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知识问答

2013-04-29 10:27
吉林农业 2013年6期
关键词:承包期承包合同发包方

(接上期)

45.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享有占、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权利。

46.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47.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必要性?

在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以下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48.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进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有偿原则。

4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出让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公司,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

5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51.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2.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村委会即使作为发包方,也不能收取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收取了必须退还。

53.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二轮的承包还有效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了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第二轮承包的效力,“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55.国家法律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这里需要指出,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即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扣除已经履行的时间后剩余的时间期限;(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

57.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所谓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

所谓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58.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9.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60.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照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6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按股取得效益。

62.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哪些主要问题?

(1)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个别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不够重视,在调整种植业结构时,没有运用土地流转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形式去操作,仍然沿用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的办法,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地方放松了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不闻不问,自行发展;不少群众对土地流转不重视,不了解流转程序,不了解如何流转其行为才合法有效,因而在流转中未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流转不规范。从调查看,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口头协议多,缺少书面的材料,发生纠纷后没有处理依据;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流转,致使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流转合同不统一,个别地方条款繁琐,操作性不强。

(3)档案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签订率低;土地流转情况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登记;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乡村两级不能及时掌握了解流转情况;合同入档率低,整理建档不及时,容易造成丢失和损坏。

(4)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人员变动,合同仲裁员在岗的已所剩无几,不少县(市、区)合同仲裁机构已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合同纠纷的及时调解仲裁。

(未完,待续)

摘自《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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