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新闻媒体社会责任解构与重塑

2013-04-29 16:03胡婷婷
编辑之友 2013年6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环节责任

胡婷婷

摘要:新形势下,我国新闻媒体面临着行业革新、社会环境更迭的巨变,如何在复杂形势下诠释新闻媒体社会责任,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本文总结了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其表现,从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及责任关注点等方面,对新闻媒体社会责任进行了解构和重塑,希冀对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有所启示。

关键词:

社会责任 缺失与重构 责任主体 责任客体

一、我国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及表现

传播学科的创始人、“传播学之父”威尔伯·施拉姆将传媒功能分为三类: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一般社会功能。其中,政治功能包括:监视、协调等。经济功能包括:关于资源以及买和卖的机会的信息;解释这种信息;制定经济政策;活跃和管理商场;开创经济行为等。一般社会功能包括:关于社会规范、作用等的信息;接受或拒绝它们;协调公众的了解和意愿,行使社会控制;向社会的新成员传递社会规范和作用的规定;娱乐等。[1]而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方面,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在社会责任的担当和履行方面多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媚俗、造假现象严重。早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纽约太阳报》编辑主任约翰·博加特就曾把新闻解释为“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意在猎取新鲜、新奇的事件以吸引观众眼球。而目前我国一些新闻媒体也有以此为上的意味。2012年11月28日,被原广电总局叫停的江苏教育电视台《棒棒糖》节目,就是因为嘉宾干露露在节目上毫无遮拦、大爆粗口、举止粗俗、行为不雅,这段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造成了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很长一段时间的热议。[2]江苏教育电视台作为具有舆论导向功能的新闻媒体,在被邀嘉宾有不端行为的时候,不仅没有及时制止和劝阻,反而全盘播出,广而告之。为了追求收视率,吸引观众,获取经济效益,而不顾自身的职责所在,这本身就是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一种表现。

再如2012年1月5日,《温州商报》刊出一则题为《“春平”提供的美银行工作机会令人心动》的新闻,文中首次公布了“春平集团收购美国特拉华州的一家银行,更名为美国新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始作俑者林春平因为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而被媒体冠以“敢吃第一口螃蟹的人”“银行家”等称号,其行为也被誉为“温州民间资本在金融业左冲右突的破冰之旅”。在该事件热炒了近两个月后,有媒体调查发现,在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特拉华州政府网站上根本查不到林春平所收购的“银行”。同年3月7日,《温州都市报》等媒体则开始大篇幅报道关于林春平收购银行闹剧的真相,所谓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温州商报》的这一新闻是一则不折不扣的假新闻。这则假新闻从报道开始,主要信息都来自于林春平本人,而基本没有能够证实收购银行事件的直接的或者相关证据。这则假新闻能够报道并被大肆宣扬的最大漏洞是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放弃了辨别这些内容真伪的责任和义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社会情境的变化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新闻工作被流程化和浅薄化,新闻作品被当做单纯的商品,更多的作用是以“好看”来瞬时吸引眼球,而准确、真实的新闻真谛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遗忘;为了新闻的批量、快速生产,单一信源、匿名信源、不明来源的信源等被不经过滤地大量使用;媒体间互为信源、“共享”信息、相互参考的信息采编模式,为一假俱假、以讹传讹创造了最隐秘、最适合的“温床”。如此一来,即使在报道之后发现新闻来源有误,记者也不愿甚或无力查证,致使失实消息来源导致虚假新闻出现。

2. 不论证、不考据,盲目跟风、肆意夸大现象严重。媒体间的竞争由来已久,为了获取独家新闻资料,往往各出奇招,各显神通。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独家的新闻资料越来越难以获得,即使在第一时间获取并报道,用不了多久,相关新闻链接就会出现在其他媒体上。为了争取受众,当有价值的新闻出现时,媒体往往在没有经过考证的情况下,盲目地转载、跟进报道。

2012年8月1日,《武汉晨报》《沈阳晚报》报道称,业内人士爆料,近期广电总局约见各大电视台高层,就电视剧的播出口头提出6条意见。8月3日,《新京报》刊发报道《广电总局提六项新要求》称,昨日,经国家广电总局相关人士证实,广电总局日前对于电视剧创作提出六项要求,其中包括革命历史题材要敌我分明;不能无限制播放大家庭矛盾;古装历史剧不能捏造戏说;商战剧需要注意价值导向;翻拍克隆境外剧不能播出;不提倡網络小说改编,网游不能改拍。随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或跟进报道。由于这6条限令几乎囊括了收视率较高的所有电视剧品类,所以引起了电视媒体及相关产业领域各界人士的热烈讨论。8月5日,《河南商报》刊发题为《广电总局传出六禁令条条都要编剧的命》的报道,称编剧们吐槽“这日子没法过了”,网友则分为两派,支持者称:“以后糟心的电视剧会少多啦!”反对派表示:“以后不看电视剧,只看广告吧。”然而,在8月10日,原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副司长王卫平在出席华策影视举办的业内恳谈会时说道,广电总局并没有对电视剧出台6条限令,明确表示该传闻是子虚乌有。

这则盲目跟风、肆意杜撰的虚假新闻的特别之处在于,媒体虚假杜撰的是媒体本身。同为媒体,本为一家,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该有更多的渠道和方式去验证。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追根溯源,关于《广电总局提六项新要求》的相关新闻早在2005年就曾出现过,当年《京华时报》刊发过一篇名为《广电总局严控“胡编乱造剧”》的报道。而这一新闻的信息源头则来自于一个名为“中国剧本网”的认证微博发的相同内容的帖子。

