量。故有法令明确规定:“各场煎烧灶户,不许掺和灰土货卖,官商亦不得固贱买掣,以致民食不堪,违者依律究罪。”[2]5 04盐的产量除受煎办客观条件影响外,天灾人祸也会影响其产量,如雨水天气、倭寇的入侵等。万历丁酉年(1597年)冬以迄戊戌年(1598年)春,阴雨连绵不止,盐产量严重不足,导致各场盐价日渐上涨,由开始的每百索价六星升至一两有奇,甚至出现了大量掺和灰土之盐也卖价甚高,盐价之高超越此前任一时期。
温州专门设场进行盐业生产管理始于唐代。唐代,宁波、舟山、黄岩、温州等地先后置监设场发展盐业。唐肃宗乾元元年,温州置永嘉监,为全国十监之一。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0年),吴越纳土,置两浙路,设杭州、秀州、密鹦、永嘉四场。宋太宗淳化年间(99 0—99 4年),置天富南北监。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撤天富南北监,置天富北监场(下辖密鹦场)、天富南监场。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置双穗场。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置乐清场,后改名为长林场。至此,温州已有天富北监场、长林场、永嘉场、双穗场、天富南监场五大盐场。
温州五大盐场发展到明代,因实行盐业国有政策、加强管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各级严密的盐务管理机构。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各盐区盐务管理机构,即盐课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各盐场盐课司,以及隶属于产盐府、州、县、卫所的军盐、土盐系统;二是朝廷的盐务主管部门与监察系统。
明代由户部掌管全国的盐业,各产盐区分别设有盐务管理机构。在两浙设立都转运盐使司,其负责官员为都转运使,从三品;下辖嘉兴、松江、宁绍、温台四分司,各分司负责官员为同知或副使,分别为从四品和从五品。温州五大盐场即为温台分司辖下之盐场。五大盐场分设有盐课司,即永嘉场盐课司、双穗场盐课司、长林场盐课司、天富南监场盐课司、天富北监场盐课司,还设有温州盐仓批验所。另外,为加强管理,中央政府定期会派遣巡盐御史、巡河御史等官员到地方督察。
盐场是盐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各盐场盐课司设大使及副使各一人。此外,明政府还按地方里甲组织设立团。团是盐场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团设总催,每一团编总催十名,以辖众灶,定为版籍。“场立官一人,大者二人,团立总催十人。”[4]“每场有团有灶,每灶有户有丁,数皆额设。每团里有总催,即元百夫长,数亦有定,一团设总催十名,每名有甲首。”[5]各场总催数目不一,“天富北监场七名(三十七名),长林场六十名(全),永嘉场八十名(全),双穗场五十名(全),天富南监场五十名,今四十名。”[2]5 0 5各军衙有司还设有盐捕,官员所在又有火甲,各关津处设有巡检司。这些都是与温州盐业有直接关系的盐务管理机构。
明代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繁多,层层相制,居于最上者为户部,它在整个盐政经济中起着统辖领导作用;其下为各处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它们是各地区盐业经济的总领,直接受户部领导;最下为各盐场盐课司、盐仓、批验所等,这是盐业经济的最基层单位,直接控制和监督灶户的盐业生产与盐课征收,是政府进行盐利剥削的基层阵地。许多盐务管理机构职责相重,由此可见明政府对于盐业的重视。
1.派分生产工具
明初,优恤灶户甚厚,官给草荡、煎盐铁盘、摊晒的灰场。“国初委官稽考,仍以旧额输官,以四百斤为一引,官给工本米一石。以米值低昂为准,兼支钱钞。”[6]温州五大盐场所得工本钞见表1。
表1 温州五大盐场所得工本钞
各场灶户沥滷煎办,铁盘为官给,聚团煎烧,如有毁坏,巡盐官员负责量支修补,对于私置篾盘者尽行拆毁。但鉴于天富北监场、长林场等一直使用蔑盘,拆毁会带来不便,仍令依旧。各场锅盘原有定额,但殷灶富户多自铸,各场官攒受其贿赂,对其听之任之。万历十八年(1589年),令各场官攒查验每舍锅盘数量,定为额数,私铸的小锅、小盘,尽行拆毁。
滨海灶户分给荡地,以资煎办。荡地的划分,各盐场不一,以该场荡地总额及灶丁数额平均分配。“永嘉场沙滩二千三百八十八亩二分九厘,每丁分发二分二厘,旧额沙坛一千一百九十四亩九分,每丁得分九厘三毫六丝,续涨官沙田地一千二百四亩四分,每丁得分九厘四毫,荒沙涂四百亩四分。”[2]5 13其它各场亦是如此情形,并且各场灶丁也会自行开垦。荡地虽均分给灶户,但豪强富灶往往占据兼并,致使贫难小灶盐课亏赔。另外,沿海地区由于海水上涨、风潮侵袭,荡地常常坍塌,或者沿海涨沙,沙场扩大。这样,沙荡无定额,很多人并不如实上报,极力欺瞒,造成国家盐课亏损。
