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玮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打工,形成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特有的进城务工现象。与此相伴随的是,在我国一些城市,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遏制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很高,已成为城市治安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占据各个城市不同人员犯罪的首位,而占流动人口80%左右的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共认的高犯罪群体。
如果从犯罪形态来看,流动人口中有职业化犯罪与非职业化犯罪的区别。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多数为非职业化犯罪,从数量上看,非职业化的犯罪分子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力军。据北京市东城区统计,在抓获的入室盗窃的流动人口中18%是有前科或负案在逃的;24.4%是盲目来京打工未成的;59%是嫌打工赚钱少的,而这些人基本上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二、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的社会成因
(一)不平等的就业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进城从事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时间长,获得的报酬低,跟城市居民相比,他们获得的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三同三不同”地位。即使这样,他们还经常会面临找不到工作和失业的危险。一些城市构建起一道隔离城市劳动者与进城务工人员的壁垒。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与城市社会产生了很深的隔阂,这种隔阂积累久了便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
(二)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深深地制约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命运和前景,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和观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偏离正义价值,体现极大的不公平,无论是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均只覆盖了城市居民,而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况则基本上采取不闻不问的做法。尽管一些城市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开始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却一直不予办理。实际上,进城务工人员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群体。失业和找不到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处于一种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
(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处于弱势地位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在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很少有进城务工人员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权益,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采取接近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进城务工人员会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来谋求问题的解决,从而走上“自救式犯罪”的道路。
(四)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负面效应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一旦离开土地、离开户籍地进入城市,就是处于社会的“边缘人口”,与社会的联系处于任意和自由状态。除了发生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外,不再与政权机构发生联系,因而便容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为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场所和犯罪的时机。再次,大量的流动人口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地,大大增加了各级政府进行治安管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难度。
(五)贫富差距的扩大
自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确立以来,收入分配趋渐不平等,社会分化严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的扩大最危险的后果是,造成巨大的心理挫折,引发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社会心理失衡是引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贫富差距愈大,心理挫折感就愈强,发生侵犯行为的驱动力就愈大。当进城务工人员的心理期望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挫折,从而产生报复的心理。
(六)阶层文化冲突
城市居民在享受进城务工人员带来的经济繁荣和各式各样的生活便利的同时,却误解乃至歧视进城务工人员。这是两种阶层文化冲突形成的一种心理态势的刻板印象。进城务工人员对所在的城市没有归属意识,没有情感上的联系,这些为以后直接针对城市居民的犯罪埋下伏笔。
(七)管理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忽视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名目繁多的收费已成为进城务工人员沉重的负担。防范式管理方式违背了管理的初衷,形成了有管理不如无管理、多管理不如少管理的局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将成为引发进城务工人员怨愤、敌视甚至走上犯罪的始作俑者。
(八)思想文化教育滞后
健康的文化知识是人们的精神食粮,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是获取良好社会效益而必须注入的投资。而恰恰相反的是,用人单位只关心进城务工人员能否给企业带来利润,对他们的业余活动、精神生活很少顾及。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品德引导、法制观念形成和情操培养等问题。结果,绝大部分抱着见世面、学技能的初衷来到城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处在一种与城市社会相对隔离的亚文化环境之中,只能在同类间形成交往的小圈子,并接受城市中的不良文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意志力薄弱的进城务工人员思想品行自然退化,进而产生并强化了违法犯罪的意识,最终成为犯罪分子。
三、预防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的对策
(一)改革二元户籍制度
二元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现在已基本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显示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种种桎梏。因此,改变二元户籍制度已为历史的必然。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改革黏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分配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身份地位、同工同酬、享有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权利。
(二)完善权益保障体系
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往往是引发进城务工人员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进城务工人员“自救式犯罪”就是进城务工人员非法维权的方式。因此,如果进城务工人员能合法地、低成本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其犯罪率也必然会下降。可见,要想真正减少进城务工人员违法犯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正当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应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一是在欠薪最集中的建筑行业实行清理整顿,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取消其今后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二是在法院设立“讨薪绿色通道”和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站”。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的欠薪案件,法院应从快审理、从快执行。
(四)转变管理方式
城市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应由防范式转为服务式。服务式管理方式的宗旨是为管理对象服务,服务管理对象是管理方式的核心,管理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一核心而展开。建立服务式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方式要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城市政府及各管理部门应当转变观念,认识进城务工人员对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确立为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的新观念。其次,加强对管理人员进行品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全面纠正那种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的工作作风,严厉惩处借管理之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抓人、乱处理的违法行为。再次,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思想,要坚决克服以处罚代替管理,以办证代替服务的简单、片面的做法,积极为暂住人口做好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
对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学校应是开放式的,教育应是全方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基本知识、技能训练和思想法律方面教育;居委会可以通过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要经常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
(六)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
一位社会学家曾说过,减少和消灭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现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他们的素质,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所以,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员工俱乐部、文化活动室,开设图书馆、棋牌室等休闲场所,并免费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健康的文化生活一方面会对进城务工人员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会让他们获得心理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相信只要政府和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缓解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饥渴症,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率必然会有所下降。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我们不应片面地谴责和归咎其素质的低下,更多的应该是反思他们犯罪的社会原因,更应从社会中寻求解决的良方。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增砖添瓦,而得到的却是身份上的歧视、地位上的不平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平等地对待进城务工人员,让他们能够在城市比较体面地工作和生活,可能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的关键之一。
(作者单位: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