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滢
【摘要】“游说公共关系”可以说是公共关系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若运用得当,往往可以收到非常好的效果,且它造成的影响力十分持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经建成,但是法律制度仍有不健全。本文试图界定游说公共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当今游说公关对法制进程的影响,以期对中国法制进步作出贡献。
【关键词】游说公共关系;立法
“游说”在我国的发展虽已历史久远,但“游说公共关系”在我国可谓新鲜事物。与此同时,它已成为西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对于“游说公共关系”,我国虽无明文规范,但已事实上成为社会中的“潜规则”。
一、说公关“由来已久”,影响深远
就目前研究状况而言,对游说公关并无准确权威的定义。但综合游说的渊源以及公关关系相关概念界定,可以认为游说公共是公共关系的一种,即以游说为手段对国家机关、民众进行公关活动为(正式或非正式)组织谋取利益。这个定义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第一,游说公关仅仅与国家机关的政策、行为相关;
第二,游说公关的唯一手段是游说;
第三,游说公关所有的公关活动以影响国家机关的决策为驱动力;
第四,游说公关是组织力求在政府政策和立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反应本企业的利益和要求的行为。
目前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混淆:误区之一是将游说公关与游说等同。游说的发展历史要比游说公关长,内涵也比游说公关丰富。游说公关是游说与现代公共关系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以游说作为手段的公关行为,其本质还是一种公共关系行为;误区之二是将游说公关与政府公关等同。政府公关的主体为政府,是指政府为了某一问题和目的开展外交活动和事务的公关活动,而游说公关的主体多种多样。
综上所述,游说公共关系活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政府活动的影响,二是对立法机关活动的影响,本文主要是从第二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游说公共关系对立法活动的影响
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游说公关进行规制,但并不代表这种现象不存在,下表列举了最近几年有代表性的游说公关案例:
表1 中国今年来典型的游说公关影响立法的案例
通过上面的表格可以得知,企业通常是通过关系而不是法律来保护自己,出现了大量游说公关影响立法的现象。经济关系总是会从根本上影响政治的发展。近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个体户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他们是针对不合理税收政策进行的反抗,由于没有合理合法的建议渠道,被逼之下只能采用暴力等过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愿。这就说明了现有政治意愿表达渠道不通畅,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政治意愿的表达最重要的表现是立法权的行使。从现有情况看来,我国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正当的、法律化的渠道使公民得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否则,将会不断发生群体性事件。
可见,只有在利益集团与立法机关之间保持有法可据的良好沟通,才会使社会健康、和谐和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我国的游说制度,使游说公关对立法活动的影响在制度上获得承认和规制,对其加以制度性引导,是游说公共关系存在与发展的根本。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游说制度
第一,必须信息公开。公关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在进行公关活动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公关活动的信息进行备案,相关信息如公关主体、公关对象、公关的目的以及内容,公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的财务预算等等。
第二,重刑以防范立法腐败。因为游说公共关系极易与金钱贿赂挂钩,容易引起立法腐败。通过修改刑法有关的法律条文,明确公关相关人在影响立法活动中的刑事责任,明确公关的正当合法手段,以防范腐败的发生。外国政府、法人及团体进行游说时,应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说者进行。同时,外国政府、法人、团体及自然人不得就国防、外交及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者进行游说。
第三,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游说渠道。改革开放以及民主政治发展至今,弱势群体“积贫积弱”的现象越发严重。平民相对于企业等利益组织、政府等权力组织来讲,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游说公关又是一个全民皆可参与的活动,如果在将来制度建设中不能将弱势群体包括在内,将是不合理的。那么在游说公关的渠道上,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包含弱势群体的游说公关自由,所以,必须创造有利于各种弱势群体发育的制度条件和现实环境,有计划地建立完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表达和游说的长效机制。
游说公共关系已成为中国立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现象,它的成熟与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学界对游说公关行为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游说公关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本文即是从理论上论证游说公关存在的重要作用,以期望尽快制定游说公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游说公关行为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赵可金.营造未来——美国国会游说的制度解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5).
[2]王玥.中国游说公关关系战略研究[M].上海外国语大学出版社.
[3]朱力宇主编.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