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竞争法的秩序价值

2013-05-14 09:45艾丽丽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竞争法秩序权力

艾丽丽

摘 要: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经济体制,有一定的规范化制度作为经济活动的支持,国家也开始重视如何建立系统的经济法令。为了使政府的权利更加稳固,国家设立了竞争法这一法案,目的是增加经济活动的秩序性,并有民商法等法案来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秩序性。在上述法案的有效支持下,政府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有效干预经济的走向,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出一份力。而反垄断法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揭开。

关键词:秩序;权利;竞争法;权力

0 引言

我国政府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我国稳定并且充满活力的经济制度已经被初步建立起来,这样的经济制度是以竞争法为基础发展开来的。由于民商法在我国的经济演化当中扮演着重要的位置,社会经济的演变是以不断变化的经济秩序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竞争法的出台与实施。一个完善的经济市场,假如没有了竞争法的庇佑,政府就很难有效开展对经济市场的干预,我国的国民经济制度也会愈发的脱离正轨。

1 竞争法在个体权利与政府权力合理配置中的价值

由于竞争的情况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当中,因此各个企业之间公平的竞争是经济开展的重点,只有公平的竞争才能构建起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我国的企业才能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大量的经济人表示,其最基本的需求都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环境,才能在稳定的经济背景当中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假若没有稳定有效的经济秩序,整个经济市场的环境只能说是虚假的繁荣,时刻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因此政府想要在现代经济环境当中增强自己的掌控力,就应当保证企业之间能够自由地开展竞争,且需要给企业一个相对而言比较稳定的经济秩序环境。

第一,大部分的经济个体都将自由竞争作为其权利的体现方式之一。有了权力,经济个体就能够自行行使应有的经济权力,而竞争就在不同个体之间产生了。即便如此,自由竞争也应当有相应的实力原则。由于一段时间的发展,一个经济个体也许增长了自己的实力,作为代价,另一个经济个体的实力就会被削减。此消彼长产生了经济垄断,也是过度自由的竞争导致的后果。政府应当重视垄断现象的出现,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证所有经济个体的利益,这样一来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二,政府应该保证经济个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保护了自由竞争才能使政府的权利得到正确的发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权力的行使方式,一般来说,政府应当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开展经济竞争。综上所述,一个完善的经济市场,是建立在政府的调控手段之上的,各方的利益在经济市场当中纠缠,使得大部分的无法发挥自己应有的经济实力。假若政府没有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容易损害大部分经济个体的利益,这种现实的出现将会带来灾难性的结局。

一般来说,政府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没有错误的,但是有的投机分子为了满足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错误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权利的正确行使也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分不开,只有保证了自由竞争,我们才能避免出现垄断等现象,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完善的、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因此,确保经济法的实施与执行,才能确保政府的权利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首先,建立起完善的经济法案,能够确保经济市场当中不断地有竞争出现,才能平衡各方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不断将利益重新分配,才能使经济实力不强的个体获得更大的力量,增强这一群体的经济权利。

综上所述,自由竞争能够有效分开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平衡政府与经济个体之间的权力分配。自由竞争的提出有效限制了每一方的权利,增强了其义务,但是这种限制是有限的。在公众的权利与义务面前,个人的自由被大大的限制了。

2 竞争法在平衡权利与权力上的价值

一般来说,大部分人所了解的都是自由竞争如何平衡个体之间的权利,往往忽视了自由竞争对政府与个体之间的双重影响。由于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影响千变万化,有的人没有形成与此有关的思想,因此忽略了政治与经济之间紧密的关系。自由竞争与行业垄断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各自的方面,政府为了有效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采取了扩大自己权力的方法,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往往会损害到个别个体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又助涨了行业垄断的出现。这不是说政府没有有效地干预经济市场,而是干预手段的失误导致没有将垄断扼杀在摇篮里。假若政府的干预能够有效避免垄断势力的出现,那么同时也就保护到了经济个体的利益。

综上所述,只有政府通过调控手段有效地约束了垄断之后,才能确保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才能有效平衡个体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在经济发展当中,政府应当严格杜绝出现经济垄断类似的行为,准确平衡个体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才能让经济体制中的个体充分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有效与政府权力相抗衡。在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当中,人们通过竞争剥夺了大部分人的权利。在经济体制当中,这种竞争不仅仅有个体经济权力的使用,也有政府权力的行使。一般来说,当无法保证完全的自由竞争的时候,政府就应当适当增加自己的权利范围,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假若自由竞争已经得到了充分保障,政府就不应当随便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在笔者的观念当中,我国的社会问题不应当就事论事,而应当举一反三。出现问题之后不应当急于解决,而应当扪心自问政府是否有越权的行为。假如出现了一个问题才去解决它,政府就没有看清市场经济当中的关键,也没有协调好自由竞争与行业垄断之间的关系,因此一个又一个社会问题就会不断出现。假若市场经济真正以自由竞争为基础,政府的权力就会得到约束,因此也无法有效滥用职权。

3 竞争法在连接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上的价值

第一,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以及个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因此,经济个体之间的交往与竞争法是十分紧密的。在某些方面上,竞争法甚至能够决定市场的走向。在西方国家,政府的干预手段与贸易法规无关,即便政府想要干预经济市场,其目的也仅仅是为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一个平台。在这样的控制手段当中,政府很难控制企业本身,企业享有充分的自由贸易权。所以,竞争法不能单独存在,而是应当与其他法案共同存在。私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非法竞争,这与竞争法的本意并无太大出入。

第二,竞争法从某种程度上也防止了私法扰乱市场秩序。各个经济个体在市场当中的公平与自由得到了保证,才能更好的开展经济活动,并且政府为了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也会容许私法的存在。竞争法对政府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不仅能够良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也能满足政府的需求。政府在竞争法的支持下,也能确保经济体制的正常而稳定,避免社会出现不安定因素。因此政府的相关工作不应与竞争法相互分开。

第三,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由于我国人口、环境等各种因素在不同领域方面对经济的影响,使得我国在自身经济发展的构架与模式上都有着其独特的发展理念,这也就使得相关政府对于市场经济合理的宏观调控与管制显得尤为重要。而竞争法在努力建构这一合理经济秩序的同时,也一直在力求经济的发展更加稳定,更加健康。众所周知,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西方地区的发展状况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显著的差异。经济的全面改革发展,从以往高压管制的计划式经济一路走向自由民主化的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这一转变道路上始终坚持以公平竞争为改革的核心任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在制度转变之后不会受到过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所以,整个社会的内外都是与竞争法息息相关的。一方面避免了不公平竞争,一方面避免了行业垄断,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发展规律,政府在其中应当以各种法律为基础,推动社会向更好的、更快的方向去发展。

4 总结

政府的调控手段都应当与竞争法相关,确保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又不失活力。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经历了长达十年的宏观调控之后,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建设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体制。为了达到上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调控来加深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特色经济路线,因此在建设完善的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政府应当增强自己在经济发展当中的作用,不应当单纯地为了调控与管制而操作。为了创造更加健康稳定的经济社会,政府应当充分重视反垄断以及竞争法的出台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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