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问题

2013-04-29 05:37王玲唐宇坤
关键词:意中人串通招标人

王玲 唐宇坤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和实施,随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建筑企业改制工作不断深入,建筑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日趋成熟,招标投标活动亦逐步规范。但是也应看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串通投标行为时有发生,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蔓延,毒害了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串通投标及其性质:

串通投标一般是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项目进行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排斥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为目的,从而谋求中标的行为。串通投标是一种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的投机行为,其实质是企业间串通 哄抬标价,谋求不正当利润或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为某些人谋求利益,它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与投标的“意中人”私下操作,在未进入法律程序前就完成内部约定,进入市场只是一种走程序;○2招标人与投标的“意中人”搞对号入座,在资质审查,评分标准方面倾向“意中人”,排斥其它投标人;○3开标前,招标人告知“意中人”相关关键性事项,透露活动细节(如比值设定等),以保证“意中人”中标,甚至在“意中人”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4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引导或暗示评委会对其“意中人”实行优惠对待,确保实现其目的。

2、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主要表现在:○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进行围标,采用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或以高、中、低报价,排斥其它投标人;○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进行陪标,这种现象往往是共同抬高投标报价;○3通过内部协商,采取“弃权”等手段故意退出竞争,确保约定人中标。

三、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主要是发生在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无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还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形式上很难识别,同时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失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串通投标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受利益的驱动及政治、权力、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影响,具体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现有法律法规具有缺陷,给串通投标留有弹性空间:目前,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些规定制定的不严谨,甚至出现矛盾,这给串通投标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如项目招标可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使用“综合评分法”,特别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业绩等方面评分标准空间较大,往往使得标准制定前就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等,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具备严密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2、承包商的体制及利益分配问题是引起串通投标的具体根源:现阶段行业资质门槛较低,成立承包企业投资少,风险小,企业规模小。这些企业为了竞争,相互串通,与大企业抗衡。而有些大企业由于费用较高,往往又采用分包等方法勾引小企业,相互谈判,在利润分配上达成一致,形成串通投标。

3、评委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目前的评标需要。一是评委会的组建是队随机的,来自各行各业,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很难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二是专家水平很难适应计价方式的需要,有些专家缺乏造价方面的知识,很难将技术方案中的经济价值计算出来,使得评审具有随机性;三是评审时间不能满足评审的要求,一个项目的评审需在几个小时内完成,难免出现评审质量的低下;四是专家不是专职的,其都有自己的工作和岗位,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五是评审费用较低,致使部分专家不专心;六是有些专家职业道德不高,不能抵制投标人的诱惑,评审中有意使串通投标成为可能。

四、预防和治理串通投标的方法和建议:

“串通投标”是一种投机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要解决这一问题,需采用综合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着重解决:○1梳理相关法律体系,废止相互矛盾或有漏洞的条文;○2着重研究相关标准现阶段的统一性,如时间节点、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定标办法等方面力求统一;○3相关标准和方法要切合市场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在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协调部门间及各省(市)间标准的统一性:○1打破部门间的行业壁垒,使得外部门可跨越投标;○2省(市)间标准的一致,使得竞争市场面宽量大,打破区域限制;○3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打破行业垄断,杜绝“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现象,扩大市场准入。○4减少或杜绝临时机构,健全行业监督机制。

3、加强对投标企业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投标人的串通投标可能,一是企业成立审批要严格,门槛不能降低;二是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年检或阶段性检查不合格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三是把握住企业人员变动的随意性,杜绝企业挂靠、出卖资质、违法分包现象;四是行业监管与政府监督部门联手,真正实行“企业诚信档案”制度,把有污点的企业排出行业;五是实行担保体制,保证金制度等,使得违法企业不敢越雷池一步;六是提高企业的素质,以技术进步而节约成本,实现真正利用竞争提高利润水平,发展循环经济。

4、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管理:一是对目前的专家进行梳理,按技术能力及业务素质情况进行分类,保证专家“名符其实”。二是加强专家业务水平的培训,使得其知识更新,技术能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三是提高专家的道德修养,提高其防腐能力;四是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保证其评审时间;五是建立专职专家库,保证重大项目的评审质量;六是严格执行对专家出现问题的处理,保证专家能真正称得上是德才兼备的人才。

5、淡化权力机关的权力意识,为治理串通投标保驾护航:一是提高权力人员的道德修养,使其能正确使用,不滥用权力;二是实行动态管理,使权力人员有危机感,淡化其对权力的使用;三是发现滥用权力的行为时,严肃处理,不姑息迁就。

五、“串通投标”是一种具有投机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其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要解决这一顽疾,需从制度方法入手,多部门、全方位协作,也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只有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参与主体的素质,形成社会的共同管理的体系,才能真正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消除串通投标的危害,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姓名:第一作者王玲,出生年月:11964.5.25,单位: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位:工程师;学历:大专。第二作者:唐宇坤,出生年月:1982.11.29,单位: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位:工程师;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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