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实践的中国元素

2013-04-29 00:44安青松
董事会 2013年5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决策

安青松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迄今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已有12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作为这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我对于该制度的本土化进程给予了格外的关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到:“为一国人民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用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由此可见制度移植的艰难。因此,发源于欧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在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历史文化传统都不相同的中国土壤中生根发芽,需要在实践中经历一个认识、引进、讨论、争议、不断改进并形成最佳实践的本土化过程。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探讨独立董事的作用,首先要明确公司治理的目标和要义。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司治理发端于西方经济体,与西方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密不可分,比如公司治理就带有浓厚的“宪政”体制印记。一般而言,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股东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以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均衡化为目标。无论何种理论,我们必须首先承认,一切的机制安排必须遵从企业的生存法则,企业若不能持续生存,一切无从谈起。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一定是服务于企业的生存及可持续发展,脱离了这一目标,片面强调公司治理的监督制衡功能、权利分配功能、风险防范功能,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偏离了轨道。因此,“实质重于形式”是公司治理的实践性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的生命力所在。

关注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样需要“实质重于形式”视角。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股权分置下内部人控制的一股独大”问题,制度设计核心理念是遵循公开性原则,以提高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多年来,市场对独立董事给予了过高的期许,希望独立董事能够扮演“制衡者”、“监督者”的角色。实际上独立董事也仅仅是决策机构的一员,难以完全胜任“正义代言人”的角色,因此,简单把与“大股东”对立的独立董事视为“好的独立董事”是不恰当的。不对立并不代表“大股东”就“买通”了独立董事。在调研中许多上市公司告诉我们的实情是,在董事会议前的沟通中,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作用,往往是事前协商好了才上会,协商不好不上会,多数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前已被吸纳才上会。所以,董事会议通常表现出来的是“团结而无异议”的会议。须知不同意见通过事前协商解决,表面上形成和谐共赢局面,这是与中国“和而不同”的文化传统一脉相承的。协商机制是中国文化的智慧结晶,股权分置改革采用了协商机制,在中国式公司治理中同样广泛运用了协商机制。

“12”这个数字在中国文化中有“轮回”的意义,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经过12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有借鉴西方同时更具有中国元素的特征。尤其是在以上市公司实践为代表的中国公司制度转型过程中,独董制度发挥了一些特殊的作用并创造了一些新的机制,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经过12年的探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打破了公司治理的封闭性,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开性、公众性特征。中国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或家族式民营企业,初期在股权分置下,董事会及其决策机制具有封闭性特征。在早期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构成基本上是大股东代表董事和内部人董事(即经理、员工兼任董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要求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当时而言,这一要求高于英美市场),打破了我国公司治理的封闭性结构。二是引入行业专家、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提高了公司决策的专业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随着封闭结构被打破,独立董事为董事会决策带来了宏观的视角、战略的思维和行业的资讯。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董事会决策带来了专业的缜密和合规的审慎,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专业化发挥了保障作用。三是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制衡作用,与监事会在决策效果评估中发挥的制约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协同并存、分工有序的二元制监督模式。

公司治理的实践性表明,公司治理没有最优模式,只有适合自己的模式,公司治理没有最好的准则,只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所谓最佳实践就是符合自身发展需要且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和实践经验。总结、倡导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无疑是促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最务实、有效的做法。从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看,世界各国公司治理大致都经历了理论探讨、制度设计、实践检验、倡导最佳实践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当市场出现问题时,反思、总结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倡导公司治理最佳做法,往往成为改善投资者关系,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工作。由于转轨经济的缘故,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实践,表现出政府部门强制制度导入的特点,这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市场主体自治、自律组织倡导形成的公司治理机制有重大区别,中国式公司治理缺乏自觉性、自发性和主动性,造成上市公司治理出现形似神不至现象。如何引导公司从被动接受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到自觉自愿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直至自发主动运用公司治理机制来促进可持续发展,自律组织倡导、公司自治推动可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发挥自律组织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积极作用,契合公司自治精神,与政府监管的底线机制相结合,促进公司治理自律规范,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2012年7月以来,在证监会指导下,中上协开展了倡导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活动。先期的活动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为切入点,一方面是由于其所代表的监督制衡机制是公司治理最基本且最重要的职能,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这些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和实践经验可供积累总结。倡导最佳实践活动分为征集案例、交流研讨、培训传导、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等5个相互联系的模块。活动开展以来,中上协邀请了来自独立董事、监事、审计师、律师、机构投资者等近百名代表进行了对话交流,与OECD、德国发行人协会、香港公司秘书公会等多家国际机构举办研讨会。通过上述活动,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一手资料,梳理总结出含11大类70余个子问题的调研资料,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外部审计的归位尽责,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和评价机制等方面。更为可贵的是,在活动中我们看到了很多鲜活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例如,在独董选聘方面,有些公司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征集独董人选,增强了独立人士的公众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精神。在激励约束方面,部分公司将独董津贴与其实际出席会议情况挂钩,应出席而未出席会扣减津贴,并作为续聘的考虑因素。在履职评价方面,一些公司已经先于制度规范,开始实施独董年度述职、评价及监事会对独董年度履职评价等工作,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划分方面,独立董事更加注重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发挥在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制衡作用,监事会则重视加强发挥对决策效果评估的制约作用。

中上协倡导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是符合自律组织性质和定位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是促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务实举措。下一步按照陈清泰会长的部署,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一是推广倡导最佳实践的经验,例如编制最佳实践案例集、公司治理白皮书等方式宣传推广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模式。二是探索推进公司治理自律体系建设。根据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探索制订独立董事、监事会工作指引等自律体系,逐步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培训、履职信息库等。三是配合完善公司治理相关规章。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和上市公司的反映,配合监管部门修订完善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总之,在尊重公司自治实践基础上,推进本土化的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将更加具有实践的生命力。

(作者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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