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及其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2013-04-29 17:37郑雅婷
知识管理论坛 2013年6期
关键词:出版物档案馆加拿大

郑雅婷

【摘要】认为2004年5月21日正式施行的《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是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合并后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包含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法律规定。介绍该法的立法背景、概况和主要特点,通过对该法规定的法定送存、网络采样、规范化服务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解读,主张我国图书馆立法学习该法的一些成功之处,注意新兴空白领域;规范图书馆运行和服务工作;尽快出台适应我国图书情报发展现状的图书馆法。

【关键词】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 图书情报立法 法定送村 网络采样 图书馆与档案馆一体化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的发展,图书情报和档案领域都在积极寻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保存和利用的新方式。2003年10月2日,加拿大图书档案馆(也称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Library and Archive of Canada)正式成立。2004年4月22日,与之相应的《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或称《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经国会审议通过,同年5月21日正式施行。加拿大是率先开展图书馆与档案馆一体化服务的国家,研究《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对各国国家图书馆立法及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的产生背景

1.1立法经过

组建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意向始于2002年。该议案由加拿大国家档案馆馆长伊恩· E.威尔逊(I. E. Willson)和加拿大国家图书馆馆长罗克·卡里(R. Carrier)联合署名。

其大致内容如下:就当今的加拿大人的图书档案服务而言,下议院的这个议案对于建立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该议案提出要合并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加拿大国家档案馆,这意味着新机构将获得更多的授权,为加拿大人学习有关加拿大社会的文献遗产和知识提供了简捷的、综合的方式。对这个机构的授权更新了以前对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授权,并使之现代化。这个新机构强化了图书馆和档案馆的作用,使其能够作为持久知识获取的国家资源,为所有人服务,为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加拿大的文化、社会、经济的进步做出贡献。

该议案提出,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应该具备一种新的力量,以便能够对知识社会带来的种种挑战做出反应,建立一个现代机构,保存和促进加拿大的文献遗产。该议案规定,要对加拿大的网站进行定期的抽样调查,以确保它们能够没有任何限制地开放,并且实现包括在线出版物在内的法律保证的现代化。

2003年5月8日,加拿大遗产部部长莎拉·卡普(S. Copps)向加拿大下议院提交了将加拿大国家图书馆(National Library of Canada,NLC)和加拿大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of Canada,NAC)合并为加拿大图书档案馆(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LAC)的议案。

2003年10月2日,加拿大遗产部部长莎拉·卡普宣布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成立,即将原加拿大国家图书馆与原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合并。这是一个集中了原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原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馆藏和专门人才的新机构。2004年4月22日,《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通过下议院、参议院的审议后同意,并得到了王室的御准。2004年5月21日,该法在国会的指示下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原《加拿大国家图书馆法》(National Library of Canada Act)和《加拿大国家档案馆法》(National Archives of Canada Act)一并废除。

1.2补充修订

2006年12月12日,《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根据信息取得法、版权法、退伍军人事务法、海关税收法、金融管理法、历史遗迹及纪念物法、所得税法、受伤军人补偿法、努纳武特地区土地要求协议法、加拿大议会法案、养老保险法、隐私法、犯罪收益(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法、公共部门薪酬法、公共服务员工关系法、退伍军人津贴法、育空地区原住民土地要求解决法、青少年刑事审判法、育空地区原住民自治法案对该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

1.3特殊性

当今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变得空前迫切,但在广袤的信息海洋中,如何又快又好地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却是一大难题。信息需求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图书馆和档案馆都是作为满足大众信息需要的重要文化机构,在信息搜集、整理和提供使用方面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人们因之产生一种设想,能否将这两个对满足信息需求有相似功能的机构合并,从而更高效快捷地为信息使用者服务?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正是在这样的图书、档案一体化的浪潮中产生的。它创造性地将图书馆和档案馆这两个在某些功能上有相近之处的机构合并,使二者的馆藏、技术和人力优化组合后,形成了一个创新性知识机构——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打破了图书馆、档案馆之间的层层壁垒,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优化整合,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1]。

2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概况[2]

2.1宗旨

通过《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法》来明确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宗旨:

● 为了当代和后代人的利益而保存加拿大的文献遗产;

● 为加拿大服务,作为促进知识被所有人使用的源泉,从文化、社会和经济方面促进加拿大成为自由、民主的社会;

● 促进加拿大政府机构、社会机构和民间团体等各类机构之间关于知识获取、保存和分类方面的合作;

