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军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法在体系与价值两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具体可以表现为私法主体地位逐渐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确定、私人利益以及私人权利的确立并获确实的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以长足发展等。
【关键词】改革开放;民法;进步
一、民法概论
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律在基本制度、思想指导原则、创制方式以及结构体系等方面主要是仿照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的,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典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设立了民法总则。由于民法总则的设立,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就有了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性质。分则遵循了总则的基本思路,总则则是制定分则的参照物,分则对于总则结构的强大支持使民法典更具有完整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分析
(一)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征: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二)在实际生活中的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造法)的法律依据。因此,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问题应该着重重视民法总则的民法思想。总则更加具有一种逻辑美。另外,从理论上来讲,总则是对分则的概括和抽象,使得分则具有一种开放性的体系,为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机会。一般来说,民法学者编写民法都是从总则开始编写,然后按顺序编写其他各编,符合辩证思维方法中的归纳推理方法的要求,即大家认识事物的时候都是先从从个别开始,然后才能得出一般的结论。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的读书笔记中曾经写到“哈巴狗是狗,伊万是人"这样的一句话,就是指要了解狗的特性,就要先从了解个别狗的特性开始:要得出人的一般特性,先从个别的人入手。其次,彰显“平等”原则也相当重要。
有权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制定法,使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但是成文法(制定法)由于是以采片文字为载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滞后性。法律规范是立法者对社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设,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一成不变的法律规范当然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但是不断的修改法律,又会破坏法律的安定,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并且应当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各种社会关系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理论的的演变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伴随着经济的起飞与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剧烈变化。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环,中国民法自然也不例外。回望中国民法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30年的民法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政治、经济与伦理的变迁史。
(一)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
1、自然人与法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民法通则》第9条前段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明确承认自然人在私法上的主体资格。由于团体或组织参与交易日益普遍,为此需要确定团体的法律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技术上的一个办法是构想法人的概念”。
2、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得到确认
近代民法上,主体的平等观念得到极大的尊重。随着改革步伐的迈进, “公有制的实现阶段理论"逐渐被摒弃,私有财产也开始被承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第3条明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并未沿袭原有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由此确立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
3、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得到有力保障
《合同法》体现了较强的保护弱者利益的价值倾向。《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自动续期”表明立法对普通民众的作为其基本财产权或基本生存条件的住宅给予特别保护。
(二)民法的科学性获得长足发展
在中国民法发展的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形式理性的程度日益增强。具体而言,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了整个九十年代,法学开始了相对独立的发展,它在脱离流行政治话语的过程中也不断创造了自我的专业术语,即民法更注重使用抽象、纯粹、技术性的概念,强调概念在抽象程度上的层级性,追求规则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并最终希望藉组成要素的逻辑关联与层级区分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三)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
这些具有中国元素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国外学者的关注和肯定,这本身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贡献。促使中国民法获得长足进步的因素颇多。其中,立法机关对立法民主性的注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合同法》历经6年起草、5次审议;《物权法》历经13年起草、8次审议,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实,公布法律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并非中国立法的必经程序,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公诸报端,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实实在在参与立法的机会,这一举措本身即蕴涵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听取民意,缩短了法律与社会成员的距离,其实就是一个法律的普及过程、法律的认知过程与法律实施的准备过程。
四、有待完善的理论
(一)民法形式理性化:未竟的事业
检视30年来中国民法发展的轨迹,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民法的发展其实也经历了一个类似的从非形式法向形式法(自治法)转变的过程。不过,中国现行民法距一个成熟的形式理性法仍有相当的差距。
(二)内在价值存在一定冲突
在当前价值多元的开放社会中,除了应遵循一些业已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念外,立法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在价值判断作出不同的价值选择。
(三)规则存在一定漏洞与冲突
法典不可能没有缝隙,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与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法律漏洞是无法避免的。规则的冲突,表现为各种规则之间存在理念上、内容上和逻辑上的矛盾或者抵触。
(四)民法中公法规定有失泛化
公私法相互独立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公法的归公法,私法的归私法。
(五)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冲突与不协调
某些重要的制度没有由单行法加以规定,导致现行立法格局存在着严重的缺漏。
五、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民法逐渐繁荣发展的30年,同时也是民法的理念渐次增强的黄金30年。近30年的中国民法的实践,就是一个规范重建与价值回归的历程。其间,民法的形式性也在逐步累积,科学性也在逐步的增进,人文情怀亦日益浓厚。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在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民法理论将更上一个台阶,社会将更加民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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