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锋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陈瑞华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版
当下中国处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困境,陈瑞华所著《看得见的正义》第一版于2000年出版,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0年之后作者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经典格言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旧式刑诉法“刀把子”、“打击犯罪”、“从重从快”这类专政性质的话语系统日渐沦为法治文明的绊脚石,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被提到了议事日程,而程序正义不啻公民权利的大宪章。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李斯特语),那么《刑事诉讼法》无异于“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民智渐开,专政主义刑诉话语固然式微,但大行其道的工具主义刑诉话语更值得警惕和反思。
诚然,相对于后革命时期的专政话语,摆脱意识形态束缚的工具主义带来的进步是斐然的,这也体现了刑诉法作为程序法所具备的工具理性。但除了工具性,刑诉法本身应体现的人权保障、公平游戏、救济本位等原则更值得法律人恪守,也更值得在朝者敬畏。
曾几何时,刑诉法的工具主义属性被应时、应景的政治话语强化,比较突出的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犯罪、优化投资环境”之类工具至上的提法。当 《刑法》或《刑诉法》被“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绑架时,公众足以对程序或实体正义产生合理的怀疑:原告是无权无势的下岗职工,被告是经济资源雄厚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还平等吗?
此外,地方政府出于某种现实功利主义考量,很容易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决策方式,再加上地方政府控制司法部门的人、财、物,司法部门更有可能沦为地方政府的“衙役”,最为典型的是某领域“严打”式的专项整治。
在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从来不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某项政绩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共识性生活方式—权贵阶层如此,弱势群体亦如是,表现在刑诉领域即书中提及的“公平游戏”(Fair Play)。举例来说,律师要从事辩护业务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本应同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法院院长、检察长竟然可以从其他国家机关具有同行政级别的干部中选调,而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这种不对等的知识结构贻害无穷:一方面,行政部门选拔调入法院、检察院的干部带着与生俱来的权力傲慢(权力性质上,行政权与生俱来具有主动性、扩张性和侵略性,而司法权则为被动性和中立性)会先入为主将辩护律师定性为低人一等、有求于人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毫无法科知识背景的法院院长、检察长更容易陷入之前行政部门的“路径依赖”,违背司法规律的考核制度泛滥成灾,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零上访”、“命案必破”、“调解结案率”。
除了知识结构上律师和司法从业者的不对等,辩护方律师在权力配置上也远远滞后于本应同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控方检察院。书中《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章就提出了这样的“天问”:检察院凌驾于法院之上的“法律监督”,会使案件的裁判活动永无休止,而且还会随时启动,从而使两审终审制沦为空谈。对于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法院是羁束性的“必须”;对于律师建议,法院仅是自由裁量式的“可以”。鉴于此,法院宁可得罪辩方律师,也不能得罪控方检察院,因为检察院除了控诉职能,还有凌驾于法院之上的“法律监督”职能。
本书腰封中赫然印着“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决绝式口号,事实上,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不会“天崩地裂”。恰恰相反,中国要驶出“历史三峡”,告别“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程序正义是当务之急。
《冷战》
【美】约翰·刘易斯·加迪斯 著 翟强 / 张静 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年8月版
本书被认为是一部精彩的历史作品,“对冷战全面而睿智的调查”。作者为著名的冷战史学家和大战略研究家,曾被《纽约时报》称作“冷战史学泰斗”,2005年获美国“国家人文奖章”。
《城乡中国》
周其仁 著
中信出版社
2013年8月版
今日中国发展中的大多数重点难点,都在农村,都在城乡之间。5年来,周其仁教授及其同人陆续以实地调研的形式,深入调查了中国多地城乡的情况,在本书中,指出了城乡之间差异形成的原因、后果以及提出了可能的解决办法。
《史怀哲自传》
【德】史怀哲著 赵燕飞译
长江文艺出版社
2013年9月版
阿尔伯特·史怀哲(1875~1965),1952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在非洲丛林从事医疗援助工作50年直至去世,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精神之父。自传呈现了他对战争与和平、掠夺与谦守、贪婪与节制、文明与野蛮、征服与敬畏进行的生命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