● 作为加拿大政府及其机构的持续记忆器。

从以上内容可看出,《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在宗旨中再次申明图书馆、档案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知识的保管者和促进利用者的身份,也彰显出图书馆和档案馆一体化之后,其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同时也加入了持续发展观的合理内容,凸显了加拿大政府及公众对图书馆和档案馆的重视以及他们对图书情报事业发展的一种思路。

2.2义务与权利

2.2.1义务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规定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所应履行的义务有:

● 获取并保存文献遗产;

● 使文献遗产向加拿大公民及身处加拿大且对其有兴趣的人员进行开放,并促进这一功能的实现;

● 作为加拿大政府出版物和政府、内阁具有历史和档案价值档案(文件)的永久贮藏所;

● 促进政府机构信息管理;

● 协助政府机构的图书馆服务工作;

● 支持图书馆和档案馆事业的发展。

2.2.2权利

加拿大图书档案馆馆员可以做任何有助于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发挥其职能的事,包括:

● 获取出版物或档案(文件),进行收藏、保管和控制;

● 采取措施编制目录,分类、识别、保存并收藏出版物和档案(文件);

● 编辑、更新信息资源,如国家书目和国家联合目录;

● 提供信息、参考咨询、科研或外借服务以及任何促进文献遗产利用的其他服务;

● 立项、鼓励或组织促进文献遗产为公民所知和了解的活动,如展览、出版或演出等;

● 与加拿大境内或境外的图书馆、档案馆及相关机构达成合作;

● 对政府机构在信息资源的生产和使用方面给予建议,并基于此目的向其提供服务;

● 为政府机构的图书馆服务提供指引与向导;

● 为促进和提高文献遗产开放使用提供专业化的、技术的和资金的支持;

● 实施国会当局指明的其他功能。

3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的主要特点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官方发布了英语版和法语版以满足加拿大主要语种的使用。其内容包含了声明、名词解释、人员指派、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权利和义务、网络采样、合法送存、产权、政府文件、金融规定、总则、罚则、相关法补充。

3.1法定送存范围扩大,兼顾出版物呈缴者或档案提供者的利益

由于加拿大图书档案馆融合了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所以有关法定送存部分除了图书呈缴,也将因保存目的获取档案的情况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下来。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第10条是针对图书馆工作的,第11条则是相应地针对档案馆工作。

第10条:

(1)出版者,即在加拿大出版、发行作品的出版人,应自费向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提供2份出版物复本。

(2)部长可专门为此部分制定条例,包括:

(a)定义出版者;

(b)描述为使馆员获取出版物内容,必要时可采用除了纸以外的其他媒介的情况;

(c)描述集体出版物只需呈缴1份复本的情况;

(d)描述集体出版物当且仅当收到来自馆员的书面要求后的义务。

(3)在此部分中向馆员呈缴的出版物属于女王陛下,并构成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馆藏。

(4)在此部分中,不同语种、修订版本和形式的出版物,都当视作不同的出版物。

第11条:

(1)当馆员决定将某份具有历史或档案价值的档案(文件)向加拿大公众开放时,他/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其产权所有者提供1份复本,同时还可在要求中具体说明适合于收藏的档案(文件)的形式和质量。

(2)在此部分中,“档案(文件)”指的是需要通过一定工具以使用其任何形式的内容,如声音、图像或其他信息。

(3)馆员当偿还第11条(1)中提供复本的个体制作复本的实际费用,但不包括女王陛下或其代理人。

(4)在此部分中,为了各省份的权利,对女王陛下有所限制。

(5)在此部分中,向馆员呈缴的复本属于女王陛下,并构成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馆藏。

3.1.1呈缴本的形式包含电子出版物

呈缴本制度是各国国家图书馆保证馆藏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中的法定送存是呈缴本制度在加拿大的另一种说法,实质上也是呈缴本制度。随着近20年来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出版物的概念和种类尚难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界定和规范;另一方面,该制度又因与出版者、作者和其他类型的缴存义务人相联系而涉及多种复杂法律关系,如财产权、著作权等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故在图书馆法中进行规定难度较大。这也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单独制定或者修正原有缴存法律的重要原因之一。《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在目前阶段采取的措施是先制定单独的出版物缴存法,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再将其纳入其他图书馆法中,这种做法较为妥当 [3]。

从以上引用的法案内容中可见,《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要求呈缴的已不仅仅是纸质出版物,还包括纸以外的媒介,如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这是加拿大呈缴本制度适应新的时代需求、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3.1.2集体出版物只需呈缴1份复本,部分情况向档案提供者支付制作复本的实际费用

