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廉政建设及其启示

2013-04-29 00:44卫胜王友莲
关键词:廉政建设朱元璋启示

卫胜 王友莲

摘 要: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大力推进廉政建设,确立了重典治吏的治国方略,为明初的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恢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他在开国之初所采取的法外用刑、废相后将皇权和相权集于一身而造成皇权的空前膨胀以及监察机构过度依赖并听从于皇权等制度设计也给其长治久安的设想埋下了隐患的种子。明朝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值得后世记取,特别是朱元璋在位时期极力推行的廉政建设思想及具体措施,对当前的反腐倡廉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朱元璋;廉政建设;启示

中图分类号:K2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30-03

一、朱元璋廉政建设的动因、成就及基本做法

(一)动因及成就

朱元璋作为元末农民起义的领袖之一,深知元朝被推翻的根源在于官吏的腐败,以及在贵族统治下社会的黑暗,民不聊生。因此,布衣出身的朱元璋对盘剥农民的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建立明王朝后,他吸取前朝被推翻的教训,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为朱家建立“万世基业”,狠抓廉政建设,规范官吏的从政行为,开创了明初的清明政治,也为明朝近300年的基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廉政建设方面,朱元璋的很多做法,即便放到当下来审视,仍然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二)基本做法

1.加强立法

长期的斗争实践,使得朱元璋意识到,国家如果没有严明的法律,官吏的从政行为就缺少规范要求,政权就难以稳固,后世也无所遵循,江山难以长久。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重点抓的一项工程。事实上,早在称帝前(1367年,吴元年),朱元璋就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等二十人为议律官”[1],拟定律令,当年形成令145条,律285条。洪武二年朱元璋亲自编定了《皇明遗训》,其中主要精神是严禁宦官、外戚干政,保证皇统的纯洁和巩固。朱元璋主持制定的《大诰》,其主要内容是列举已被处理的官民罪状,让当世官民引以为戒。

倾注了朱元璋大量心血的《大明律》是工程宏大的一部法律,历时三十余年才定稿完成:洪武元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洪武六年及二十二年重修,洪武三十年修纂完成颁示天下。正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人们(特别是官吏)的日常行为,对官吏的贪污和贿赂行为设立了严酷的刑罚加以处罚,才造就了明初的清明政治。

2.加强法治宣传

法律制定并颁布后,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让世人周知,才便于人们知法而惧不敢有所违犯,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朱元璋十分重视普法宣传,认为“制礼定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2]为方便人们识记法律内容,朱元璋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3]。1367年12月,《大明律令》制定完成后,明太祖便命令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说:“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意,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前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4]。《律令直解》一书内容通俗易懂,便于识记,是一本很好的普法手册,明太祖阅后非常满意地表示:“吾民可以寡过矣”[5]。由此可见,朱元璋对普法宣传的重视程度。为加大宣传力度,朱元璋将《大明律》、《大诰》等法律条文作为官学和私塾的教材,还将官吏、百姓诵读《大明律》、《大诰》等法律条文情况与科考、部分减刑、官吏考核等方面挂起钩来,鼓励人们学习法律知识,这些措施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学习法律的热情,甚至出现“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6]”的壮观场面,可见朱元璋的法治宣传工作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反响,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3.规范官吏的为官行为

《大明律》首篇就是针对官吏行为的。《大明律》将《吏律》置于章首,以示国家治民先治吏之意。朱元璋十分重视对官吏规范从政的教育与引导,希望通过官吏的勤政和廉政来缓和阶级矛盾,达到大明江山长治久安的目的。除用严酷的刑罚处罚犯罪的官吏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官吏的为官行为:一是设立政府监察机构,加强对官员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与官员的职务升迁挂钩;二是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地方官每3年考核一次,京官每6年考核一次。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全国地方官吏共计4117人来京接受考核,结果是称职者仅435人,平常者2897人,不称职者471人,贪污者171人,茸者143人。可见考核之严格[7]。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挂钩:凡称职者均得以升迁,平常者在原职位使用,不称职者降职使用,贪污者移送司法惩办,茸(品格卑劣之人)者则削职为民;三是鼓励监督。监督形式主要是官吏之间的监督,其次是鼓励百姓对官员的监督。洪武元年,御史韩宜可,当廷面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擅作威福,乞斩其首以谢天下[8]。宜可首次弹劾胡惟庸未获成功,还以诽谤大臣罪下狱。但胡惟庸等人的罪行终于被查清,最后以专权不轨而伏诛。

