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内在德性

2013-05-30 10:48叶竹盛
南风窗 2013年20期
关键词:富勒道德观念守法

叶竹盛

怎样判断一个法律是好是坏?我们可以看法律的实质内容,比如说某个法律是否维护了人们的权利,是否符合人人平等的要求,是否保障了个人自由,是否符合某个社会某个时代的主流道德观念。也可以看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是否所有人的观点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还可以看法律实施的后果,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是否带来了经济成果,是否增加了全民的福祉。这些实质性的标准或多或少存在各种争议。

美国已故法学家富勒独辟蹊径,从另外一个角度判断法律好坏与否,提出了一套被他称为“法律内在德性”的标准。这套标准具有普适性,也就是不论一个国家流行的道德观念是什么,适用的政治制度如何,处于怎样的发展阶段,立法的目标是什么,这个国家的法律都应该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德性,否则就不应该被称作法律。

富勒假想了一位具有宏大的立法抱负但资质平平的国王。国王从零开始,雄心勃勃,要建立一个成熟的法律系统,成为伟大的立法者,但他最后却彻底失败了。富勒历数了国王失败的原因,指出国王失败之处就在于没能遵从八项法律的内在德性。

简言之,这些德性包括:法律应该是一般性的规则,不能根据裁判者的好恶随意决定判决结果;要让人们遵守法律,首先要向人们公布法律;今天立的法不能用来惩罚昨天的行为;不能用晦涩、模糊的语言来立法;不能制定互相矛盾的法律;法律不应该太过于严格,使人们根本无法遵守;不能朝令夕改;法律应该从书面落实到现实中。

为什么法律要服从这些内在德性呢?富勒引用了社会学家西美尔的观点,认为政府和公民之间存在一种相互性。政府立法时,对公民有一个潜在的承诺,“我们希望你们能够遵守这些法律,如果你们做到了,我们也保证会严格实施且只实施这些法律。”如果政府不守诺,公民也就不再有义务去守法。

政府立法时,对公民有一个潜在的承诺,“我们希望你们能够遵守这些法律,如果你们做到了,我们也保证会严格实施且只实施这些法律。”如果政府不守诺,公民也就不再有义务去守法。

但如果政府玩弄手段,比如制定了法律后,只是贴在单位门口,然后让传达室大爷当天半夜偷偷摸摸去撕掉;或者是笼统地规定,大家不能讲不好的话,至于什么话是不好的呢,现在不告诉你标准,等你们讲出来后我再决定;再或者规定,你每天走路不能超过500步,超过就要告你“疲劳驾驶鞋子罪”;还有可能规定,除了马以外,其他动物都可以吃,于是哪天你兴致勃勃地吃了一只鹿,嘴还没抹干净,警察就上门说,我们局长说了,鹿也是4条腿,也可以是马,你违法了,跟我们走一趟。

这些规定好像都是法律,因为都是政府制定的,那么这些法律到底值不值得公民遵守呢?政府完全可以不亦乐乎地推行这些法律,但对于公民来说,是不是也就应该无条件服从呢?富勒的答案是,不!因为这些规定都违背了法律的内在德性,严格地说,它们甚至不够资格称为法律。

这些要么神神秘秘的规定,要么模糊不清的规则,要么无厘头过于严格的规定,要么随意扩大解释的条款,都没有事先给公民讲清楚他们到底要遵守什么明确且具体的法律。政府好像在制定法律,但实际上相当于什么也没说。在富勒看来,这样的政府明显不尊重公民,不认为公民具有足够智识去辨识何为法律,何为谬论,而是把他们当作一群可以随便忽悠的乌合之众。这样的政府就像那个国王一样,不足以制定出值得公民信赖的法律,也必然难以实现符合法律内在德性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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