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岚
河北6岁女童陈新,被某中学校长杨海军性侵后残杀,惨痛的新闻细节一夜之间点燃了许多人的怒火,灼痛了许多人的眼睛——除了这个案件,相继发生的性丑闻案,使得“校长”一词正式成为互联网“毁掉”的一个新词汇。与此同时,很多搜索引擎出现了一个这样的自动词条,只要你输入“校长”,就会跳出“校长性侵幼女”,回车,几十万相关信息刷屏而出。
幼童被性侵,真的是最近才开始高发吗?太多的人士做友邦惊诧状:“人心不古、道德沦丧——”且慢,在笔者来看,这是一种可耻的天真。美国女权组织曾经公布数据:“至少三分之一的女性,在成年之前、成长阶段,曾经遇到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而这些侵犯最多是来自亲属、朋友、师长。”美国明星如玛丽莲·梦露、奥普拉,都曾经被性侵。在儿童权利保护已经成熟的国家,孩子尚且不安全,何况意识与法律都还落后的中国呢?
滋生罪恶的温床
笔者还是个初出茅庐的记者时,在一个乡村采访,偶然看到打麦场上一群纳凉的乡民,其中一男将一个七八岁的女童叉开腿抱坐在自己的大腿上,双手紧紧搂着女童的臀部,动作总让我感觉怪异,女童的神情也透着古怪,但周围人无人流露讶异。直到多年后,回想起来,我可以确定,那男子涉嫌猥亵这个女童,不管是他的亲生女儿还是陌生女孩,这样的行为都涉嫌猥亵。但是,在中国,别说举报、控告,哪怕是婉转的提醒,也会被视为“其心何其歹毒也”:“他可是亲爹/叔/伯(以此类推),你想到哪里去了?!亏你想得出来!”甚至有过母亲在听亲生女儿状告继父性侵时,责骂女儿撒谎的若干先例。
整个社会的舆论氛围,首先是不允许作这样的“罪恶”假设的。比如,如果你提醒,继父和继女的关系应该格外受到母亲的关注,不要把孩子单独交给别人尤其是单身青壮年男性去单独照料、不要把孩子随意寄养在别的家庭、不要随意将孩子寄宿在管理混乱的学校、幼儿园,这些情境都是幼童被性侵的高发情境,多数市民听到这样的提醒可能都会不以为然:“哪有那么多禽兽?”而事实上,禽兽并非天生,往往是机会和情境、冲动和欲望造就出来的瞬间恶念,如果得不到监管和惩治,便会再次作恶。
5800万的留守儿童,1400万的随迁儿童——7000多万孩子在失去正常照管的状态下生活,他们的父母远离身边,无暇他顾,就算有暇有心,也往往缺乏性安全教育的理念,就如上文所说,几乎很少有中国监护人意识到,幼童也经常有可能遭到性攻击、性伤害——他们似乎只相信这样的事会发生在如花似玉的大闺女身上。而实际上,男童遭受性侵的几率甚至是女童的两倍。笔者一位多年挚友,袒露他的人生轨迹时,坦陈是在7岁时遭遇一个怪蜀黍毒手,后来就成为了同性恋。
一些西方儿童色情罪犯,甚至将毫不设防的中国视为猎场、乐园。今年6月,加拿大媒体曝出新闻:一个儿童色情罪犯曾经通过网络视频指导上海一个父亲性侵自己不足一岁的幼子,而这个罪犯还曾经亲自造访过这对父子,并在视频中表示,下一次有机会他会亲自“做”。早几年,海外媒体更曝出有罪犯用低廉的价钱收买中国体操、杂技幼童拍摄色情暴露视频和图片的案件。
就算在本土,传统的乡村结构支离破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通常是祖父母辈,既不具备精力,也没有足够警觉。而在乡村,性别筛选的生育恶果,注定3000多万的男性将无法找到适龄配偶,性饥渴与焦虑将进一步使得人性异化。乡村学校的交通不便、娱乐稀少、生活孤独,更使得教学成了一种道德的坚守而非正常的生活。而道德——是最不堪一击的一道防线。
古希腊有这样的历史故事:“国王在招待贵宾时,会广邀美女进驻他的后宫花园,而这些美女受命不得拒绝任何进入花园的男人。”封闭、威权、受控制人的心智不成熟与无力反抗,这几个因素将极大程度地激发性暴行——当下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地君亲师的至高无上位置依然留存于社会记忆,而现行制度也强化了学校、教师在学生生命中无与伦比的威权地位。一个孩子反抗他的老师从心理层面就几乎是不可能的。行为层面也很难得到家庭或社会的支持。在最近曝出的教师校长性侵案、校园施暴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学校、集体宿舍、封闭式训练营几乎成了一些罪犯的“后宫”,如狼入羊群毫无顾忌、为所欲为。
污名化制造沉默羔羊
“奸污”是一个典型污名化受害人的词汇。“性侵”一词是近年来才被广泛使用,在这之前,公共话语体系使用的是“奸污”。这里隐含了一个意思,被性侵者从此“污秽”,被污染不洁了。受害人遭受到来自社会的二次伤害,实际上她/他是被与加害人一起审判。加害人或许可能被绳之以法,受害人却终身被钉在耻辱柱上示众。“如果我是你,我不会到处告状,而是带着女儿远避他乡,重新生活。”一位官员对女儿被性侵的家庭如是说。在中国式智慧中,这样的苟且通融,是一种务实。然而,对于被害人的创伤毫无帮助。受害儿童的心理治愈通常有一个重要前提:“罪犯被惩治,他们由此感到安全,并获得了内心渴望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隐姓埋名或三缄其口的受害人并非真的融入了新生活,只是他们将创伤隐藏起来,很多时候,没有得到伸张的痛苦会从压抑状态中跳出来,在生活的各个猝不及防的时刻制造新的伤口。
