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2013-04-29 07:42常晶晶
2013年6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

常晶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问题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新颖性,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本文从环境行政执法入手,研究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以及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弊端;并对问题产生思考,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

环境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它对增强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从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现状来看,到处亮起“红灯”,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队伍人员的法律意识差,人员互相推卸责任,分工协作,各自为政,执法不力不环境立法无法实现和保障,另一方面,使公民的环境权利、自由受到侵犯,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执法带来的危害。

二、影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实施的制约因素

1.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存在问题,使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

形不得而知。环境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之处,现行的立法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立法的,存在许多的空白,缺陷某些领域无法可依,如放射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第三产业及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等方面缺乏系统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2使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束手无策,无法进行有效的现场执法或者执法没有力度可言。

2.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不足

经过近年来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环境执法水平有了提高,但是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受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坏境执法部门人才稀缺,很少有全面的既懂环境法律又有科学技术的人才,我国的政府财政部门对环境破坏支出的经费不多,使得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出现环境评估标准低,环保监测不到位,执法难以有效的进行。

我国基层环境执法主体的思想观念与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有相当的距离,没有新的环境行政理念,依旧采用旧的环境管理模式,使许多新的环境法律、政策、决议的贯彻变为一纸空文。其次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存在缺陷;执法人员无法合理、合法的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执法所面临的复杂问题。这是一个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与工作能力的综合表现,在中国目前的环境执法部门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没有参加环境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不进行行政管理的知识培训就草草上岗,进入环保执法机关也不经过考核程序,而平时自身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不多,这种状况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中的失误,这与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合法行政原则完全脱离。也会导致地方环保人员强制执行,暴力执法,使环境执行不客观,不适度,不理性。

3.环境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其它观念的影响,环境保护的许多责任主体认为环境工作不重要,往往摆的位置“轻”,一味提高办事效率,工作效率,甚至取消行政审批手续,要求环境执法机构让权、放权。这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权力过小,在执法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对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并不情愿下达决定,有时候即使下达了决定,是否真正的执行,不得而知。我国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利来自于法律授权,只有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利,并不具有与执法内容相适应的强制执行权,这就会出现只有“处罚权”而无“执行权”的尴尬局面。即使处罚了力度也不够,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因此所获得的违法得利均不与罚款金额挂钩;对于擅自排污、擅自停用污染处理设备的行为,环境行政法部门只能对其罚款,并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执法部门没有一个经常性的执法协调机构,一般由当地的政府出面进行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违法行为,但容易出现各部门扯皮,推诿,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机制

4.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分政府机关的环保意识、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和公众的环保意思。目前这几方面的环保意识都不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相关的知识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有些公民甚至无法正确认识环境破坏带来的危害,也不足以 认识环境执法的必要性,甚至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无法用正当的手段维护。才会出现“暴力抗法”。造成执法的恶性循环。

三. 解决环境执法的问题的对策

在新时期应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共“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作为守法、执法、司法的前提和依据,建立健全环境立法体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气候等状况不同,环境问题也不同,因此要加强各个地区的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因时因地治易,反应当地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加以明确调整以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的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政府要加大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方面的投入,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执法设备配置齐全,对污染情况可以及时的掌握。在执法手段上除了运用行政强制的手段,还应以“软”手段进行鼓励,激励。引导公民、企业自觉遵守,改变想法,转变思路,对守法的公民、企业予以奖励,做到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力求以最小的人、财、物的消耗成本,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同时也要提高执法队伍的职业水准,定期考核,做到执法的公正严明。(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杨惠基.行政法概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1-2

[2]吴鹏.范学臣.“联合执法”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6,(5)

[3]钱水苗.论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学刊,2001,(4).

[4]周生贤.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开创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新局面[EB/OL]

[5]蔡守秋:《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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