也许是因为集体出版物产权情况较为复杂,而且有些集体出版物的产权人所得收益并不如个人出版物产权人,《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将集体出版物的呈缴规定单独区分开来,并规定只需呈缴1份复本,但这一特殊情况究竟适用于哪些范围?《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中设立了灵活条款由部长用其他条款加以明确描述。

在为了保存目的获取档案方面,《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则规定:馆员可以明确要求档案的形式和质量,但应当偿还提供复本的个体制作复本的实际费用。这一规定有助于加拿大图书档案馆获取优质的档案馆藏,能够很好地保护文献,同时也保护了档案(文件)产权所有人的权益。此条例大大有利于加拿大民间档案搜集工作,也有利于保护加拿大文献遗产。

3.2突出网络采样的重要性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第8条(2)规定,特指在第8条(1)(a)条款下行使权力,为了保存的目的,馆员可以在某些时刻,通过他/她认为合适的方式,采集通过网络或其他相关媒介不加限制地向公众开放,且对加拿大有一定意义的档案(文件)资料的代表性样本。

互联网上数字形式的文献遗产的迅速增长,表明保存重要时刻文化表现的各种形式十分必要。新的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授权明确了对网站进行定期抽样、保存所引起的挑战。这将给出加拿大每一时刻的“一天生活”(day in the life),向未来的历史学家和其他人提供有关过去加拿大存在过的重要事物、问题和文化的信息,其价值无法估量。

这一活动的目的是支持建立基于互联网内容的更加完整的馆藏,以促进和完善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各类采集活动。抽样将在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仅应用于公众可获取的互联网资料,而不包括有限制的,并且仅应用于来自加拿大的或者加拿大感兴趣的地区。

丹麦、挪威、新西兰也有类似这方面的法案。在包括英国和法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里,各自的立法机构当前都面临着有关“抽样”措施的问题 [4]。

3.3规范化读者服务工作的开展

在《财产管理法》中第2部分定义的所有部分,按照《财产管理法》第40条(2)所规定的,为了将女王陛下赋予加拿大的权利更好地使用,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应依约进行大众意见调查,并在数据收集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馆员递交书面报告。

在《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的规定下,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所进行的大众意见调查包括用户需求调查研究、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估等。用户的需求是实时更新、不断变化的。国家图书馆与档案馆一体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为大众服务,实现其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职能,所以对用户需求及使用满意度进行了解,对优化服务、创新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用户需求研究机制主要通过用户需求中心、数据管理、市场情报、用户群分析或研究计划等方式来建立,而用户满意度调查方面,该馆则设有完整的投诉机制,他们处理用户投诉的宗旨是:“让用户满意,绝不让一个用户愤然离去!”[5]通过法定形式规定必要的大众意见调查,肯定了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开展意见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有力地推动了其社会职能的实现。

3.4将金融规定纳入法律条款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第18条专门对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金融工作进行了规定:

(1) 应设立加拿大图书档案馆会计,保管该馆包括捐赠获得的所有资金;

(2) 应此法要求,审计、记录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所有支出;

(3) 第18条(1)中所指的资金使用,不受任何条款限制。

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国家图书馆法中并不常见,但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并不避讳在法案中提及金融工作,甚至将其明确描述并加以规定。虽然目前大众发现国家图书馆或档案馆腐败或滥用资金的情况较少,但在法案中清楚声明却能很好地防患于未然,并且使捐赠者和作为监督者的用户都安心不少。将图书馆或档案馆各项职能的运行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相信是现代成熟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适应时代发展的重要趋势。

4 对图书情报立法的启示

4.1应尽快出台适应我国图书情报发展现状的图书馆法

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在馆际互借方面(interlibrary loan)的传统服务内容包括出借专著、连续出版物、报纸胶卷、报告、官方出版物等,而在信息技术的冲击下,该馆依据《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宗旨:“使文献遗产与加拿大公民及身处加拿大感兴趣的任何人共享,并设法使其有办法使用这些文献遗产”,开始了馆际互借服务新内容的探索:使用电子邮件和电子版满足馆际互借的需求。根据该馆的数据,传统馆际互借的数量正在逐年递减。20世纪90年代馆际互借的请求可达约15万条,而到2008年几乎只有当时峰值的三分之一,即53 000条[6]。而今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对其馆际互借今后趋势的预估是:随着越来越多专著、期刊数字化工程的实施,馆际互借所需的内容可能会更多地集中于古籍以及发行或收藏范围较小的没有电子版的出版物。

由此案例可看出,《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对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馆际互借服务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如果我国也能重视图书馆法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尽快出台适应我国图书情报现状的图书馆法,相信对今后图书情报领域的相关服务能起到较大的导向作用。没有法律是一开始制定就完美的,再完善的法律也要经过探索、试验才能不断修订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图书馆法方面也应当勇敢探索才能越来越完善。

