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告罪与自诉案件

2013-04-29 09:03陈波
2013年6期

陈波

摘要:亲告罪,是同非亲告罪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依据追诉的形式对犯罪所做的一个分类,亲告罪在刑事立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亲告罪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但是在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它也存在的不能及时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不足,该文对亲告罪的追诉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剖析,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亲告罪;自诉案件;追诉模式;自诉;公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一类是绝对的自诉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亲告罪;第二类是相对自诉的刑事案件,主要指一些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犯罪;第三类主要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也即当公诉机关对被害人所受的侵害不予救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此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但是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法律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规定此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自诉,是对公诉的一种补充规定。亲告罪属于第一类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我国把亲告罪归入第一类的自诉案件是有其原因的:第一,亲告罪通常对法益的侵害较小,可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如果把这类情况也由公诉机关来调整,虽然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但却有可能伤害了彼此之间的情谊,现实当中我们是一个“熟人”构成的社会关系体系,一味的采用公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把亲告罪归为自诉案件既可以减小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损害,也可以维系亲人、朋友间的关系。第二,把亲告罪归为自诉案件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每一个案件公诉机关都必须事必躬亲,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被这类案件占用,其他急待追诉的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审查起诉。所以站在这一层面上,这样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还可以为其他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腾出司法资源,实现一举多得的目的。

亲告罪属于绝对的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告诉权人享有告诉、撤销、和解等诉讼权利,它的诉讼权利具有完整性、独立性、排他性。但是亲告罪在诉讼权利的处分方面还是会受到限制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告诉权人撤诉后,一般是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2)国家在必要的情况下是会介入到诉讼当中去的,这在我国刑法98条中是可以反映出来的,《刑法》98条规定:被害人在受威胁、强制而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同时还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查机关也是可以告诉的。被害人是这里的主要告诉人,实践当中对于法人和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被害人?刑法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私人的财物,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的财物。但是我国的刑法把亲告罪的告诉主体限定在被害人这一范畴,而且这里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得知主要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这显然是不完整的。同时还存在这一问题就是,如果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的财物受到侵占,该由谁告诉?如果说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显然是有违亲告罪的立法宗旨的。这里的问题是,是否应该把侵占罪的所有犯罪情形都定位亲告罪,我认为对于侵占国家财产的应该做出例外规定,它不应该包括在自诉的范围内,应该将侵占国家财产的这一类型适用可公诉的亲告罪。另外这里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当被害人不能提起诉讼的时候,检察院和近亲属同时提起诉讼,两者何者的告诉具有优先性,这在刑法当中是没有体现出来的。还有就是近亲属代替被害人告诉的,其是否具有处分权,处分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这些在刑法中都是没有体现出来的。

亲告罪和自诉案件的关系问题。亲告罪就是能否追究犯罪人的罪责取决于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提起合法的告诉,所以告诉是亲告罪追责的必要条件,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被害人或者其他告诉权人是启动程序的开关。虽然犯罪发生以后,侦查机关也会侦查,但是否起诉,还是取决于被害人或者其他告诉权人的意思。这是亲告罪的含义。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私人,受理案件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两者不能完全的等同,完全是两个概念,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日本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亲告罪,在被害人告诉的前提下,侦查起诉的主体依然是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但是被害人也可以放弃告诉的权利,从而阻却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所以亲告罪在这里是可公诉的亲告罪。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把亲告罪等同于自诉案件,这是有缺陷的规定。当把亲告罪一律的归为自诉案件,它的弊端就出现了。把侵占罪定位亲告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把侵占罪归为自诉案件是有缺陷的,这样的规定会造成侵占罪法条的的虚化。在以下这一案件当中会得到体现:甲男借用乙男宝马汽车,借用之后,乙男提出归还的要求后,甲男故意拖延不归还。这里甲男构成侵占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当被害人乙男到公安机关控告后,公安机关会告诉乙男这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受理,应该到法院去提起自诉。这时他的弊端就开始显露,我们知道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当中法院的侦查逮捕权能是最弱的 ,法院基本是无法及时逮捕侵占人的,这时被害人乙男的利益是无法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把侵占罪统归为自诉案件是存在严重缺陷的,侵占罪定位为自诉案件是需要法律做出修改的地方,否则只会造成侵占罪这一法条的荒废。把侵占罪规定为亲告罪是正确的,但把侵占罪适用自诉确是存在问题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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