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制度之完善

2013-05-14 11:50刘祯婷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相济

刘祯婷

摘 要:通过对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逮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行简要分析,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犯罪逮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批准逮捕程序如提前介入、听证制度等完善新举措和新观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制度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断增多,且犯罪的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据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70%以上,这已然成为当今民众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1 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1.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实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表现特点:(1)暴力犯罪突出,着重表现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大。(2)侵犯财产权犯罪居多,集中表现为抢劫、盗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居于前三位。(3)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作案居多。(4)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和成人化趋势。(5)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偶发性和多发性特点,逞能斗气之小事也会引发起恶性事件。(6)部分未成年人受成年人唆使、诱骗导致犯罪,此类案件已成上升趋势。据调查统计,广州市团伙盗窃、飞车抢夺案件,70%以上多为未成年人参与结伙。

1.2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相关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根据最高检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还要求必须严格掌握批准逮捕的条件。按照规则中第四百八十八条,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1.3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对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并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少捕政策未得到有效贯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过于原则化、操作性有待验证。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未成年人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空泛,操作性也不大,最终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性不强,造成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批准逮捕的现象。

2、没有明确提前介入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期限仅为7天时间,而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又要贯彻迅速、简化和全面调查的原则,因此想在法定的7天较短时间内,确保办案人员准确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恰当地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是不理想的。而且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掌握的情况较少,即便知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办案人员也无法因案施教的提出有关挽救措施的合理建议。

3、批捕标准运用不够规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原则,但并没有作出有关详细化批捕条件以及年龄的差别规定,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的强制措施与规范,检察机关都是按照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进行适用。

4、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不好把握。因为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在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中对于“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委实不好把握,致使我们也难以适用好新《刑事诉讼法》中,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缩小“逮捕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虽然规定了几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捕决定,但作者认为,在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上述各种情况之一时,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批捕决定,该规定显然也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由于以上几个因素,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片面强调打击和惩罚效应,强调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惩罚犯罪,偏重于严,就会忽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达不到挽救的目的。一个未成年人处于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严”以处之而捕,很有可能将他过早地推入大染缸,难保使他在看守所、监狱受到负面的“帮教”,很难说使他更深的丧失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仇视社会。这样非但达不到挽救的目的,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宽严相继刑事政策为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思路和导向。

2 新刑诉法适用下宽严相济政策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导向

2.1 宽严相济政策刑事政策的内涵

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待犯罪的态度和处理上要有从轻、从缓等宽大的一面,又要有从重、从快等严厉的一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如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当宽则宽;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该严必严。

2.2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待遇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但并没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范围,也没有有关未成年人专门法庭和刑罚体系的规定。法律不仅需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但法律又作为抽象的一般规则体系,常常不可直接、合理地对应处理所有的各种案件。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刑事政策引领相关法律制定与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可塑性,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及更加重要的意义。

2.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案件的指导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从有利于其身心成长的角度出发,在涉及批捕时应更为审慎,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批捕方式,从实体审查和工作程序上进行完善,切实贯彻对未成年人轻缓的刑事政策。如何确保对未成年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并在最大限度的减少逮捕的情况下,降低因不捕带来的诉讼风险,是我们检察机关务必关注的问题。

1、完善立法。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有关规定并未明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捕的条件。因为“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不好把握,又要适用好“少捕慎捕不捕”的原则,应首先从明确立法细则开始,使检察机关在放宽逮捕条件时有法可依。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规定,扩大应当不捕的适用范围,增加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以便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适用。

2、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制度。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当中,在介入侦查中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调查,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依法是否作出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这也可为更好的把握落实“慎捕少捕”原则作实践基础。

3、建立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的听证制度。我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而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是从了解案情开始,才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以并不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在确保对其心理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况召开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会议,类似于小型听证会,充分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老师、同学等多方面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为是否作出批捕决定提供更全面的依据。

4、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取保候审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纳入其中。所以检察机关并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取保候审区别对待,因此这也是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需要完善之处,拓展其适用范围及条件,建立符合我国未成年人特色的“保释”制度,将取保候审的性质定位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使得取保候审由一项义务性的强制措施变为未成年人权利性的诉讼原则,以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有力保护。

5、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的跟踪督导机制。对于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情况及时监督。对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告知父母、老师等有关人员的同时,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和有关防范措施。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实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完善跟踪督导执法办案工作。

3 结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案件时,并不是一味的只看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刑事政策,一概从轻处理、不批捕,结果很可能是娇纵和滋润了犯罪的萌芽和种子。片面地重保护,轻打击,这也无疑在客观上纵容犯罪,并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所以如何不偏不倚的正确领会,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运用到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这是我们检察干警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与大家共勉。

参考文献

1、孙谦著《逮捕论》

2、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陈娅《宽严相济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4、何欣《谈论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载《学术园地》

5、吴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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