4.2立法应注意新兴空白领域

如今信息技术日臻成熟,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图书馆、档案馆已变成图书情报工作中崭新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对法定送存的规定中,除了对传统出版物呈缴制度进行规定外,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呈缴的范围,拓展了呈缴本的形式(如电子出版物),并综合考虑了科学合理的呈缴复本数(如集体出版物呈缴本数)。

网络抽样则是《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另一种新尝试,并且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规定的尝试。通过法律的保护,这种尝试的阻力大大被削弱,能够减少人们得出正确结论的时间。虽然目前有许多图书馆已经开始向读者开放专著或期刊数字化资源,但对网络资源方面的服务却少之又少。

社会在不断发展,各种信息技术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会给图书情报工作带来新的变数,如物联网技术是否会给图书档案部门借阅流通工作带来新的变革,云端技术对网络信息采集会否有新的改革,社会分工的变化对图书档案管理从业人员要求和从业地点分布会否变化,等等。只有持续关注这些变化带来的新兴因素,通过认识、学习和研究,并在这些变化累积到一定程度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护,法律才能更加完善,图书档案工作也才能长足发展。

4.3规范图书馆运行和服务工作

图书馆立法应注意与权威法相适应,根据相关法律及时修订、完善图书馆相关法律。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其制定时描述准确,具有可执行力,这样才能被人们信服,并且去遵守法律规章。然而法律权威不是永恒的,一定时期后,随着各种社会因素的变化,许多规定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那么此时只有更新、规范法律条例,才能确保法律描述准确、规范可行,具有权威性和信服力。同样,图书情报领域的法律工作也必须保持其规范性。《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注意对名词定义的及时修订和持续更新。这一系列行为不但确保了其条例的可执行性,减少了该馆与用户、政府行政机构的纠纷,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公众对《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和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图书情报领域法律的规范与否,关系着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工作能否依法、有序进行,公众会否信赖图书情报工作。作为一个知识存储和服务机构,如果无法依法有序运行,没有公众的信赖,没有用户愿意来使用,那么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所以,图书档案领域法律的规范化,关系着图书馆能否公正、有序地运作,能否得到用户的认可和使用,是事关图书馆长久存亡的大事。

规范图书馆的内部运行。在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及其相关机构都不是以独立机构的理念进行经营的,对许多行政、金融、法律方面的相关工作,工作人员不知如何处理,以致时常有读者不满意甚至与图书馆之间发生纠纷。不妨以图书馆法来规范图书馆的内部运行,如《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对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人事任命、行政、金融方面作出了公开而详细的规定,一可规范机构,保证其顺利运行为读者服务;二可树立规范的法律观念,使依法处理的观念渗透到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工作当中去,增强职业认同感和为读者服务的使命感。再以加拿大图书档案馆设立顾问职位为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图书馆的领导层无论多么优秀、多么博学、多么专业,总归有眼光所不及之处,无法纵观全馆发现所有的不足之处。而该法中明确指出在加拿大图书档案馆设立顾问一职,邀请馆外权威人士作为顾问,为改进该馆发展模式、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规范图书馆的大众服务工作。可用图书馆法来规范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基本开展程序,敦促服务项目的调研、开展和贯彻实施,如《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规定大众服务调查工作,应在数据收集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馆员提交书面报告。这一做法就极大地深化了图书情报领域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认识和自身的使命感,敦促他们积极为读者服务项目的开展付出更多努力。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的立法实践为图书情报领域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学习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加拿大国家图书馆法》和《加拿大国家档案馆法》既已随着《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的生效而废止,那么原有的关于馆员聘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也随之无效,但《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中却没有对该部分进行明确定义和描述。再者,《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对罚则规定也不够详尽、完善。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当承认并且汲取其优秀成分,促进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相关法律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曹宇,孙沁. 《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述评及其对我国《档案法》建设修改的启示[J]. 档案学通讯,2011 (1):39-42.

[2] 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EB/OL]. [2006-12-12].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 L-7.7/20061212/P1TT3xt3.html.

[3] 贾素娜. 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与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法[J].贵图学刊,2009(1):70-71.69.

[4] 王知津. 创新型的知识机构——新组建的加拿大图书档案馆[J].档案学通讯,2005(4):82-85.

[5] 罗滦. 浅谈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的档案信息服务系统[J].兰台世界,2009(10):22-23.

[6] Kelsall P, Onyszko E. Interlibrary loan services at 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J]. Interlending & Document Supply, 2010,38(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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