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凌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大规模的城市发展,土地财政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形成了靠卖地筹资并将资金投入大规模城市经营,形成的财政缺口进一步靠卖地来弥补的地方财政恶性循环,并引发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土地财政作为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已广为诟病。
土地财政一直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对于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税制度不合理。二是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三是政府行为失范。笔者认为,土地财政作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绝不是某个单一因素引起的,但各方面因素却应有主次之分。土地财政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应从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入手分析问题的内因,并以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来解释其他因素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财政现状及问题
(一)土地财政的现状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收入所占比重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水平达40%,远远高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的20%。2011年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万亿元,同比增长22%,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36.60%,创下历史新高。而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7936亿元,同比下降23.1%,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出现财政危机。由此可见,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地方政府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性过大。
(二)土地财政引发的问题
首先,引发了地方财政的恶性循环。地方政府借助“市场化”的土地出让方式推高房价地价,进而带动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引发资本大量流向该行业,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对其他消费品产生挤出效应,造成经济结构失衡。其次,土地财政还引发了一系列城市发展问题。在以政府为主导、土地为保障的城市建设中,城市土地利用率极低,盲目横向扩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城市的规划扩张中,大量的拆迁引发不和谐因素,侵害了当地百姓的利益。
二、土地财政原因分析:基于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
(一)地方政府的“经济人”行为模式
1.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假定。根据布坎南的理论,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代理人,首先应具有“政府人”的特质,该特质要求地方政府完全代表该地区人民和社会的总利益,除此之外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目标。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由具有“经济人”特质的官员组成的机构,也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质。
2.地方政府在“经济人”行为模式下多重利益权衡。地方政府利益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的利益:地方利益、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地方政府官员利益。首先,地方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责任,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宏观利益。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中观利益。再次,地方政府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官员的“经济人”特征决定了其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微观利益。
3.土地财政中地方政府 “经济人”行为的具体表现。土地财政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利益分解的偏误。地方政府过多地注重政府部门利益和政府官员个人利益,忽视地方利益,在政府双重角色的权衡中更多地偏向于一种“经济人”的角色。具体到土地财政当中: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最大限度地赚取收入,忽视了对土地利用的后续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将财政收入投入到对城市的经营中,进一步推高房价地价,赚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溢价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
(二)土地财政中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的产生原因
1.激励机制不合理——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我国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并非一种完善的激励机制。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设置及权重划分上,往往片面强调用经济增长指标考核干部,不能反映社会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公民的实际利益。例如,只看重GDP、财政收入之类数量指标,轻视反映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潜力、经济运行成本等指标,导致片面追求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而忽视经济质量的优化。
2.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预算约束制度和行政问责制。第一,缺乏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土地财政作为一个财政问题,本应受到预算的严格约束。土地财政的失控发展则表明预算约束严重不足,这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法定性破坏严重。一方面,各级政府预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另一方面,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不可操作性致使部分执法机关和监督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法,且无法追究他们违反预算约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缺乏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权责对等意味着首长具有一等的决策权,这就容易造成寻租行为和决策失误。在土地管理中,政府决策失误或失败现象随处可见,但少有官员为此而被问责。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不足:一是行政问责主体局限。行政问责的主体目前只局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在上、下级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时是无效的。而土地财政基本上是地方各级政府都存在的问题,其引起的后果在各级政府中也都相似,上级政府基本不会就此类错误追究下级政府责任。二是行政问责范围局限。目前行政问责仅局限于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影响的失职事件,而对于那些尚未产生不良影响但可能存在失职情形的行为还没有纳入问责范围。而土地财政问题中的决策失误、短期工程,其危害性在近期一般不能表现出来。三是行政问责程序局限。行政问责启动程序上,目前还局限于党政机关,很少由人大、法院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
三、政策建议
(一)构建地方政府综合型绩效考核系统
西方国家在绩效考核方面起步较早,已做出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当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虽还处于雏形阶段,但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已有了成功的案例。比如香港和山东烟台的服务承诺制,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基于比较适合于我国推行的服务承诺制,提出以下制度建设的参考意见:
1.完善立法。中央应完善绩效考核方面的立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同时中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实际,在法制要求的基础之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公民在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享受的权利与服务,拓展绩效考核的深度。
2. 加大服务承诺的公开化。首先,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服务公众,发展经济”为出发点,提出政府各部门的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其次,应该将服务承诺的标准、投诉程序、违约责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监督,使承诺真正落到实处。再次,在各个部门的承诺到期日,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总结并将其公开,便于公众了解上一工作年度服务承诺的兑现情况。
3.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可以使承诺的兑现考核明晰。例如香港屋宇署为加强对服务承诺的监督,将客户服务经理的姓名写在办公地点的总接待处,并公布监察机构名单,承诺每年将服务情况的检查结果与已定标准互相对比, 接受监督。参照这些经验,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内部对比考核以及外部公众实时监督反馈的形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服务承诺的有效兑现。
(二)完善土地相关收支的预算管理制度
1.确保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刚性。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收支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超收、超支。另外,可考虑建立土地出让基金制度。
2.确保土地出让专项基金的独立性、安全性及科学性。对于土地出让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办10号文》的规定,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专项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土地专项基金的使用要科学化,明确各项用途的支出比例,确保惠及民生的项目资金到位。
(三)完善地方政府的问责制度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完善的问责制度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完善问责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还比较松散,缺乏完整的确保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宪法规定的政治问责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而难以发挥效力。所以,要构建系统的问责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将政府官员在决策和日常政务当中失职的情形详细列举出来,对问责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固定下来,便于实施。
2.扩展问责制度的调整范围。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制主要处理政府主要官员违反党风党纪或影响较大的行为,调整范围过小。政府官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不应只用接近于法律底线的准绳约束其行为。所以,应加大问责制度调整的范围,将政府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效果也纳入问责范围,对于决策失误、行为示范应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具体到土地财政问题,就是将政府对于土地出让基金预算的违反,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当中的项目决策失误、低效浪费的面子工程都纳入问责制度调整范围。
3.扩大问责制度的主体范围。我国问责制度的问责主体主要是上级领导,是一种内部问责,缺乏来自社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问责途径,责任的判定不是自下而上的反馈结果,而是由上级主观认定,很难实现客观公正。所以,要实现对地方政府官员全面、客观的问责机制,必须扩大其问责主体。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