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开拉?莫迪亚罗
在成立了40年后,欧洲专利局(EPO)近来终于引入了申诉机制(官方名称为“复查申请书”),通过此机制可对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若无此机制,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会是最终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往往对败诉方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若申请人认为上诉委员会本身的程序性错误影响了其最终决定,可通过此机制提出申诉。
这项重要的法律变更生效后,已有数个复审申请书提交到欧洲专利局,但成功者甚少。
然而,欧洲专利局最近的一项决议事实上重新开启了针对某个特定欧洲申请的上诉程序(该申请已经被审查部和上诉委员会驳回),因为该局发现上诉委员会未能尊重此案申请人获得审理的权利。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个好消息,若非如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变成最终决定,而该申请也早已被驳回。
该案例的细节如下:在上诉结案审理上,申请者获准首先讨论主要的诉讼请求,在主要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况下,讨论辅助的诉讼请求。在讨论辅助性请求时,申请人已经说明(可能的)异议在于原申请是否支持辅助性请求以及原申请是否具有发明特性。申请人并未涉及到清晰性,因为在上诉程序中这方面的请求似乎并未“直接”涉及到相关内容。然而,上诉委员会正是因为其辅助请求不符合清晰性的相关要求,而决定拒绝其辅助性请求(从而明确拒绝所有申请)。而且,在给申请人机会对反对意见做出说明前,上诉委员就做出了这个决定。
有趣的是,欧洲专利局决定批准复审申请书并重新开启申诉程序,主要基于以下观点:“上诉委员会在起草相关文本时,应当充分考虑所有递交的文件,从而使申请者能够认定案件获得审理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因为上诉委员会是基于充分依据而做出的决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决定由上诉委员会来证明其并未侵犯案件获审的权利,并要求上诉委员会在复审申请书提出前就承担起此项举证任务,而不是让申请人完全承担此项举证任务而上诉委员只是将重点放在针对复审申请进行自我辩护上。
更有趣的是,在此案中欧洲专利局还决定,申请人无需用明确的方式证明其案件获审的权利确实被侵犯。事实上,在了解申请人和上诉委员会的相关说明后,即使欧洲专利局无法判定申请人的申诉权利是否被尊重,只要欧洲专利局假定上诉委员会事实上已侵犯了申请人的申诉权利,这种假设就足以重启申诉程序。
这个决定提供了更有利于申请人的申诉路径,因此十分重要。虽然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犯程序性错误的情况非常少见,但这一决定仍允许申请人在那些非常罕见的情况下重获他们的权利。这显然是非常积极的进展,当申请人的权利合法、且由欧洲专利律师依法维护时,这将有助于申请人避免自己权利受到侵犯。
(译:李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