清理灶丁、均分荡地也成为一项相当繁杂的工作。各场惧令总催并各户呈送,亲自上报缺员增额情况,不准隐匿捏造,各场草荡亦逐一清理,按人丁重新均发派给,务使各草荡肥瘠相兼,催灶人等不得受贿舞弊,违者严惩。“每遇清丁之时,量其丁之多寡,荡之肥瘠,灶多荡好,场分不许加增,以革诈肙;灶少荡瘠,场分不许告豁,以滋欺隐。”[2]50 4
2.征收运送盐课
明初,温州五大盐场,岁办盐课,各有定额,由总催负责煎办,各场总催收缴定额盐课后,贮之仓场,等待商人到场支盐。温州五大盐场岁办额盐见表2。
各场灶丁除需煎办定量额盐外,还要缴纳一定的赋税,各县盐课不一,各场盐课也有定量。“永嘉场盐课司岁办盐三千五百九十二引三百斤十五两二钱,……额征盐课银一千四百六十九两六分六厘一毫八丝,从涂场灶丁出办。设大使一员,督旧灶丁煎盐办课,每年征解运司。”[7]各县、各场收缴额银解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两浙订正鹾规》记载:“各县额银俱例限十月解司,不得超过十二月。水乡荡价比照盐场事例俱赴运司关领,布政司通关到县,每年征收秋粮之时,听分司官临场督限,完纳填缴通关转发各该衙门查考,年终奏缴查销,如有过限不纳,听分司官、管粮官举报,巡盐御史提问发落。各场本折色钱粮每年例分三限征解,初限四月,中限七月,末限十月,各解完。其永嘉、双穗、南监三场去司颇远,每年例分二限征解,上限四月,下限十月,各解完。”[2]481-484可见,对于盐课征收的数额、时间有严格限制,同时对灶户也有一定的体恤政策。
表2 温州五大盐场岁办额盐
3.缉捕私盐
盐业虽由国家管理,但盐利甚厚,故而商人甚至游手好闲之徒在鬻盐过程中往往想尽办法贩卖私盐。偏远地区,官商难到之地更为私盐的卤煮与贩卖提供了便利。甚至在后期,势豪熏戚直接奏讨盐引。故打击私盐也成为盐务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
在纳中领引支取盐上有严格的程序,由户部掌管、勘合盐引支取。洪武时,由南京户部收贮盐引,盐引由铜板制成,共一百一十片。每遇开中之时,由南京户部印刷勘合,发给各边填写商人姓名、所中米豆、盐引数目,加盖印章,不得涂改,并设置底簿及流通文簿,待商人来此勘合、比对,相符者准其到场支盐。商人领取盐引后,考虑到许多商人在出场之时会夹带私盐及影射盐引,盐引采取截角之法。商人执引到指定盐场买盐,买完后,由场官验明出场,截去第一角;然后将盐运到盐仓批验所,截去第二角。各批验所进行称掣,之前相关机构要先将所掣盐数造册,差人送到负责掣验的官员之处,各官员以文到日为始,离任赴掣,以十日为限,秤掣完毕。余盐掣验按其引纸等价完纳之先后为序,先纳完者先掣。每季终将发过引数并商人告纳过引目等价造报,以凭查覆。各场掣挚亦有日期限定,天富北监场限二十二日,长林场限二十三日,永嘉场、双穗场、天富南监场各限二十五日。掣挚完毕后,该所截去第三角。商人运盐到指定行盐地方销售,由各场官吏负责查探,盐引数目相同者,填注运到月、日,截去第四角,将引目封收在官。等商人卖完盐之后,各州县将其上缴布政司,由其交给户部统一将引销毁。另外,商人运盐引到场亦有时间限制。以领帖出司日为始,扣留到县告采引程之日为止,违限十日以外问罪,四十日者盐引十分追一,两月者十分追三,三月者十分追五,再违三月者全追并没官。
另外,很多游手好闲之徒,往往三五成群,用小船装带私盐往来于江上,将盐包抛与往来船只之上,威逼他们购买其盐,若不从,则污蔑他们是贩卖私盐之徒;甚至于劫掠船只财物,有反抗不从者即被伤害。为此,明政府专令巡盐御史、巡河御史从府衙选派佐贰官各一员,带领巡捕军及应捕人等以巡江为名,沿江上下往来巡察。各场远近险易不同,私盐贩卖程度亦不相同。
各巡盐官的职责非常繁重,而且对于所获私盐有明确的指标。获盐不足者,要受到一定的惩罚。为调动捕获私盐的积极性,对于获私盐达到一定标准者,给予一定的奖赏。《两浙订正鹾规》记载:“温州府并永嘉乐清二县,捕获千斤以上,每百斤赏银一钱二分,千斤以下每百斤赏银一钱。瑞安县赏格千斤以上,每百斤赏银二钱,船半价,九百斤以下,与盐虽千斤以上而无犯,每百斤赏银一钱,船价赏三分之一。平阳县限内无赏银,外二千斤以上,每百斤一钱,船价半赏,千斤以下,每百斤五分,船价赏三分之一。”[2]551天启三年(1622年),将奖赏规格记载在鹾规中,令各属奉行。但因未有统一之额,故各地赏罚不一。不同的地方私盐贩卖程度不一样,故所获私盐之数也不尽相同。如按所定的奖赏规则,私盐活动猖獗之地所设奖赏亦更多。这样就导致很多官吏与捕役相互勾结,预支赏课,并捏造获盐及船只数目,导致商人到场无盐可支。各场对于所获船只变价折卖,卖价多不如实上报。故而盐法道议定将温州府各行盐地方分为最冲、次冲、简僻三等,又就中分为上中下三则及一应请赏、行赏之法。如最冲地方之一永嘉县所获私盐,“每超二千斤以上,大船一只,中船二三只以上,人犯三四名者,为上等。每盐一百斤,赏盐二钱,船只给半价;虽盐二千斤以上而无犯者,每百斤赏银一钱。获盐每超一千斤以上,船一只,人犯二三名者,为中等。每百斤赏银一钱四分,船只价给赏三分之一;虽盐千斤以上而无犯者,每百斤赏银八分。获盐每超二百斤以上,人犯一二名者,为下等。每百斤赏银八分,无犯者不赏。”[2]5 53