要帮助这些羔羊,社会首先是要对被性侵的孩子们完完全全去污名化。正如福柯所说:“性伤害必须降到在社会意义上和其他任何肉体伤害同等的程度,才能剥离其背后隐含的污秽标签,真正保护受害人。”性侵必须在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上仅仅等同于重大的肉体伤害,如被歹徒捅刀、被打劫的同等意义,而不是各种“从此毁了、从此不再纯洁、不能再爱了、无法正常生活了”貌似同情实为定罪的定义。2006年,笔者发表了一篇《冒死反抗强奸,是人类的耻辱》一文,曾引起全民大讨论,就是旨在反驳“必须用生命捍卫贞操”的荒谬思想,曾有律师质问笔者:“一个女孩好比一朵玫瑰,你难道不想把一朵完美的玫瑰奉献给你的爱人?”我答:“被性侵的女孩,和其他的女孩一样完美,这一朵玫瑰和那一朵玫瑰,并无区别。如有区别,可能这一朵,更加勇敢坚强。”
在上世纪70年代时,欧美警察对于被性侵的妇女还带着质疑和侮辱的态度,这使得鼓足勇气报案的妇女裹足不前。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通常会极尽所能地揭露或描黑受害人的私人生活,将受害人贬低为一个“荡妇”来为性侵者辩护,后来,经过女权主义组织的再三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在性侵案中,受害人的生活作风不在法庭出示或考量之列,以避免将一次刑事审判变成对受害人性道德的大审判。
遗憾的是,在本土,以唐慧案为例,唐慧被性侵的11岁女儿的性道德,居然成为了某些媒体作出判断时的重要考量依据。有若干媒体罔顾乐乐年仅11岁的事实,不断强化乐乐身体成熟、不上学耽溺游乐、在溜冰场主动结识男性的各种细节,或明或暗地暗示乐乐自己“不是好东西”,这样的逻辑和上世纪70年代欧美警察无异。“因为在一个男性权力社会下,对于敢于控诉自己被性侵的妇女,本身就是对男性性霸权的集体无意识的冒犯。整个社会的第一反应不是保护同情,而是本能地要给这个秩序的破坏者予以惩罚和规训。”但随着妇女人权运动的进展,多数国家都已经采用了较为文明的做法。当然,在伊朗等国,还存在更古老的野蛮做法:“将受害人也用石头砸死。”——实际上,在公开舆论中审判质疑受害人是否“行为不端”与用石头砸她也没什么本质区别。
如果在法庭上、媒体上都可以合法地砸受害人“石头”,我们指望羔羊不再沉默,奋起保护自己,那等于希望石头上流出清泉来。扒光受害人的衣服用放大镜拷问只会助长犯罪,让更多羔羊忍气吞声,黄蓉没有洪七公的帮助,也抵挡不了欧阳克,羔羊反抗豺狼的前提是给她穿上软猬甲。
围栏在哪里?
从124年前,第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法在英国诞生以来,21世纪被世界称为“儿童的黄金世纪”,多数国家都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相继出台了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法,预防儿童被虐待和忽视。这样的法律设计基于一个前提“零缺陷、零容忍”。甚至到了“宁可错枉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严苛程度。
教师如果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男女,无论是否自愿,教师一定会被判强奸。美国就有女教师与12岁男生发生性关系,生下孩子,被判强奸成立入刑七年的先例。性犯罪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靠近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半英里范围之列,性侵儿童的罪犯终身居所都必须有醒目的黄色标记,以提醒监护人,避免儿童靠近。每更换任何一个住所,都必须向当地警署登记报告。
在家庭关系中,如果社工认定儿童正在遭受虐待,社工有权力在第一时间将儿童带离其家庭并妥善安置,再申请法庭限制令。而在所有儿童被虐案中,性伤害是警方和社工必查的项目之一。6月份,一位安徽女童被继父虐打,伤痕多见于腹部臀部,笔者曾提醒有关方面,性伤害也应重点调查,但不了了之。事实上,就算本土警方有心调查,也缺乏一个完善的机制来支持他们的调查,中国基层社工受过专业训练的很少,同时精通法律、医学,还洞悉儿童心理学的专业社工更是凤毛麟角。更重要的是,国家没有设立庇护受虐儿童的专业机构,亦无相应拨款与立法,受虐儿童的去处、照料和保护都是一片空白,使得警方在执法时的大前提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让孩子回归原生家庭。同样,众多的家长也面临孩子入学、择校的困难,还面临社会歧视的压力,他们怎么能勇敢地出来捍卫被性侵孩子的权利?
