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老人为使自己精神上有个依托、生活上有人照应、减少麻烦、不滋生矛盾,喜欢选择搭伴养老,即老年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社科院的一项统计表明,老年再婚者中选择搭伴养老的占50%以上。搭伴养老虽然规避了很多矛盾,但因其缺乏法律保障,也造成了很多人事纠纷。
双方都可以随时走人
案例:2013年1月13日,向志萍收到了“老伴儿”的最后通牒:三日内必须走人。想起自己为了与“老伴儿”在一起付出的代价,向志萍泣不成声。早年丧夫的向志萍,含辛茹苦地将孩子带大,直至儿子成家、女儿出嫁,本以为可以安心地找个老伴儿解除自己多年的寂寞安度晚年了,可子女偏偏反对。无奈之下,她不惜与子女决裂,于2010年与“老伴儿”未办结婚登记便同居了。可“老伴儿”是个“花心萝卜”,仅一年多的时间便对她失去了兴趣,非要将她“休了”。
点评:向志萍与“老伴儿”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搭伴养老的法律本质是非婚同居、无证同居,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也不符合道德规范,而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走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走人。也就是说,“老伴儿”的做法虽不得当,但向志萍也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新增财产并非一人一半
案例:郭玉兰与“老伴儿”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的。此后,郭玉兰为“老伴儿”洗衣做饭、缝补洗浆,照顾“老伴儿”的孙子孙女,终日劳碌不停,连自己的退休工资都补贴进去了。2011年1月,“老伴儿”用两人同居期间自己所攒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商品房。“老伴儿”的儿子担心父亲死后房子被郭玉兰占去,遂常常在郭玉兰与“老伴儿”之间挑拨,导致“老伴儿”对郭玉兰越来越不信任,于2013年2月向郭玉兰提出分手。郭玉兰无奈答应,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但被断然拒绝。
点评:郭玉兰不能分得一半房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就如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的搭伴养老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由于购房资金来自“老伴儿”,郭玉兰只能不分或少分。
个人财产不易确定
案例:2010年1月,罗琳娇与“老伴儿”进入了搭伴养老的同居生活。这期间,罗琳娇见“老伴儿”家徒四壁,遂将自己价值5万多元的冰箱、彩电、空调等家用电器及真皮沙发等生活用品搬了过来。2013年3月,两人的搭伴养老生活走到尽头。“老伴儿”坚持上述搬来的东西不让罗琳娇搬走。无奈之下,罗琳娇提起了诉讼。但由于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罗琳娇说冰箱等财产是同居婚前她的个人财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因其不能提供书证、人证,她只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