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学友
十年前,因犯下杀人罪被执行枪决的曹家兴,匆匆留下遗言,对自己价值5000元的两间茅草房做出处理。因遗言太过笼统,甚至连遗产由谁来处置、遗产的范围也未能说明白。十年后,因政府修路房屋动迁获得25万余元补偿,引发了继承人的纷争。过于笼统的遗言有效吗?遗言未涉及的财产该怎样分割?
2002年初春,一个叫王小燕的媒人带着中年妇女马凤兰走进辽西南的水甸子村。王小燕是这一带远近闻名的媒人,时常走村串户为他人做媒,并以收取中介费为营生。王小燕人挺和气、讲信誉,收费也不算高,南北二屯的人们都挺信任她。因为早就知道曹家兴是单身,王小燕领着马凤兰一进村就直奔曹家兴的大姐家曹玉珍来了。当听说要为自己的弟弟介绍对象,得知女方是朝阳山区农民,人很是可靠,曹玉珍杀了小鸡、热情地备下好吃好喝的款待,并喊来弟弟一起吃饭。酒过三巡,见马凤兰挺朴实、挺好,曹家兴当即表态同意。马凤兰呢,见曹家兴长得又黑又丑不说,家境很是一般,心里不太甜,也就一直没表态。看出马凤兰的心思后,王小燕将马凤兰拉到屋外说:“听大姐的,只要人朴实,没大毛病就成,别挑性太多;至于生活,有他吃的就有你吃的!另外,大姐为你张嘴,他能出1万元给你,你就答应,行不?”
在媒人的说和下,曹家同意半月后就准备好1万元聘礼,马凤兰也就点头同意了。事后,曹家兴找来大姐曹玉珍、二姐曹玉华一起商量,曹玉华当场表示没有钱帮不上忙。最后,曹玉珍拿出3000元,加上曹家兴东借西借凑齐1万元礼钱和1500元中介费送给王小燕后,曹家兴与马凤兰很快就同居在了一起。这期间,尽管姐姐曹玉珍几次催促他们二人办理登记手续,可马凤兰总是找借口推脱。
其实,马凤兰心里有小九九,还是同居着过吧,合得来、过得下去后再办理登记也不迟。同居的日子没多久,马凤兰发现曹家兴除了酒量大,别无特长不说,更让她忧心的是,生活很拮据,常常是有粮无菜。而且两间茅草房漏风漏雨,曹家兴也不知道修。这样的日子维持了两个月后,马凤兰时常以老家有事为由走人,曹家兴没完没了地奔跑于锦州与朝阳之间,很是不省心。2002年10月初,马凤兰再次以帮助娘家秋收为由离开,曹家兴上门去找也不给好脸色。曹回到家里面对的又是一个人的清冷与孤单生活,心情坏极了。几日后,曹家兴再次找到马凤兰,骗她说自己在城里找到一个新工作,每月能挣2000元,马凤兰信以为真,就跟他回家了。当晚,曹家兴又喝了不少酒,酒后吐真言地说他工作正在找。一听是骗局,马凤兰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收拾自己衣物准备走人。已是醉酒状态的曹家兴哪里肯放过马凤兰,二人在撕扯中,曹家兴一镐头打在马凤兰的头部致其昏死过去。等大姐曹玉珍半个小时后赶来准备送马凤兰去医院时,人已经没气了。
尽管曹家兴是在醉酒状态下一时激愤错手将马凤兰打死的,可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因被害人不存在过错,曹家兴也不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曹家兴死刑,立即执行。
人将离世,其言也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曹家兴犯罪案件时,当审判长问道: 你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吗?有能力赔吗?曹家兴回答说:“我愿意,我有两间小房,让我大姐曹玉珍办这事。”2003年5月,曹家兴被核准死刑,临执行死刑、验明正身时,当执行人员问:“你还有什么遗言和信件,有什么要说的话?”曹家兴再次回答说:“我有两间草房让我姐卖了,赔偿被害人,如果还有余份,给我姐!”
