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借贷有三忌

2013-05-14 03:58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高利诉讼时效借条

老年人容易成为借贷纠纷的受害人,因此,老年人在出借钱款时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一、忌碍于情面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于是不少老年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及让借款人寻找担保人;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赖账而拒收借条。即使收到借条,有的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人无签章等,一旦形成诉讼,就可能因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而致败诉。

二、忌不懂法律 有的老年人一是缺乏时效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日期第二日起满两年后,债权人失去胜诉权(如未约定还款期,则债权人随时可向债务人要求还贷,时效从催讨之日起计算)。有的老人面对“千年赖万年不还”的债务人,只知上门催讨,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或过了时效后才想起催讨、诉讼,以致失去法律的保护。二是缺乏公证意识。一般来说,经公证过的合同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合同,而且公证书本身就是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借贷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与第三人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等,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老人就是因缺乏公证意识,以致所签合同意思不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

三、忌贪图高利 有的老人为贪高利,做出违法行为,如私自约定高利息;将利息直接作为本金定入借据;从贷款中先行扣利息;以旬或周为周期计算复利;明知对方借贷用于走私、投机倒把、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贷款。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摘自《老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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