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来的诈骗与受贿

2013-04-29 00:44程胜清
方圆 2013年6期
关键词:拆迁户北路南村

程胜清

【√】赵宏刚作为协助拆迁工作组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的情况非常熟悉,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赵宏刚的意见很受重视,基本上会被采纳

“要是没有拆迁那档子事,他一定还风光地当着他的村支书。”3月5日,一位熟悉赵宏刚的人士与记者谈及赵宏刚,很为他感到惋惜。

赵宏刚,男,1973年出生,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人。自2007年8月担任七里渠南村党支部书记至案发前。

2010年10月初,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匿名举报材料,反映赵宏刚利用七北路改扩建时征地拆迁的机会收受贿赂。昌平区检察院反贪局随即对此线索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取证,10月11日,赵宏刚被拘留,25日被逮捕。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不仅查明赵宏刚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其伙同刘士杰、呼如新、陈云华三人骗取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款的事实也浮出水面。后三人于2011年5月13日被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宏刚有期徒刑十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刘士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呼如新和陈云华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借”了10万好处费

2008年,昌平区政府决定对七北路进行改扩建。根据规划,改扩建后的七北路的起点为北清路的终点,即北清路与八达岭高速公路相交点朱辛庄分离式立交桥,自西向东穿越回龙观镇、沙河镇、东小口镇、北七家镇四个镇,终点与机场北线高速公路相接,全长17公里。贯通以后,八达岭高速、京承高速和机场北线高速将借此连接起来,从而将昌平区东南部地区直接与机场北线高速连接。與此同时,七北路改扩建以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八达岭高速的交通压力。

由于改扩建工程需占用某部队用地,经过协商,部队同意由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七里渠南村相应面积的土地征收、拆迁和腾退后予以置换。在这个过程中,七里渠南村村委会的职责是配合、协助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沙河镇政府、评估公司、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工作,然后将土地交给部队。七里渠南村的这项工作主要是由赵宏刚来做的。

拆迁公告一贴,拆迁公司的拆迁员和评估公司的评估员就在赵宏刚等人的陪同下进驻七里渠南村,对被拆迁的土地及其地上物等进行实地测量、评估、核实,以具体确定各被拆迁户应得的补偿数额。与此同时,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一些被拆迁户赶紧利用评估前有限的时间在被拆迁土地上搭建各种建筑物。

由于征收、拆迁和腾退七里渠南村的土地是用来置换的,所以拆迁工作并不需要与七北路的改扩建完全同步。2009年7月,七北路的改扩建工程已快接近尾声了,而七里渠南村的拆迁工作尚在签订拆迁协议阶段。

2009年7月24日,在七里渠南村赵宏刚的办公室,被拆迁户刘尚荣(化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时赵宏刚及沙河镇政府、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刘尚荣觉得评估价格太低了,希望多给点补偿。可他跟拆迁公司的人不熟,说不上话。于是,签字之前,他当着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的面向赵宏刚提出了这个要求。

在赵宏刚看来,刘尚荣是自己村里的村民,能为他多争取一点就多争取一点,不用自己掏钱,还能落个人情。想到这一点,赵宏刚就帮着说了一些好话。最终,在赵宏刚的帮助下,刘尚荣总共得到了337万元拆迁补偿款,比此前核定的332万元多了5万元。

在确定补偿款已经到位后,2009年9月的一天,赵宏刚来到刘尚荣的家中,说家中有点事,要向他借10万元钱。对于赵宏刚开口借钱,刘尚荣心里清楚得很——赵宏刚是来要好处费了,虽然说是借,结果肯定是有“借”无还。

刘尚荣想到自己还有一些土地没有拆迁,以后还要指望赵宏刚帮忙,就二话没说,向赵宏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对此,案发后,赵宏刚供述说他没打算还钱;其实,刘尚荣也没打算向他讨要。

合伙诈骗停产停业补偿款

刘士杰等三人也是因为有赵宏刚的帮忙而多“得”了400多万停产停业补偿款。

刘士杰是七里渠南村人,2003年7月,他承租了村里的100亩土地,后将其中的20亩租给呼如新,呼如新又将其中的10亩租给了陈云华。呼如新是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陈云华是浙江温岭人,案发前任温岭市新河镇潮观村村委会主任。呼如新和陈云华两人租地,都是用来盖大院(平房),然后再租给别人住,收取租金。

在这次置换拆迁中,呼如新转租给陈云华的10亩地和他自己租的10亩地中的5亩均在拆迁范围之内。

根据最初的评估,刘士杰、呼如新、陈云华三人一共可得380多万元的补偿款。刘士杰觉得赔得太少。因为拆迁合同上被拆迁户是呼如新,刘士杰就让呼如新给赵宏刚打电话,说如果钱少了,肯定不拆。

赵宏刚和刘士杰是发小,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他也是通过刘士杰认识呼如新和陈云华的。接到呼如新的电话,赵宏刚让他们先别着急,等等再说。2009年六七月份的某一天,三人一起吃饭时,赵宏刚告诉他们能给600多万,并让他们订个分钱协议,别到时候反悔闹矛盾。

