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舞
先从2013年1月某天中午,发生在湖南岳阳湘村的一桩车祸说起。这一天,天气寒冷。
34岁的男人宝源将自己的中巴车停在叔叔家门口的空地上等客人。这里是湘村上片6个村民小组的集散地。宝源的中巴车是湘村唯一一辆通往镇上的农村客车。将车停好后,宝源拿了把椅子坐在门口晒太阳。
约一个小时后,宝源同村的邻居,也是一个大家族里的成员的33岁男人弢良,拿着2米长的柴火棍气势汹汹地向宝源头部扑来。宝源还没反应过来,但下意识地抬手挡了一下,疼痛之余,看到弢良身后紧随着他的两位哥哥,两人手里拿着砍刀,口里不断叫喊着要宝源抵命。
旁人见状,将宝源拉开。宝源大概意识到可能与自己的中巴车有关,便急速往对面邻居家跑去,想躲起来以避锋芒,但还是被弢良三兄弟追上了,结果又是拳头棍棒相加,一顿毒打。
在打斗的过程中,弢良的妻子抱着奄奄一息的两岁的儿子呼天抢地跟上来,其后则跟随着弢良所在房头的一众人等,叫骂声、喊打声、嚷杀声,呼啸而至。这时,一些等车的人才开始陆续提醒弢良等人,应让宝源迅速开车将孩子送医院抢救。
这是对一桩车祸的最“本能”的处理,而后续的处理,离主流的“法治”规则,甚至人情规则都相去甚远。背后,是一个复杂,却不得面对的中国。
车祸是这样发生的。
一小时前,宝源将车开回自己家拿点东西,在返回叔叔家的途中,弢良妻子将车子拦住,她请求宝源帮忙从镇上买点菜回来。宝源表示,年关将近,客流较大,容易忘记,最好还是她自己亲自去买。弢良妻子上了车,停了一会又说还有点事,只能第二天再去买菜了,于是便又下了车。宝源见她径自一人回去了,便发动车子离开,其间并没有发现任何异样。
约40分钟后,有村民骑着摩托车路过弢良家,看到弢良的儿子面朝地背朝天地扑在门口路上,便在外面喊弢良妻子出来看。
弢良妻子在火炕边上烤火,已经趴在桌上睡着了,听到有人喊了一会,便睡眼惺忪出来察看,她将孩子翻过来一看,正是她儿子,伸手一探,她儿子已经呼吸微弱。
她一边嚎啕大哭,一边想起自己出来时儿子就跟在后面,她上车时,她儿子就在车子的后轮胎旁边玩耍,她以为她下车回去后,孩子必定仍然会跟着。
弢良妻子判定,孩子应是被宝源的车子“轧”了。
弢良妻子的大哭,惊动了左邻右舍,大家出来一看,一边帮忙,一边叫人将在山上干活的弢良等人叫回来。
后来,交警查看现场后证实,孩子除了头部有一个裂开的洞以外,其他位置并没有伤痕。他们推测,孩子应该是趴在轮胎上玩耍,但由于身体太小,宝源在车子里并没有看见,将车子开动时,由于前进力的作用,将孩子带了一下,两岁的孩子,其稳定性差,前倾的过程中,刚好头部撞在轮胎的螺钉上,交警检查车子时亦发现,只有后轮胎上的一口螺钉有点血迹,其他位置没有痕迹。
如果从家族来讲,宝源与弢良各自所在房头往前追溯均属于同一个祖先,到宝源一代已经刚好7代人,宝源所在房头与弢良所在房头往上溯是从第二代祖开始分枝的。
乡村这种仍然多少保留的传统社会结构,正是现代法治运行所要遭遇的大问题。
但“车祸”,将这两个房头在那一天中撕裂,并且形成了以两个房头为基本单位的互相对垒的局面。
仅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来看,按照有关交通法规界定,宝源在此次事故中显然不需要负全部责任。从地方舆论来看,人们也普遍认为,宝源和弢良妻子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当然,有硬约束的法律,在这里似乎没有多大威力,作为软约束的地方舆论,同样乏力。
这种硬软均失效的情况,是伴随着孩子伤情的变化而急转直下的。
就在宝源遭到弢良等人的毒打后,经众人提醒,宝源仍忍痛开着自己的中巴车,拖着孩子以及弢良所在房头的一干人等,急赴镇上的卫生院抢救。宝源的父亲、伯父以及叔叔亦随车前往。途中,弢良和他的两个兄弟仍然无法控制住愤怒的情绪,对宝源再度多次拳头相加,有两次拳头攻击时,中巴车险些滑出路边翻下山涧。宝源的父亲伯叔只能酌情阻拦,但不敢言语半句。弢良所在房头的一位堂兄出于安全考虑,好不容易总算劝阻住了弢良兄弟。弢良的另一位堂兄则与他们一起,一路上对宝源及其父亲叔伯进行豪不留情的谩骂羞辱。
他们一再强调,如果孩子有个三长两短,宝源家必须同样拿个儿子出来抵命。
与此同时,留在家里的弢良所在房头的女人们,则轮番到宝源所在房头的各家庭中进行谩骂羞辱。宝源所在房头的女人们对此只好默不作声。
这是一种特殊的出气机制。
以现代法治观之,这一切,似乎不可理解。假设这是一件发生在城市的交通事故,我们常见的是,大多情况下只需交警与保险公司的人进行处理即可,且也只可能仅限于当事方。
然而,在这里,两边各自房头似乎都是责任连带的。
