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护福建巡抚伊辙布奏
乾隆五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9扣 纵21.5公分 横9.9公分
明清时期,藩属之所以愿意成为中国的属国,主要着眼于可以在朝贡的过程中,从中国获得或贸易购得本国缺少的物资;因此,就藩属立场而言,朝贡次数是愈多愈好。从前述“册封”的几件奏折,以及“为琉球国贡使自京回国接贡船只遭风照例抚奏闻事”奏折的叙述,琉球国“进贡”本身虽然就只是这么一件事,琉球国却可以围绕此事而派遣好几次的船只来到中国:首先是请求册封,派遣请封的使臣与船只;其次是为感谢册封,随着册封使臣离开琉球国,琉球国亦派遣谢恩贡使与贡船,陪着来到福建、并进京;第三是一般正常贡期的进贡使与进贡船,那就不用说了;进贡使要回琉球国了,又有接贡船只来到福建。这件折子为接贡船只,却在洋面遭风,船只触礁被击碎,所携带的货物银两都飘没,地方官员的处理方式与程序如下:首先将生还人员及捞获的行李物件等查验询明后,照例抚护送到省城福州安顿;按照乾隆十二年所发生同样的案例,于公款内动支,按每人给予口粮、蔬薪,并酌给布匹棉花等,另外咨行户部以备查核;因为接贡船已经被击碎沉没,无船可以配载琉球国进贡使回国,又照乾隆十二、十八年“船只遭风不堪驾驶”的案例,于存公银内动支一千两赏给琉球国使臣,以便购料造船。循成例办理事情,地方官员处理得井然有序。
这件折子的附片说明,此次琉球国进贡,副使阮廷宝在山东平原县病故,山东巡抚已经奏请赏给银五百两令其携柩回国;此事应该是由礼部移咨到了福建,福建方面处理情形如下:署理藩司事务的督粮道特克慎就此事询问了琉球国正使、耳目官翁秉仪的意见,其回复是该国如有人在中国身故,不必携带归国,恳请察例就闽埋葬,例案果然如此,因此准其在闽埋葬并做标记;而且向例只应给银二十两,但是山东省基本上没有办理琉球属国事务的经验,既然已经奏明赏给五百两,闽省就不用再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