4.倡导节俭力戒奢侈

朱元璋注意从自身做起,从皇族开始,倡导节俭。朱元璋一生注意节俭,不准将宫殿作豪华装饰,他本人的衣帽、车轿、马具等日常用品,不准用黄金镶嵌,一律改用铜替代。朱元璋认为,官吏的节俭行为和节俭意识,将影响到社会的风气,倡导节俭,可以使官府的开支减少,从而减轻老百姓的税赋负担。朱元璋常说:“节俭足以养性,崇尚侈靡必至丧德”[9]。

5.严格公平执法

严格并公正地执法,是实现立法意图的关键。朱元璋带头严格执行法律,即便是达官贵人之子犯罪,一样给予处罚,起到了很好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战争年代,由于粮食供应短缺,为保障供应,朱元璋下令禁止用粮食酿酒,但朱元璋手下大将胡大海之子,却公然触犯禁令,依然用粮食酿酒,按规定当斩,考虑到胡大海正领兵在浙江一带打仗,有谋士建议慎重对待,朱元璋不顾胡大海可能发生反叛,明确表示:“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10]。结果是朱元璋亲手处死胡公子,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即便是皇族犯法,也一样受到惩罚。朱元璋的侄儿朱文正功勋卓著,官至大都督,因贪赃不法,最后被赐死。

6.注重监察制度建设

朱元璋注重监察制度。主要表现是,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同时使监察机构对行政系统的制约和监督的内容更加严密。明初开始将御史台改建为都察院,与六部平行,主要负责建言和弹劾官吏的职能。监察网络建设方面,朱元璋将全国分为13道,每道设置按察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构成了较系统完善的监察组织。除此之外,在都察院系统之外,还构建了一个由皇帝直管的六科给事中,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六部,对六部的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和钳制作用,同时也有效地配合了都察院的监察工作。作为监察工作的补充,朱元璋根据工作需要会随时派员到各地视察,监督官吏的从政行为。为了方便监察官员工作,同时也是调动其积极性的需要,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朱元璋将原为七品官秩的监察都御史,改为正三品,第二年又升格为正二品。

二、朱元璋廉政建设的不足之处

(一)监察机构对皇权的过度依赖

监察机构等廉政建设的执行机构,完全依赖于皇帝一人,听从皇帝一人指挥、调遣,而皇帝的精力毕竟有限。庞大的监察及特务(锦衣卫)系统,皇帝一人难以顾得过来,势必影响到其长期、高效率的运转。另一方面,由于锦衣卫等机构只听命于皇帝,但其自身却缺乏有效的监督,结果出现,“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严刑峻法矫枉过正

朱元璋在开国之初采取的是“刚猛治国”的方针,但是所采取的手段诸如杀人剥皮等刑罚,缺乏起码的人道;法外用刑,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株连”和“清算”等过于严厉的制度设计,往往导致错杀无辜和人人自危,刑罚在实际执行中遭遇巨大的阻力,这种阻力,也给执法者带来莫大的压力,在可能的情况下,执法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避重就轻”处理当事人。事实上,朱元璋自己也意识到自己肃贪手法过急与过猛,他坦承:“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11]。明代中后期,也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办法,降低处罚的力度,体现了更人道的价值取向。