羔羊如果没有机会脱离困境,羔羊怎么可能开口哀鸣?
明代是我国理学最森严的时期之一。人人都是满口仁义道德,但明代同时也是色情文化最昌盛的时期。各种文字、制品、器皿在今天看来也蔚为大观。这反映了本国同胞的一个真实心理,“不可说,但可做”。
一方面我们声称是消灭了妓女的国家,另一方面人人都看到遍地林立的小发廊、大浴场。一方面禁止在主流媒体投放避孕套广告,另一方面却把人流广告贴满了校园周边。情色文化透过所有的媒体在渗透,却从未系统组织过性安全教育。虽然有白丝带等组织在努力鼓与呼,但教育体系并没有将其列入。
而家庭教育中,只有很少的父母懂得教育孩子“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别人不能摸”,“要坚决拒绝别人的身体接触”,大多数的中国父母,不仅仅不教会孩子建立自我保护意识,甚至还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一个初次见面的伯伯摸孩子的头、搂抱孩子,孩子觉得别扭,企图挣脱,妈妈却呵斥她,伯伯抱你是喜欢你!成人更在意的是自己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孩子的自我意识,这个大前提都缺失了,保护就根本谈不上了。孩子很小时就学会了“要听大人的话”——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成人意志是不可违抗的。城市家庭尚且如此,农村家庭打工尚无暇自顾,何况谈“这样羞死人的事呢?”笔者成立了“小希望之家”公益组织,将联手多家公益机构,在上海、北京两地社区率先开展“最务实的安全保护教育”,但所有的NGO组织努力,只能是杯水车薪。
立法、执法、福利保障、社工机制、舆论宣传、NGO补充,形成一张天网,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
欧美已有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用以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而儿童被侵害,基本上只出于这两个因素:“虐待与忽视”。最大程度地杜绝这两个因素,是儿童保护的基石。
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国家注入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脱离家庭的儿童,同时帮助无力自理的陷入贫困的家庭的孩子。前者是保证脱离了不合格的监护人的儿童有归宿,后者是保证了穷困家庭孩子也能有饭、有医、有教育,从而避免人伦悲剧。
涉及儿童保护的执法,通常需要极其柔性。专业社工必不可少。询问、安抚、安置都需要儿童医生、心理医生的专业意见。
在美国,失踪儿童的相片会以任何可能的形式投放,大到24小时新闻滚动播出,小到最新上架的牛奶盒。“保护孩子”是一个刚性底线,像“11岁的乐乐是否行为放荡主动勾引男士”这样的新闻描述,如在一个儿童保护健全的国家,记者或媒体会遭到一致的职业道德的抨击,甚至可能被诉至破产。而在今天的本土,我们却不得不目睹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话语来歪曲基本常识,而这样的歪曲,注定进一步造成混乱和撕裂。(本文作者为专栏作家,编剧。)
杰西卡法案
2005年的一个早晨, 马克推开9岁女儿杰西卡房间的门打算叫醒女儿,但是,床上没有人。
警方接警后,陆续出动大批警力,动用了警犬、马匹、直升机,以及百十位志愿者,对住家周边和附近森林进行了仔细搜寻。警方还重点调查了爷爷阿奇与马克,并问询了邻居、教友等,但并未对周边住家房屋进行搜查。
警方坚信杰西卡仍在附近区域。事实上,在失踪的头三天里,杰西卡就被关在离家60米远一栋灰色拖车房里。警方几次登门问询,但并未进屋搜查。
杰西卡失踪19天后,警方终于搜查了那栋房子。那栋房子的主人是一位女士,她的弟弟约翰·伊万德·库伊于案发前后,在此暂住。而约翰是个登记在案的恋童癖。
3月17日,警方在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市抓捕了约翰,约翰承认,那天他吸了毒,半夜潜入兰斯福德家,把杰西卡掳至住处,强奸了她,在壁橱里关了三天后,把她活埋了。
2005年之前,美国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已堪称严苛。联邦层面的主要法律条款,一是要求对性犯罪者执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二是对获释的性犯罪者,要对社会公告。
但前述法律的漏洞是,如果性犯罪者获释后搬离登记住址,并且不主动及时在新住址登记的话,实际上他们就处于不被警方监控、更不为周边居民所知的状态。
杀害杰西卡的约翰曾因盗窃、醉驾、露阴等指控24次被捕。他的驾照被吊销99年,曾被判十年监禁。更为关键的是,此人是个恋童癖。1978年一次入室盗窃,他猥亵了一个小女孩;1991年,他又被指控猥亵一个5岁儿童。
马克借助媒体反复指责这一法律漏洞以及执法机构的疏忽,要求制定更严苛的法律。2005年5月2日,时任佛州州长杰布·布什(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之弟)签署、批准了杰西卡法,同年9月1日生效。
杰西卡法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终身;成年性捕食者侵害12岁以下儿童的,若获释将强制终身佩戴电子监视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