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喜
[摘 要]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传统社会重出身、重钱财以及婚姻中遵守父母之命的特点依旧对当代社会产生着影响。
[关键词]婚姻观;特点;影响
[中图分类号]D6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50 — 02
引言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不论在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跟谁结婚”一直是婚姻前男女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婚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繁衍需要,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婚姻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求偶行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则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1〕心理学家则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其中包含伴侣之间情感的亲近、性行为的专一,以及短期和长期的承诺。而法律强调的则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2〕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除传宗接代以外,还要符合当时社会对于社会阶层,经济地位,文化因素的要求。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的婚姻观念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影响的不仅仅是当时的社会,对后来的社会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于婚姻观内涵,心理学家倾向于将婚姻观作为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强调其对人的行为、态度及认知的影响。美国学者Craddock将其定义为,已经进入婚姻过程中的人们的终极与工具价值观,强调婚姻观的现实作用。黄希庭提出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对于婚姻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回答为什么结婚,选择什么样的结婚对象以及追求怎样的婚姻生活等的观念系统。〔3〕
总体来说,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某种婚姻观念一旦形成之后,就会成为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的指导思想,约束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行为。
2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
2.1家长包办
中国自夏商时代开始,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自上而下的嫡长子继承制。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封建统治者对婚姻制度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西周时期的婚姻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同性不婚。〔4〕先秦两汉时期,统治者重整婚礼,强调婚姻要符合礼仪礼制和儒家的伦理道德,而婚姻关系中人们关注的是如何符合礼制礼仪和孝悌之道,婚姻的决定权仍在父母的手里。〔5〕但是直到清朝时家长主婚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在清朝,不管是在法律条文还是在实际生活方面,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都达道了极致。《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青年男女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6〕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使得私定终身被视为非法,男女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
2.2注重婚姻的繁衍作用
从历史发展来看,婚姻观基本可以分为生育型和爱情型两个类型。在封建社会,婚姻的实质在于宗族的延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姻具有维护本家族的功利主义,生育子女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家庭的劳动力。夫妻双方的任务始终离不开对祖先的祭祀和对后代的延续,所以那时的婚姻对家族的关系重,而对个人之间的关系则极为轻微。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婚姻具有十分圣神的意义,男女婚姻是“承天体之性”配合而成,当时的婚姻观基本上都属于生育型。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注定使婚姻不能走上“自愿结合”式的爱情型道路。春秋时期,齐桓公下令“男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越王勾践曾下令“男二十,女十七不婚,其父母有罪”;汉惠帝时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国库收入,下令“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增收五倍的人头税)”;而至今农村依旧流传有“早种稻子早得谷,早娶媳妇早得助,早生儿子早得福”的谚语,反映了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在于繁衍人口。
2.3男尊女卑
中国历经几千年的父系氏族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一直传承至今。婚姻中的重男轻女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婚姻的确定过程中重视直系亲属中男性长辈的意志;一种情况便是婚姻关系确定以后,在婚姻生活中的男尊女卑。从婚姻的仪式来看,所有的的仪式必须经过族中男性长辈的过问,女子出嫁的时,父母会告知:“必敬必戒,无违夫子”。所以古人说,夫为妻纲,与君臣、夫子夫妇并列。〔7〕而从周代开始,女子便开始受到三从四德的束缚,家庭中“男外女内”的格局已经形成。“治内之妇必须以治外之男的意愿为依归”,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利,只有从属的家庭地位。而传统社会的贞操观,则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封建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作为男子,可以同若干个配偶发生性关系,生育出本人的子女;而作为女性一方,则必须严守一夫制,只能为现在的丈夫生育子女。封建社会为贞洁烈女树碑立传的现象,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