巡盐官亦有一定的奖赏规格。凡武职及州县佐领、巡司等官,获上等二次,中等三次,下等五次者,行奖一次;倍获者除行奖外,还记录在册,令各府总巡官总计,分别奖励。请赏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超过一月,只赏一半;超过两个月,奖赏全无。如有官员与捕役相互勾结,不待批赏先行透支,定当重究其罪。
各盐务机构在管理过程中虽然不乏徇私舞弊者,但也有为民谋福利者。尤其是巡盐御史在巡视过程中通常会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上疏,希望得到解决。温州既产海盐,则沿海常常受到风潮侵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盐的产量,其中以永嘉县最为显著。“所居永嘉场濒海,故有沙城卫卤地,岁久风涛侵蚀过半。”[8]故嘉靖二十七年(1547年),巡盐御史鄢懋卿就沙城旧址,筑以石堤,“内之足以固斥卤而资溉泻,外之足以谢震啮而遏寇略,是有大惠德于永嘉也”[9]。
明代温州作为两浙海盐的重要产地,为两浙的赋税收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盐法久行必然会产生一些弊端,如私盐的兴盛。虽为禁止私盐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温郡五县地方,商盐住卖水程,悉所不注,则民间之食私盐亦势所必至也”[10]。私盐的盛行不仅影响了国家赋税,而且导致正盐雍积,给灶户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大量灶户逃亡,导致食盐产量锐减。明中叶以后,由于种种原因,盐业生产官有制逐渐衰败。到明末,盐业生产官有制名存实亡,已从官有制转为私有制。清初,产盐改由场商收购,荡地、卤地及灶具改由场商置拨。盐业生产所有权从此由官有制彻底转为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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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兴文]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Wenzhou Salt Industry in Ming Dynasty
GUO Yan
(School of Humanitie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China)
Located in the southeast of Zhejiang province, Wenzhou has a long history of salt production. During Ming Dynasty, five major salt production fields came into being. Although the method of producing salt was inherited from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the volume of salt production was in a great growth.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alt production and salt sales, the government set up salt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s of different levels from the central to local area. These organizations cooperated with each other, fulfilled their duties and took charge of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means of salt production, the collection of salt tax and the search of illegal salt, which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nationalization of Wenzhou salt industry.
Ming Dynasty; Wenzhou; Salt industry;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Responsibility
K248
A
1671-4326(2013)03-0007-04
2012-11-20
郭 燕(1987—),女,山东胶州人,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