从湘村到镇卫生院有约30华里的距离。车子行走了不到一半路程时,小孩其实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但车子仍然朝卫生院狂奔。到了卫生院,一众人等抱着小孩进了抢救室,就在抢救室里,医生直接宣布孩子已经死亡。
弢良像疯了似的,认为孩子不可能死亡,坚持要将孩子送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
从镇卫生院到县人民医院还有约30华里的距离。弢良的堂兄劝慰弢良说人死不能复生,回去吧。弢良不满,却故意将话“错听”成宝源叔叔所说,认为他在帮助宝源说话,当即扬言,要回去杀了他的孙子。
弢良的两个兄弟再次失控,对宝源又是一顿拳脚。此时,交警来到,好不容易才劝住。
于是,弢良等人抱着小孩尸体只好回家。宝源则连人带车被交警带往县城拘留。
回到家后,已是下午4点多了。乡村两级负责人均及时到场处理问题。
调解工作在“法了”与“私了”之间拉锯和着力。
弢良不同意接受任何调解。“法了”与“私了”,均不同意。他只提一条要求,“死了”,即要宝源将两岁的儿子抱给他,他一刀剁死,这样就可以一笔勾销。
他的两位兄弟则突然拖了两把杀猪刀,要到宝源叔叔家去杀他叔叔和叔叔的孙子,他们杀人的理由是,在镇卫生院医生宣判孩子已经死亡而他们要求继续去县人民医院时,宝源叔叔不该也说“孩子已经死了去也没用”的话。
宝源婶婶下午知道孩子死亡的消息后,害怕弢良兄弟回来迁怒宝源所在房头的小孩,便早已将孙子藏到了亲戚家。宝源的母亲亦带着宝源的儿子躲了起来。
好在他们其中的一位堂兄此刻出来说了句公道话,他说,说孩子已死没必要再送县医院的话是他说的,宝源叔叔确实什么话都没说,其他看热闹的人亦过来劝架,拉扯了好一阵才将弢良的两个兄弟劝回。
跟在后面助威的又一位堂兄及其妻子却还是跑到宝源叔叔家咒骂了好一阵,又拍桌子,又摔东西。
宝源叔叔家始终忍着。
按法理而言,纠纷其实仅应限于孩子的监护者弢良夫妇和肇事方宝源之间,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具备相应资格。因此,严格来说,弢良的两个兄弟及其堂兄等人对宝源的打与骂均构成人身伤害,对宝源叔叔及其家人的辱骂与打砸东西同样也构成人身伤害与财产侵害。即使是弢良本人,其暴力行为不管针对谁,亦同样构成对其暴力承受方的人身伤害。
然而,法律在这里没有作用。法律在这一事件实践中所遭遇的,也许就不是个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客观来说,对于孩子已经死亡的弢良而言,事发后的短期时间内,其悲痛与愤怒完全可以理解。他当时亦已决计要随其儿子而去,因此,法律对于他来说,没有任何威慑力。他说,他自己已经不怕死了,不仅不怕死,而且在自己死之前,他还一定要替他儿子至少杀一个宝源的儿子,杀不到宝源的儿子,他就杀宝源叔叔伯父家的孙子,一时半会杀不了,他就天天去找,去盯,只要有机会,他就要杀一个宝源所在房头的任一年幼男丁。
事情总要解决。因此,经过最初的一系列出气后,各方力量开始回到谈判桌上。
同样因为宗族房头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的作用机理,宝源亦仅是傀儡。他将事情全权交给父亲、伯父和叔父三人处理,自己在拘留所等消息。弢良仍然以杀人偿命之理继续主张杀人之法。弢良的房头则将着力点逐渐转移到金钱赔偿上。
只要钱能解决问题,在乡村,其实一切问题似乎都可以化解成不是问题。
地方政府、村组织基本上是持同一立场,即劝宝源家族赔钱了事。他们的立场来源于他们的担忧,他们怕出事。怕出事的背后,当然与他们自身的维稳及其衍生的权力利益关联。也正是这一点,本应作为推动现代法治良性运行的担纲者,在这里更多地扮演着和事佬的角色。
按照交警的说法、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查询和咨询律师的情况,宝源家族基本能够确认,从法律诉讼渠道走,宝源仅需承担约14.7万元人民币的“明”的赔偿,这与弢良家族要求的120万元人民币差距甚大。
但是,据说,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当拘留期满后,宝源会被继续羁押至“监狱”(实则是看守所),直到司法程序走完,各种事情处理完毕,他才有可能被“放出来”。
于是,宝源家族开始担忧的第一条就是“监狱”(看守所)。他们通过既往的电视连续剧、电影作品关于“监狱生活”的介绍,以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关于“监狱”里一些黑色故事的报道,勾起了对“监狱”(看守所)的一连串“想象”。他们害怕宝源在“监狱”(看守所)里被有关各方殴打致残甚至致死,如果是这样,即使只赔偿了14.7万,但放出来后,宝源的下半辈子不就毁了吗?