2.4等级森严
西周时期,法律规定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对通婚范围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根据《左传》记载,天子家族只能与诸侯国王室通婚,而诸侯国王族之婚姻也均在不同姓的诸侯国王族中缔结。魏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随着士族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建立,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世家大族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在婚嫁对象的选择上均为对方的政治地位为标准,门阀士族为了保持高贵血统纯净性,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重门第具有不同的内涵,早期封建社会注重的是出身血统,而随后的朝代则主要以政治经济地位来衡量门第是否相当。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士族制度逐渐瓦解,然而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甚至成为婚姻的唯一条件。〔8〕到了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门当户对制度逐渐演变成为“良贱不婚”,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身家清白的人不能与贱籍人通婚,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
2.5重钱财
人类自古至今所经历的婚姻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到了宋代,随着战乱的结束和科举制度的日益完善,门阀制度逐渐瓦解,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宋代婚姻的最大特点就是“婚姻不问门阀”,门第观念日益淡薄。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也被打破,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日益疯狂,婚娶重钱财的观点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甚至在官僚士大夫阶层在婚嫁时,也不再顾及门第、社会等级等观念,而以对方的家庭是否富有为标准。到了明清时期,在婚姻观念上门第、出身的的思想更加淡化,而财富却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诚如时人所说:“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姻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9〕 在婚姻嫁娶中,索取财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间的贫贱女子甚至因为出不起嫁妆而至老不得嫁。
2.6对待“性”问题上两面性
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婚姻观念从原始社会的“男女杂游,不媒不娶”的乱婚年代逐渐发展起一套繁杂的婚姻礼仪与规范。对性的态度逐渐形成一种两面性的状态。性态度的两面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性的不同要求;二是纲常伦理与社会风俗的矛盾。春秋时期即开始把公开谈论男女房事视为欺辱之事,女人不能抛头露面更不能与丈夫以外的男人私下接触。到了宋代以后,女性更是被与世隔绝,未婚女子要固守闺房,已婚女子需居于内室。与此相反的,男性纳妾招妓等好色之风却日盛不衰。另一方面,儒学家极力建立一套严格的纲常伦理制度,试图以“礼”来限制色欲,宋明理学家则从“尤物移人”的女色诱惑论出发,认为男性要抵制诱惑,做一个有气节有道德的“君子”;另一方面对妓女十分的憎恨与鄙视。〔10〕而在现实生活中“色”一直为世俗所津津乐道并由此产生了丰富的文学作品。“嗜色”与“戒色”成为每个朝代的纲常伦理与社会习俗之间的矛盾焦点。
3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影响
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传统的婚姻观念并没有在某个历史阶段完全的消声匿迹,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且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建国6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恋观逐渐向自由婚恋观转变。20世纪80年代,黄希庭等的调查表明,男大学生择偶条件的重要性依次为:性格爱好,道德品质、才能、身材容貌、经济条件;女大学生择偶条件的重要性依次为:性格爱好、才能、道德品质、身材容貌、经济条件。调查还发现,多数大学生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还是考虑的比较周全,同时以功利为结婚条件的增长趋势也稍见明显。〔11〕进入21世纪后,青年的婚姻观念逐渐向物质需求转移,对结婚对象的本人成分、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等政治条件降至40年来的最低水平,而对住房、职业收入等物质条件的重视程度和期望值大幅回升。〔12〕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更加多元化,而市场经济多具有的功利性和社会道德的多元化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从中国传统社会延续至今,门当户对、钱财等等,依旧是当代青年男女选择结婚对象时考虑的重要条件。所不同的是,如今这些传统的婚姻观念往往具有一些新的时代内容,通过更加具体的形式加以表现。
〔参 考 文 献〕
〔1〕刘封.试论婚姻的本质〔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65-70.
〔2〕陈昊,黄国荣.也论婚姻的本质属性〔J〕.法制与经济,2007,(06):58-59.
〔3〕黄希庭,郑涌.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5〕张淑一.近二十年的先秦婚姻史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79-84.
〔6〕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顾鉴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8〕李金河.魏晋隋唐婚姻形态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5.
〔9〕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0〕吴诗池.中国人的婚姻观与婚俗〔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
〔11〕黄希庭,徐凤妹.大学生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12〕种道平.近十年我国青年择偶标准研究述评〔J〕.青年研究,2003,(02):13-18.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