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江
摘 要: 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其具有混合合同的特征。《合同法》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运用《合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合同 《合同法》 具体适用
1.第三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合同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第三方物流在欧美发达国家诞生。第三方物流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其自身具备的诸多优点而迅猛发展,成为物流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何谓第三方物流?国内学术界尚无权威定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的《2006物流术语》将第三方物流界定为“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物流服务关系合同化是第三方物流的一个显著特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范的。我们把这种规范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称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学者对第三方物流合同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商(物品的供方或者需方)之间订立的,由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通过整合自己或者第二方拥有的基础物流资源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及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由物流服务需求商支付价款的合同。”[1]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根据民商法理论,民商事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另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无名合同。学理上,无名合同可以进一步分类,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和混合契约(混合合同)。鉴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目前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缺乏明文规定,故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的内容相当复杂和广泛,其中涉及委托、运输、仓储、加工等法律关系,而调整委托、运输、仓储、加工法律关系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典型契约),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集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加工合同等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3.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物流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法规很多,如《合同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等。从根本上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民商事合同,因此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合同法》莫属。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其中包括诸如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内容,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对上述有名合同都有详细的规定,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不能过于机械化,不要误以为只要将《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的法律条文简单相加就可以有效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4.《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涵盖了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围绕第三方物流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均可以接受《合同法》的调整。要想充分有效发挥《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调整作用,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4.1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
《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规定了各种合同的共性问题,如合同订立、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效力、合同撤销等。分则部分则重点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的详细内容,如分则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则规定体现了不同类型合同的个性。在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具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时,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适用。也就是说,在处理具体合同纠纷时,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则应该直接适用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规定,则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要根据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服务方式的合同具体对待。
4.1.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及加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就会形成对应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和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运用《合同法》对上述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如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4.1.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则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又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4.1.3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此时实际上并不具有物流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能要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及《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4.2处理好《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法律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很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航空法》、《海商法》等法律。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合同法》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一般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归责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规则,该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处理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有关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法律关系时,就应该优先遵守《航空法》和《海商法》关于运输业务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无疑应该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在运用《合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时,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鹏.论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J].物流科技,2012(5):42.
[2]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