在担忧与讨价还价中,价码终于从120万元人民币下降到了40万元人民币。弢良扬言,再少一分钱,他就要杀人了。因此,这个数字成了下限。
这也构成宝源家族担忧之二。只要问题没有从乡土逻辑中得到满意解决,即使将来法律诉讼成功,可以少赔偿20多万元,在不可能全家族迁走他乡的情况下,宝源家族始终面临来自弢良家族的杀人报仇的威胁。
担忧之三,是权力可能对司法的干预。
弢良亲嫂子的胞兄据说在省城某部门“当官”。这个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看起来八竿子打不着的所谓“关系”,在中国的语境中,即使没有出面,同样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弢良的哥哥亦公开将此作为威胁的筹码,即使是“策略”,但对于有着“想象力”的农民来说,看起来和听起来都似乎那么真实。
宝源家族则毫无“背景”,因而,他们极度担忧,走司法渠道,将自己的肇事责任与相应的赔偿匹配,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弢良哥哥在省城的那位小舅子官员出面“摆平”的话,他们是对手吗?
担忧之四,司法的成本,金钱的、精神的以及时间的,等等,可能远非那14.7万元能够平衡。
宝源家族判断,“官司”一轮肯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即使成功了,弢良家族也一定会上诉,如此循环往复,何时是个头?
而且,他们对律师、法院等同样有着如对“监狱”那样的“丰富想象”,“吃了原告吃被告”在他们那里内化很深,已经成为了一种关于“法律”认知的基本的知识储备。致命的是,这套知识储备的功效,远大于他们对法律本身所能够起到的公平正义作用的认知。
当然,即使如此,这些仅是宝源家族暗中的心理活动。在谈判桌上,他们还是坚持要将赔偿数额降到20万元人民币,他们认为,与那14.7万元合法赔偿相比,这多出来的部分属于他们出于乡梓情谊对弢良家的一种“补偿”,否则,就继续考虑走法律程序。宝源家族的判断,来源于他们对弢良妻子责任的认知,他们认为作为孩子母亲的弢良妻子,在监管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僵持的第三个晚上,弢良妻子“疯了”。她满口“胡言”,说看到她家孩子去宝源叔叔家了,又说孩子被宝源抱走了,又哭着跑到宝源伯父家要孩子,说是看到被宝源伯父抱走的。这种阴森恐怖的类似“鬼话”迅速引起地方上其他人的不安,这也使得原本有利于宝源的地方舆论氛围急转直下,弢良家族进一步占据了道德高地。
于是,弢良家族将弢良妻子的“疯”也作为附带增加的需要更多赔偿的条件。第四天上午,在人们的劝说下,弢良家将弢良妻子送进医院住院检查。
僵持不下时,地方政府和村组织再度出面协调,他们诉说法律诉讼可能的后果,他们对这些后果的描述,几乎与宝源家族的各种担忧全面吻合。显然,地方政府的主事者应该是懂得法律运行的潜规则的。
宝源家族最终接受了赔偿40万元的调解。
调解协议达成后,弢良妻子亦当天“病愈”出院。
宝源自己有8万元存款。剩下的32万元,他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款。
借款的对象包括:宝源的哥哥、伯父、叔叔、伯父的3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叔叔的两个儿子、宝源的4个姑妈、大姑妈的5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二姑妈的4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三姑妈的4个儿子、小姑妈的两个儿子和女儿、宝源哥哥的岳父、宝源自己的岳父、宝源的连襟、宝源哥哥的连襟、宝源的两个舅舅、宝源的一个舅表兄和3个舅表妹、宝源父亲的舅舅的4个儿子以及宝源和其父亲、叔父的一些朋友。借款数额,各户从1000元到2万元不等。
这是一个庞大的亲属网络。
对于宝源来说,这是一个他借款的支撑网络。对弢良来说,同样的道理,类似的亲属网络,尤其是宗亲,构成他向宝源施压的网络。其背后,当然,也在制约着乡村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不仅如此。调解过程中,各方势力对法律的运行进行了丰富的“想象”,这些“想象”如果是“真实”的,或者,那些“真实”如果是这样“想象”的,那么,它可能是整个中国未来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