此外,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还表现在有偿新闻或广告型新闻,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其中,有部分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于新闻工作者自身的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3]致使其借助媒体利器做出有损媒体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事情,如何规避这些潜在的威胁也是提升我国媒体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我国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规制与重塑分析

造成以上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很多:包括宏观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监管不够完善以及行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等。要想解决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唤起广大媒体工作者及媒体自身的责任意识,我们首先要从责任主体和责任对象分析,明确社会责任归属和规制的落脚点,从而完成媒体社会责任的重塑。

1. 责任主体的重塑分析。所谓的责任主体,就是指一旦出现有失社会责任的事件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众所周知,新闻信息的传播涉及的环节非常繁复。从原始事件—整理素材,形成新闻信息—记者采访、编辑撰写—后期加工处理—内容审查、核定校对—发行传播至受众,以上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主体,甚至像编写、加工以及审查等环节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每个主体的主观思想和职责所在都不同,因此,其关注点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其中,一旦有一个环节不“放行”,这则新闻就会被扼杀,不予“面世”;而只要有一个或者几个环节把关不严、忽视职责所在,所报道的新闻信息就可能达不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要求,更严重的会有损各方利益。[4]因此,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地归之于某一个媒体环节,或者由媒体本身来独自承担,而是需要细化到新闻信息编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加以规范。

目前,业界对于媒体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归属有以下几种说法:起因说:谁提供素材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应由提供素材的相关人员负责;执笔说:谁撰写的新闻谁负责,即“文责自负”,谁采编的新闻,出现问题,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与媒体无关;把关说:谁签字同意传播谁负责,即由负责签发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环节则不承担任何过失责任;媒体说:哪家媒体新闻出现问题,由该媒体负责。这种说法更多的出现在观众群中,一则新闻出现问题,观众会与播报单位产生直接联系,认为××媒体播报的新闻有失偏颇,影响恶劣,因此,直观地认为××媒体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说法虽有其现实性,但不够合理,也不够科学。

笔者认为,在认定责任主体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单纯地将责任归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环节,都不合理。从新闻传播的整个环节来看,每个环节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监管和认定权责方面,应将所有环节的部门都囊括进来,以示公允。但在责任认定方面,因各环节的作用和职能不同,其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其中,原始素材提供者以及审定核发者处于新闻传播的两端,如果新闻信息出现问题,所负责任只能是信源不明,把关不严等,属间接责任;而负直接责任的环节,则是新闻编写的媒体工作者及媒体本身。至于二者谁负主要责任,则需视情况来定,以上文提到的“干露露事件”为例,从责任主体来说,由于该事件已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该是媒体本身——江苏教育电视台来负主要责任,同时,嘉宾干露露等以及节目制作等相关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2. 责任客体的重塑分析。责任对象,即是对谁负责。关于责任对象的说法,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媒体应该尊重事实、尊重真相,如此才能为受众提供正确的选择依据和事实参考;有人认为,媒体应对自己负责,唯有获得了安身立命的筹码,才能发展长久。因此,注重经济效益,也是理所当然;也有人认为,媒体应向政府看齐,成为政府的发声器,作为国家职能机关,当然应有此意识……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媒体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等公共责任和社会义务”。[5]因此,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的责任对象应该是受众,是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媒体或者某家投资单位,更不是某个孤立、浅层事情的表象真实。

中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工具,担负着政治宣传、舆论导向、社会教化等作用,因此在很多时候,媒体的社会责任对象和政治责任对象是一致的,但这并不妨碍新闻媒体明确责任对象、履行社会责任,即一切服务群众,将社会效益和公众效益放在第一位。两种责任或有重叠,但依旧各司其职。以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为例,在事件发生时,新闻的播报方式和角度选择很重要,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在揭示事件真相的同时,务必确保民生的稳定和民情的反馈。因为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很容易引起民众的恐慌,在这种环境下,安抚民心、维护团结是重中之重,这个时候,责任客体的认定便是将新闻的真实性与受众的利益统一起来,综合考量。而在一些其他事件发生的时候,由于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以波及民生、民意,因此这些事件的报道则不需要过多的考量责任客体的认定问题,直接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即可。

3. 责任关注与重构。所谓媒体的社会责任,即是满足社会需要。在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的前提下,应将社会责任的关注点进行重构。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媒体始终坚守的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有些事件,也必须通过对事件前因后果及相关新闻的链接报道,形成深度报道,[6]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用事实说话”。其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与人的交流,阶层与阶层间的互动皆成为可能,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持。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意的传达和舆论形成并没有形成常态。在公共舆论较发达的网络中,很多网民也是选择围观而不参与。如何调动公众积极性,促使其参与到公共平台建设中,形成有益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良性舆论场,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大学文化与学生发展关系研究”(SK2012B648);宿州学院科研平台项目(2011YKF28)

参考文献:

[1] 威尔伯·施拉姆[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16823.htm.

[2] 王明远.对干露露之流的封杀是否过迟[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11/30/c_113858004.htm

[3] 闫彬彬.略论媒体的社会责任[J].新闻世界,2013(2).

[4] 朱清河.媒介“社会责任”的解构与重构[J].新闻大学,2013(1).

[5] 梁良.从众[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74.

[6] 高钢.深度报道:社会转型期中国新闻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技术途径[J].新闻传播,2012(8).

(作者单位:宿州学院思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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