(三)官员待遇过低

以明洪武二十年与唐朝永徽年间、元至大二年官员司俸为例,同样是正三品官,司俸分别为35、60和12.33石米;正七品官的司俸分别为7.5、21和4.23石米[12]。从数据上看,同职级的官员,明朝的司俸仅相当于唐朝的36%到59%不等;数据显示,明朝较元代高,事实上,元代由政府发放的司俸只具有象征意义,官员大量的收入来源于职田,元世祖至元三年、十四年定北方路府州县官吏职田,按官阶自16顷至2顷不等,佃户从七百户至三五十户。由此足以说明,明代官吏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职田,司俸与职田的收入总和远远高于明朝的收入。过低的收入,使得官吏无法体面且有尊严地生活,这也是严刑峻法挡不住前赴后继官吏腐败的原因之一。

(四)皇权过于膨胀

朱元璋废除了丞相职位,将皇权和相权独揽在皇帝一人手中;废除了监察系统中的谏官系统,御史和给事中的规谏得不到制度上和法规上的保证,如果君主开明,尚可采纳建言,如君主拒谏,则监察机构对于皇权就没有监督和干预的可能。皇权过于膨胀直接导致不勤政廉政的君主失去被规劝、纠正的机会,皇帝一人松懈可能导致整个朝纲松弛。事实上,朱元璋本人的勤政廉洁,并不能代表其子孙后代也一样能自觉地勤政廉洁,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导致明中晚期的腐败加速。

三、对当下的几点启示

(一)法律及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以受贿、贪污、行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破坏法制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抓廉政建设,首先应该从法律及制度建设入手,朱元璋三十年磨一剑(历时三十年编纂《大明律》)的精神值得学习。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执法者必须知法、守法。朱元璋强调法律条文应言简意赅并便于识记,将法律知识列入官吏选拔和任期考核的内容,大大增强了官吏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同时朱元璋还通过组织编写通俗法律读本、审判案例等向普通百姓宣传法律。朱元璋这种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宣传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今社会新的法律层出不穷,向公众普法的任务十分繁重。事实上,社会上大量的“法盲”存在,是导致包括贪污、腐败在内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通过法治宣传让人们意识到有些事不能为也不敢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公正严格执法

执法要公正、严格,否则法律一旦因执行不到位,在民众中失去权威,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是空纸一文。朱元璋在执法上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于达官贵族亲属(如胡大海之子犯禁酿酒令)、身边的重臣(如户部侍郎郭恒盗窃仓粮)、甚至连自己的侄儿也没有网开一面。凡犯了罪的一样受到惩罚,毫不徇私情。其公正严格执法的做法,树立了很好的榜样,使得正气得以弘扬,官吏不再敢明目张胆地搜刮民脂民膏。执法不严、因人而异的“人情执法”是对法律的践踏,会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更是一部分腐败分子胆敢铤而走险的重要诱因。

(四)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执法权力

纪检监察机构要相对独立并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包括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要到位,同时赋予其对于腐败案件的独立处置权力,特别是赋予地方纪检监察机构这样的权力,显得尤为重要。明朝监察机构的七品官员可以弹劾一品这样的大官,这项制度设计对监察机构履行职责,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五)广泛发动群众对社会腐败现象的监督

朱元璋设计了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官吏之间互相监督以及百姓对官吏的监督等制度,对预防和惩治官吏腐败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当今我们除了借鉴明朝的做法外,在群众监督方面应该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使得监督的效率更高。

(六)构建完整的监督链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朱元璋时期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就是因为缺乏监督,往往导致其成员肆意违法,危害社会。政府机构之间、官员之间相互监督,加上来自外部的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构成闭合的监督体系,不允许游离于监督和权力约束之外的群体存在,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机体才能增强净化功能,实现长期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3〕〔4〕〔5〕〔6〕张廷玉等.明史·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2280.

〔2〕[明]余继登.典故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1.6.

〔7〕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583.

〔8〕〔10〕张廷玉等.明史·韩宜可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3983,3879.

〔9〕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891.

〔11〕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52.

〔12〕罗冬阳,赵毅.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政策的原因与条件[G].陈怀仁.第六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明史论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97.207.

猜你喜欢
廉政建设朱元璋启示
朱元璋杀牛
朱元璋背后的女人
朱元璋与叫花鸡
浅谈财政监督工作思路
浅谈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践
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警察院校政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及启示
武陵山片区高校经管类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的建设与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军队廉政建设研究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