得知这个消息后,刘士杰、呼如新和陈云华三人商量,由呼如新和陈云华两人各拿出20万感谢赵宏刚,余款两人各分得180万元,其余部分归刘士杰。

到了2009年7月下旬,赵宏刚告诉刘士杰,补偿款还能更高。

根据《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被拆迁户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税务登记证,有纳税凭证,经拆迁公司的拆迁员现场核实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另可获得每平方米8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款。

赵宏刚说的就是找一个有税票的营业执照,拆迁的时候能多赔点钱——停产停业补助款。于是,几个人分头去“找”营业执照。

实际上,这个政策是公开的,被拆迁户都知道,而且已经有人利用这个政策骗取停产停业补助款了。比如,刘士杰和呼如新一起去找曲原(化名)借营业执照时,他的照此前已经被外号“小东北”的董崇祥(另案处理)借走了。

从曲原那儿没借到营业执照,两人又借了一个医务室的营业执照。赵宏刚觉得不行——5000多平方米的拆迁面积,怎么着也得要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后来,陈云华借来了北京力达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万泉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有几个月的税未缴。随后,赵宏刚找人帮他们补办了税票。

此后的一天,赵宏刚拿来几份空白的拆迁协议让呼如新签字。然后,在某饭店的大厅,他拿出呼如新已签字的空白拆迁协议和营业执照、税票的复印件,让拆迁员填写了协议内容并签字。

最终,连同停产停业补偿款在内,刘士杰、呼如新和陈云华三人一共得到791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停产停业补偿款438万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刘士杰先拿了430万元,给了陈云华200万元,剩下的161万元给了呼如新。后来,刘士杰觉得给呼如新的有点少,就又拿出5万元给了他。分完钱的第二天,刘士杰的妻子和另一人一起,从所得的430万元补偿款中取出50万元,在刘士杰的家中将50万元现金交给赵宏刚,以感谢他的帮忙。

庭审中,被告人均不认罪

2012年4月19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赵宏刚犯受贿罪、诈骗罪,刘士杰、呼如新、陈云华犯诈骗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赵宏刚在2009年7月至9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党支部书记并在七北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合协助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拆迁工作组及镇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被拆迁人刘尚荣多获得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事后,以借款为名,向刘尚荣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0月初,赵宏刚在得知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后,为掩盖索贿事实,逃避调查,出具了虚假借条。

检察机关的另一项指控是,2008年至2009年9月间,赵宏刚在七北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项目中,指使刘士杰借用他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刘士杰伙同呼如新、陈云华,通过向他人借用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力达万泉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在赵宏刚的帮助下,共同虚构刘士杰、呼如新、陈云华被拆迁房屋内存在公司生产经营的事实,从而诈骗政府停产停业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38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宏刚及其辩护人认为,赵宏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具有职务便利,刘尚荣多获得补偿款系评估时存在漏项,赵宏刚并未为其谋取利益;至于赵宏刚收取刘尚荣的款项,系借款。因此,指控赵宏刚犯受贿罪不成立,更谈不上索贿了。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四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即力达万泉公司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陈云华被拆迁的19号院。该院在2008年派出所正式挂门牌号前就是七里渠南村4号院,正式挂牌后变为19号院。

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未查明力达万泉公司真实注册地址的情况下,推定该营业执照不在拆迁范围内,属于指控事实不清,因此,指控不成立。

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2008年奥运会之前,七里渠南村的出租大院都是以房主的姓名命名的,所以陈云华的出租大院就叫陈云华出租大院或陈云华院,从未被称作4号院。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赵宏刚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受贿款项均以退缴,可酌予从轻处罚。同时,赵宏刚、刘士杰、呼如新、陈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呼如新、陈云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鉴于案发后已追缴部分赃款,对呼如新、陈云华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赵宏刚、刘士杰可酌予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程序中。

拆迁员并未去现场核实

根据昌平区政府针对七北路改扩建拆迁工作的规定,拆迁员负责向被拆迁户解释拆迁政策,根据评估单上评估公司确定的产权人与被拆迁户商谈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应现场签订。签订的时候,拆迁工作组成员应该全部到场,由拆迁员负责填写拆迁协议内容。

而停产停业补偿款由拆迁公司决定是否发放。发放的具体要求是,被拆迁户手续齐全,没有任何产权争议、在实际经营中、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并且拆迁员应到现场核实拆迁房屋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对于拆迁公司确定的停产停业补偿款,沙河镇政府和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都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

很显然,在七里渠南村的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组并没有完全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比如,负责七北路拆迁评估工作的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证实,给刘尚荣增加了5万元补偿款,而其增加项目大部分是在入户测量后增建的,按规定不应该再得到补偿;拆迁员证实,自己没有去现场核实呼如新拆迁户的地点,只是咨询赵宏刚就认定了。

“七北路改扩建工程是昌平区政府的重点工程,任务重,时间紧。”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金明霞说,“同时,七里渠南村的拆迁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目的是拆遷腾退后进行置换,与正式的开发拆迁有所不同。”

此外,赵宏刚作为协助拆迁工作组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的情况非常熟悉,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赵宏刚的意见很受重视,基本上会被采纳。

金明霞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征地拆迁时,补偿标准通常会因为拆迁的难易程度、地上物的价值不同等而有一定的弹性,这时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无不妥。而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利益,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程序进行公平补偿。

针对七里渠南村拆迁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和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金明霞告诉《方圆》记者,相关单位和公司对此非常重视,不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还根据建议逐一提出了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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