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在“延迟领养老金”,以及“以房养老”意见所激起的舆论氛围中,我捕捉到了一种社会焦虑:老了,养老不会主要还得靠自己吧?
抗伤害能力相当弱的人民群众如是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以后真的主要靠自己去当园丁、去抵押房产养老,那么现在、以前和以后,每个月交的养老金,又算怎么回事呢?这些钱,在现在,也许还有未来,到底去了哪儿,养谁去了?
假定这类情境发生在西方,一定有这样的声音响起:既然养老制度这一“社会合作”很不公平—或许还异化为掠夺游戏—那么,一个人有退出它的道德权利吗?他就不交本是强制性交纳的养老金了,以后养老自己搞定,自生自灭,命苦的话绝不怨政府和社会。
很阴暗地猜测一下,也许有当官的巴不得有老百姓这样想,这样干。毕竟,作为代理人,养老保障是政府的一项责任。你主动把自己的权利给放弃了,不去找政府负责,那真的是太好了,多好的人民啊!
可是,一个人想这样干,政府也欢迎他这样干,并不能马上证明他和政府真有可以这样干的道德权利。毕竟,这是一个社会合作,除了他,政府,还有第三个合作方:别人。他的道德权利能否证成,某种意义,可能还取决于他退出社会合作的行为对他人处境、命运的影响。
在逻辑上,很可能有这种极端情况,就是无论是否能够预期老了自己可以养老,大家都不干了,从而,使退出养老的社会合作变成了一种集体意志。那这个时候,既然是集体选择不玩这个游戏,放弃社会合作会带来的集体收益,虽然让人深感遗憾,似乎也并无不可。
但如果不是集体选择,而是在一些人想退出养老制度这一社会合作,但却有很多人—尤其是那些老了根本不可能靠自己养老的底层工人、孤寡老人等群体—不干呢?这些想不玩这个游戏的人,有退出的道德权利吗?
如果以后真的主要靠自己去当园丁、去抵押房产养老,那么现在、以前和以后,每个月交的养老金,又算怎么回事呢?这些钱,在现在,也许还有未来,到底去了哪儿,养谁去了?
一种站在“自由”角度的观点会回答说:当然有。你不能强迫我加入某种无论是否对我有利的社会合作。尤其是,你不能对我说,以后对我有好处,所以,你现在要先为这个社会合作贡献一点成本(每个月扣养老金)—这非常类似于,你给我一张未来的空头支票,然后叫我现在付钱!而如果这个社会合作不公平(比如有人交养老金,以后可能还领不到,而有的人没交,领到的是别人的几倍),我有退出它的道德权利就更明显了。
看起来,这个观点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可是它仍有遗憾之处:放弃了社会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而且,它也回避了这个问题:你的退出如果把别人置于危险、伤害之中,是否可以得到辩护?
于是,有另一种观点,从“责任”的角度上反驳说:一种用来防御伤害、创造集体收益的社会合作,大概不是我们想退出,就有退出的道德权利的。比如,如果你退出“国家”这个集体契约,似乎不可能那么理直气壮,因为这会使大家面临“自然状态”的危险。而很清楚:他人可能会经历的危险,以及可能承受的伤害性后果,某种程度上会限制我们做一件事情的道德权利。
但当然,这样的反驳,忽略了社会合作是否公平。可以肯定的是:强迫一个人参与一个不公平的社会合作,道德上是错的。
因此,如果一种社会合作,真要有道德上的强制性权利的话,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它是公平的;二、它能带来集体收益。比如在养老制度中,作为代理人和责任者的政府,必须坚守政治信用,让已经参与了合作的人们对未来领养老金有明确的预期;而所有参与合作的人,无论是底层工人,还是公务员,都应为合作承担大致同等的成本,并享受大致同等的收益。
这大概也是中国养老制度改革不能放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