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贺某的婚姻进入了“七年之痒”,我们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不说,最近他竟然背着我加入了捐精的行列,并已捐精两次。我知道后与他进行严正交涉,他非但不听,还认为这是他个人的私事,与别人无关,别人无权过问。可我认为,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丈夫的精子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捐精若未经共有人的同意,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也是违法的。再说,倘若他捐精后出生的婴儿长大找到他,要求给付抚养费等权利时,我的家庭以及相关财产利益势必将受到侵害。对此,他若继续擅自捐精,我可否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答:
据你所言,现对下列3个问题予以解答:一是丈夫的精子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未将丈夫的精子列为夫妻共有财产。既然丈夫的精子并非夫妻共有,那么丈夫的自愿捐献行为并不违法,更未侵犯妻子的权益。
二是男性公民与所捐精后出生的婴儿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只规定了“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并未规定捐精者应对出生的婴儿负担抚养义务责任。所以,你大可不必担心。
三是丈夫私自捐精,可否作为女方离婚的理由?《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只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5种情形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未将丈夫捐精列为准予离婚的条件。当然,倘若丈夫因捐精导致性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你丈夫并没有因捐精导致性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因此,丈夫私自捐精,不能成为女方离婚的法定条件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