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调解率

2013-04-29 19:25章彦淋章怀安
西江月·中旬 2013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江津机动车

章彦淋 章怀安

【摘要】本文以近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为研究对象,概括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现状与调解难的原因,并结合江津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应对对策,以期能够引起关注,对进一步提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关键词】交通事故;调解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现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各个法院均存在调解难的问题,调解率长期处于中下游无法提升。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一直是困扰办案法官的难题。从表一可见:从大致态势看,近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调解率呈现上升趋势,但相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调解率仍然较低。

表一:江津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方式统计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难的原因

(一)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理赔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专业,赔偿费用的种类清单与计算标准在各地均有相应规定,未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都不太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文化素质不高的当事人更是一筹莫展。事故发生后,无能力聘请代理人的原告并不清楚应当保留何种发票、清单以提供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许多被告则一方面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作为车主不用再承担任何赔偿,所有责任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二)诉讼主体具有复杂性

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当事人众多且复杂,给案件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一是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存在雇佣、挂靠、租赁、出借、连环购车、借身份证购车、贷款购车等情况,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的原告不清楚背后关系,有的只起诉驾驶人,有的则把所有相关人员一并诉至法院。二是在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各个被告之间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这些问题被告之间争议较大,导致最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三)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

在强制险的推行下,保险公司在近年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许多当事人均不熟悉法律,不清楚审理流程,更请不起代理人。在有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许多其他被告人大多只会重复一句“同意保险公司意见”。而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的意向自然会影响到其他诉讼参与人。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因为保险公司制定的许多赔偿条款的赔付标准远低于法院适用的通用标准,保险公司代理人受到公司授权限制无权提高赔偿标准。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护理人员误工费为例,重庆江津地区护理人员误工费以上一年城镇最低收入水平为标准定为每日70元,但江津地区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庭时大多只能接受每日59元,各大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赔付标准则更是远远低于法院标准。

二是保险公司代理人受到保险公司内部保险理赔调解审批程序和出庭人员调解权限的制约,许多前来应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直接表态无权调解,公司仅认可判决书,不能接受就上诉。如在赔偿标准依照农村还是城镇户口的问题上,当遇到属于农村户口同时在城市从业的人员时,受害人均会请求依照城镇标准赔偿而保险公司代理人一般只会支持农村标准,当法院建议按照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之和的一半进行折中调解时,保险公司多会拒绝调解要求法院直接判决。

三是保险公司代理人为自身利益考虑拒绝调解。保险公司认为代理人有可能在收受好处的前提下参与赔偿标准过高的调解。代理人为了不担风险大多不愿调解,而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调解率低下,既影响了案结事了又变相增加了法院上诉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交通管理部门的服务不到位

一是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主动性较低。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缺乏了调解的积极主动性,只要事故当事人有争议就建议其去法院解决问题,导致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日益增多。从2010年到2013年9月份,江津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直线上升,分别为489件、518件、651件、713件,而调解率却处于低迷状态。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缺乏鉴定资质却提供鉴定服务,导致纠纷难以调解。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利百姓大多设置了司法鉴定中心为百姓提供服务,但部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司法鉴定中心并未通过专业部门的资质审核批准,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依据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保险公司多以该司法鉴定中心无资质为由不予以认可,当庭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即浪费了鉴定费,又拖延了审理期限,为双方当事人均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三、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调解率的建议

(一)挑选熟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善于调解的资深法官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以江津法院为例,江津法院民一庭专门成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组,用固定专人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法,发挥有经验的老法官业务精通、善于调解的优势,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化解。

(二)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强化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受害人合理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比例。文化素质不高的当事人对这些标准与计算方式完全不明白,对法官的调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法官一方面应当强化法律释明工作,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参加诉讼,高高兴兴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双方的情感交流,使双方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可以为受害方及时拿到损害赔偿款,也可以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三)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配合,转变执法理念,拓展诉调对接渠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创新交通事故调解新模式,建立巡回法庭,实现行政调处与司法审判无缝对接。江津法院在江津区交警大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专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在成立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审结1043件,切实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二是法院与交警部门多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工作难点,提高鉴定质量与效率,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从而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力度,完善理赔制度,树立调解理念。要解决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的难题,法院应当加大与各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出险后积极理赔、减少诉讼,成讼后积极争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及时兑付赔款,增强保险信用度,规范保险理赔行为,实现保险关系和谐,提升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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