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管良
【摘要】人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事件当中,和国家的公权力对抗是最为激烈的。随着近现代人权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如何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事件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以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规则等方面来探索一条在保证人权的前提下又能惩罚犯罪的道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证
一、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尺度。因此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民主化。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保证人权的规则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充分体现了人人所享有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示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
(三)严格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
(四)强化律师刑事辩护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这在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方面都是巨大的进步。
(五)强化刑事诉讼中救济的职责和程序。这无疑是在权利保障和救济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和突破,是对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的程序保障和制度落实。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问题
由于某些执法人员人权、法治观念淡薄以及有关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在实际中往往过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进而导致了权力的滥用。经常性的会产生刑讯逼供问题。
(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际上是三个操作员在一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控诉角色。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公检法三方在无形中共同形成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基调,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其人权保障的状况,着实令人难以想象。
(三)强迫自证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可能酌情减轻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的责任。
(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目前刑法仅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一)革新刑事司法观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诉讼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对传统权力思维的一种扬弃。刑事诉讼法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要正确认识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首先,转变“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正确认识和行使刑事司法权力,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其次,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更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刑事诉讼的价值构造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兼顾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适当向人权保障机能倾斜,加重刑事诉讼的人权蕴涵。这一价值取向不仅应该在刑法立法中确立和贯彻,更应在刑事司法运作中得到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应是现代刑法司法的必然含义。
(二)公检法辩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人权必然受到损害。因此,刑事诉讼中须加强侦检辩审配合,确保诉讼程序流畅。检察机关要监督侦查机关主动及时收集证据,防止贻误时机造成证据灭失或破坏而使案件变成疑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刑事案件,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监督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要建立超时限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不负责任、无视人权的拖延办案行为。进一步完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相关程序,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辩护权,增强控辩对抗程度。认真执行“庭前会议”规定,与法院、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会谈,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商议,为顺利庭审做好准备。
(三)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刑事司法中侵犯人权的现象
检察机关不但要参与刑事诉讼过程,还要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问题,检察机关要采取通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形式,或者不捕、不起诉、抗诉等对抗形式加以纠正。
(四)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避免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
加强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在业务管理上,注意规范办案流程,做到有章可循。要落实案件质量管理职责,定期对案件检查、评查、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提高办案质量。在队伍管理上,淡化行政化色彩,健全岗位目标、竞争激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监督和指导权的规范行使,必须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细化监督和指导的程序和规范,确保监督和指导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司法监督和指导沿着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使人权保障理念落实在刑事司法活动之中。
六、小结
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和人权最易发生激烈冲突的地方,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都至关重要。为保证在刑诉事件中的人权理念得以实现,将法律文本权利转化成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可享有的权利就必须提高社会公民的人权意识,全面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促进刑事司法的进步,从而切实尊重与保证人权。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1).
[2]陈安.浅谈检察机关实施新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DB/OL].正义网,2012-05-23.
[3]黄宗煌.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