两间茅草房因凶宅难以卖出,又因动迁惹出一场官司。
事后,大姐含泪为弟弟曹家兴办理了丧事,并按照弟弟的遗言要求,与被害人的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因为曹家兴所留下的两间茅草房是建在村后荒草滩上的破旧小房屋,本来就不值钱,再加上是遭人忌讳的“凶宒”,村里没人肯买。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不要房子,只要现钱。最终,根据茅草房当时当地的价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曹玉珍代弟弟曹家兴给付被害方人民币5000元;曹家兴与马凤兰同居所用的电视机、被褥等财物归被害方处理,双方立此字据一次性结清,不得反悔。双方签字后,曹玉珍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交给被害方,被害人的父亲出具了收条。
此后,曹玉珍几次卖房均无人购买,该茅草房一直闲置着。房子周围的2亩多荒地及曹家兴生前种下的小果树,由曹玉珍一家管理和收获。曹家兴个人的1.8亩口粮田,在曹玉珍耕种4年后,村里调整土地时予以收回。
法博士点评
曹玉珍与曹玉华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人民法院为何按7∶3的比例调解,曹玉华为何又肯接受?我国《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曹玉珍多年来一直关心、关照被继承人曹家兴,并在家庭婚姻等事务上帮助曹家兴。特别是在曹家兴去世后,积极代为处理赔偿事宜及曹家兴的丧葬后事,可以说曹家兴后事全部由曹玉珍操办。而曹玉华有能力却未对曹家兴做任何扶助义务。因此,曹玉珍多分得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2011年秋天,当地政府修建公路,曹家兴的茅草房及周边荒地均在动迁之列。经核算,房屋补偿款14.1万元,占地补偿款6.2万元,果树补偿款5.12万元,共计25.42万元。
得知姐姐因弟弟的房屋动迁获得25万余元的意外钱财,曹玉华与丈夫魏某立即找上门,提出弟弟的财产应该大家都有份,得分给我一半。她的理由是:弟弟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现在只有咱俩是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曹玉珍提出,弟弟临刑前两次留下遗言,让我帮助处理他的财产及后事,剩下的财产应该归我。
“你说弟弟有遗言,财产归你,你拿出凭证来看看。”曹玉华不认。几日后,曹玉珍作为合法身份人从法院复印来弟弟临刑前的遗言给妹妹看,妹妹拿回家与丈夫魏某一起去咨询律师后提出如下三条理由:一是弟弟说“两间草房让我姐卖了,给被害人赔偿,如果还有余份,给我姐”,并未说是哪个姐,那么两个姐姐都应有份;二是他的遗言中只对两间茅草房做出处理,并未对土地、果树等其他财产做处理;三是遗言中明确的是卖房子赔偿被害人,而你曹玉珍并未卖房子,根本未执行弟弟的遗言,既然未执行,也就自然无效。因此,弟弟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平均继承。曹玉珍提出为曹家兴赔偿被害人支付过5000元,为曹家兴办理丧事花费近万元。曹玉华则认为丧事应以实际花费凭证为准,而曹玉珍未能拿出任何凭证。姐俩谁也说服不了谁,无奈之下,曹玉华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平均继承弟弟曹家兴的遗产。
法庭审理时,对于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给出了答案。曹玉珍并未按照曹家兴的遗言“卖房子赔偿被害人”,未实际执行的遗言为何认定有效?曹家兴临刑前的遗言是:“我有两间草房让我姐卖了,给被害人赔偿,如果还有余份,给我姐!”尽管曹玉珍未能完全按照曹家兴的遗言要求,卖掉房子,但实际情况是,曹玉珍想卖未能卖出去,未能卖掉房子的原因主要是房子是遭人忌讳的“凶宒”,村里没人肯买。此种情形下,为了实现曹家兴赔偿被害人的遗言,曹玉珍不得不自掏腰包赔偿被害人。此种情况下,应认定曹玉珍已经执行了弟弟曹家兴的遗言。《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曹家兴的遗言对自己的房子已作出了处分,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为曹玉珍。按照遗言,曹玉珍为曹家兴办理赔偿事宜,那么被实际落实了的遗言,当然是有效的。
曹家兴遗言中所说的“我姐”并未单指大姐,为何认定为是大姐?曹家兴有两个姐姐,他在临刑前的最后遗言中只是提“我姐”,确定并未明确是大姐还是二姐,法院为何认定为是指大姐呢?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曹家兴杀人案件过程中,曾两次问到曹家兴是否赔偿被害人,拿什么赔偿。法庭第一次问曹家兴,“ 你有能力赔偿吗?”曹家兴回答说:“我让我大姐曹玉珍办这事,卖房等。”第二次是临刑前,曹家兴回答说:“有两间草房让我姐卖了,给被害人赔偿,如果还有余份,给我姐。”综合曹家兴的两次遗言,是可以明确遗嘱人确定的房产执行人及继承人是他的大姐曹玉珍。
曹家兴的遗言只对两间茅草房做出处理,并未对土地和果树财产做出处理,该如何认定?曹家兴的遗产主要有三部分:两间茅草房、房子周围的土地和果树。而曹家兴的遗言中只对房子做出处置,并未对房子周围的土地、果树做出处理。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曹家兴遗言中只对房子做出处理,遗言中未处理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对于土地、果树的动迁费,应由曹家兴的两个姐姐共同继承。
曹玉珍提出办理曹家兴的丧葬费近万元,未提供凭证,法院为何只认定为3000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凭证据说话。一般情形下,一方提出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对方又不认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曹玉珍虽提出办理曹家兴的丧葬费近万元,但因未能提供单据佐证,只能按照辽宁省丧葬费平均值予以计算。
最终,经办案法官明示相关法律规定与热心调解,曹玉珍与曹玉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房屋补偿款14.1万元,扣除赔偿被害人5000元后,归曹玉珍继承;占地补偿款、果树补偿款11.32万元,扣除曹家兴丧葬费3000元,由曹玉珍继承70%,曹玉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