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知识问答

2013-04-29 02:39
吉林农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承包期承包合同发包方

(接上期)

26.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的承包地能保留吗?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家在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回原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因此,他们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为志愿兵后,由于改变了义务兵尽义务的服役性质,而属于职业军人性质,享受了工资待遇。对此,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而其承包地如何处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承包期内不应收回其承包地,本轮承包到期后,由其入伍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土地。

27.父亲承包果园的债务儿子有义务偿还吗?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父亲是以个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果园的合同,其家庭成员,包括儿子都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既共同管理果园事务,也共同享受了果园收益,因果园产生的债务,儿子应当依法偿还。

28.如何理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9.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权怎样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

30.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1.土地承包合同有什么特征?

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2.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那些?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33.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亦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

34.土地承包生效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5.什么是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有什么主要特點?

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有: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应为有效。

36.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显失公平的土地承包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受胁迫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37.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8.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39.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删节、补充合同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40.当事人在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被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即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除;广义的变更还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前,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41.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原已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必须有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变化。

42.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所确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43.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二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七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者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44.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作。”《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即存在违约行为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未完,待续)

摘自《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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