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4-29 16:15柯盈盈
西江月·中旬 2013年6期
关键词:董事会问题高职

柯盈盈

【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其中董事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包括治理结构指导思想不明确、董事会与校长矛盾突出、董事会治理激励机制不完善,最后提出一些我国董事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民营;高职;董事会;问题;策略

引言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问题成为高职院校面临的突出问题。公办高校纷纷制定章程,研讨成立理事会和董事会的可能性;民办院校则面临着分类管理以及相应的治理方式的选择问题。众所周知,高等职业教育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是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治理结构是构建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的核心问题。

1、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1治理结构指导思想不明确

实际中,投资民办高校的主体是多样化的,一些投资者在政治觉悟上有较大的差异,这也导致了这些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是十分明确。

目前,我国的江西、云南、湖南等一些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民办高校已落实了该督导制度。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该督导制度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一是民办高校办学者、领导者对督导制度不认同或是排斥,认为该制度干预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二是受委派的党组织负责人或政府督导专员在职责上不明确,其在学校中的工作方式、工作机构等缺乏详细的规定,容易出现。有责无权、有官无兵的窘相;三是《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虽然明确规定督导专员要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引导,要参与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基础建设、招生等一系列重大事项的研究与讨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却没有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必须进入到决策机构中去,所以,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党组织负责人或督导专员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中,更多的是一种建议权,而非决定权,督导专员所发挥作用受到了制约和限制;四是一些民办高校在党组织负责人或督导专员的选择上,通常由校方来选择和推荐,受委派的监督人员往往与校关系密切,甚至就是校内人,其工资待遇也是由校方支付的。这种情况下,督导专员往往被校方所收买或是被边缘化,甚至二者形成共谋的局面。

1.2内部成员结构不合理

第一,董事会成员呈现出家族化倾向。

第二,董事会成员呈现出门面式倾向。

第三,董事会成员来源单一化。

1.3董事会与校长矛盾突出

当我们仔细观察一下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状况,我们会发现很多学校都请名人挂帅,担任学校的名誉校长、名誉董事长、顾问等。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教育体系下,民办高校的社会认同度低,为了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信任度,减轻政府对学校发展的干预,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董事会在选聘校外董事时往往考虑具有较高社会名望的人担任董事,如退休的政府官员,各个大学的名教授等等。

1.4董事会治理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民办高校,校长、董事长合一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企业投资办学的学校中,往往集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学校董事长和校长三职于一身,甚至党委书记也由同一人担任,致使相互间监督缺位,在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的时候出现混乱。

2、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内部原因

第一,在决策信息方面缺乏对称性。

第二,在决策水平方面还是比较低的。

2.2外部原因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第二,在党委、政府方面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

3、完善我国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的建议与对策

我国一些学者以往对于民办高校董事会治理的研究多停留在董事会和校长这两个层面上,对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不够具体和全面。通过对我国的民办高校董事会治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 在民办高校董事会治理过程中,党组织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构建出以董事会为决策中心,以校长为行政中心、以党组织为政治核心的董事会治理结构,简称“三心”模式。在董事会的具体治理中,遵循原则,措施得当,有效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我国民办高校健康、稳定地发展。

3.1推进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理念创新

前文提到,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治理结构的框架是“三心”模式,即董事会是决策中心,校长是行政中心、党组织是政治核心,这个模式既能达到分权又能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董事会决策权、校长行政权和党组织监督权的配合和制约。

对于民办高校董事会治理结构来说,其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去协调学校内部的各种权力, 也就是说如何实现分权与制衡的双重目的。分权,要涉及如何划分上下层次管理权限和职能,规范管理行为的问题,必然要求对科学权力构架的建立,充分集权分权后管理权限的效能,在整体上要形成职、责、权的有序匹配和互相衔接,切实提高校机构应对多变环境的能力。制衡,实质上就是对学校内的各种力量与因素进行相互性的制约。通常来说,制衡不产生对抗性,它是一种民主性的体现,是民主权利的有效保障。对学校的权力进行制衡,其目的不在于限制权力主体的履行自主权,而是限制权力滥用。具体来说,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对于聘任或解聘校长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学校把行政权交由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组织来实施,董事会不参与到学校具体事务当中。同时,为了保证民办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需要引入党组织来予以监督,党组织作为政治核心来行使监督权,这也是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校长在履行行政权力,也是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对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负责。

3.2合理规划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要素

建立民办高校内部制衡机制,保证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调性。

建立董事会成员的准入机制。

3.3健全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内部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职业校长的激励制度。

二是建立兼职董事激励制度。

3.4构建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外部内部监督系统

在我国,关于民营高职院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并不是十分的完善,民办教育方面的立法也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的,同时受到市场秩序不规范以及党委、政府在监督管理的缺失等方面的影响,对民营高职院校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促进学校的长期稳定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一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制度,这就是针对于民营高职院校的督导制度,构建治理监督系统,并且依据规定的程序向院校派驻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并且由其兼任督导专员,监督和指导民营高职院校的日常管理。对于院校在管理中呈现的无序竞争、失范办学、盲目发展等行为,实施一定的额监督、管理、引导,通过自身的行为使得学校的管理和发展更加的规范。可以说,治理监督系统的构建,不仅有利于民营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政法依法对院校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院校的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极大地提升行业的自律性。

4、结束语

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在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中是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的,也不仅是中国发展的特色,也是我国民营高职院校发展的特色,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院校的发展环境方面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的。因此,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充分地考虑到党的领导的决定性因素,在党的领导的基础上对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的治理结构、治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在院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特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高职院校董事会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6:106~108.

[2]李红勋.构建我国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7~48.

[3]陈昕.高等教育变革视角下的大学治理[D].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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