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斌
尚德式悲剧不仅仅牵动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神经。从前几年国美内讧之后迅速衰落,到去年几十家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黯然退市,那么多的海外上市公司逃脱不了盛极而衰的宿命,除了令人唏嘘之外,也使我们担忧我国海外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控,这也许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赴美上市中概股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引入国外投行等中介机构阶段性持股后,发行存托凭证(ADR)实现间接上市。在上市之前,国外投行等中介机构为了回避风险,保证自己的投资权益,通常均与拟海外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详尽周全的投资协议或者对赌协议。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公司章程的制订,设置派遣董事,严格控制公司资金使用权限和投资方向的硬性规定。
无锡尚德的母公司“尚德控股”的章程就曾规定,公司必须任命高盛和龙科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任命他们进入“无锡尚德”的董事会。也就是说,“尚德控股”和“无锡尚德”董事会不超过7人的成员中,有2人必须由外资机构委任。最关键的是,只要A系列优先股(国外投行设计的拟海外上市公司的一种特别股份)存在,几乎公司所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都必须经这2名“投资者董事”批准,包括利润分配、股票回购、高管股票出售、期权发放、关联交易、超过500万美元的负债、一年内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购买和租赁、证券买卖、账户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变更、收购兼并200万美元以上的资产或业务、超出预算10%的费用支出等。
可见,在上市之前国外投行等对公司拥有极强的控制权。据说负责上市审查的纽交所也认为,虽然施正荣在上市前拥有54%以上的股份,但“尚德控股”和“重组”前的“无锡尚德”一样,实际控制权都掌握在董事会手中,只不过董事会中的部分成员由国有股东代表换成了外资机构代表。一旦上市成功,“尚德控股”将启用第二套《公司章程》,外资的控制力将大大减弱,“对赌协议”也随之失效。之后更多借助于公开市场的监管机制,而投资方也可通过抛售股票迅速退出获益。
问题恰恰出在公司上市之后的治理机制。仍以尚德为例,尚德控股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施正荣实际控股占6成左右,它在美国上市的是前述存托凭证而非股票,这意味着该公司治理机制不受注册地、存托凭证上市地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实质性监管,而占据其95%以上产能的无锡尚德注册于中国无锡,从其全称“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得知,它是一家有限公司而非股份公司,且为尚德控股独家投资的“外资企业”,其治理结构适用《外资企业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置董事会也由公司自行决定。
因此,尚德名为第一家美国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甚至因为施正荣澳洲籍身份而披着外资企业的外衣,而在治理机制上与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本质差异。当公司初创时期,或者规模、运行环境仍在其个人可掌控范围内,公司可能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的势态,公司治理不会失控;而一旦公司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外界商业环境急剧变化,不确定因素积累到其可控范围之外时,灾难和悲剧往往就不可避免且难以应对。假如再加上投资者在美国诉请其个人赔偿损失官司所指控的那样,他有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吃里扒外的嫌疑,则英雄式人物独裁的恶果将暴露无遗。
尚德式美国存托凭证上市公司的三不管地带,就更易导致其“黑箱式”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游离于任何外部监管力量,而一旦失控,其风险和可怕后果,则要由投资者、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职工甚至政府承担。其教训,各个利益相关者应当谨记在心;有关监管空白或者灰色地带也应当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