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琳
一、公正与平等
公正和平等看似是一组相近的概念,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城邦或
者是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未必就代表它是平等的,反之,一个社会是平等的也未必就说明它是公正的。在汉语里,公正即正义的道理,作为道德范畴,与“正义”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正的客观标准(张立英、刘金尧,2011)。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公正就是那些为城邦作出相对比较大的贡献的人,在城邦中享有比较显赫的地位(亚里士多德,2007:47)。很显然,亚里士多德承认并支持地位上的区别,而这种区别正是一种不平等观念的体现。因此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平,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观点恰恰与此相反,正是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支撑了公平正义的存在。他还强调,政治学上的正义和善要以公共利益即城邦利益为依托,全体公民追求至善的生活就是城邦的善业。
同时,亚里士多德也主张平等,他认为公正主要就在于平等。然而他所认为的这种平等却是狭隘和相对的平等。首先,他对于平等的主体作出了限定,奴隶、妇女、外邦人都不能享受公民的平等待遇。他将人分为奴隶和自由人,而奴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他们只是一种工具,是属于他人的人。并且奴隶天生就是低贱的,缺乏智慧的,做奴隶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善和平等。而家庭中除了奴隶以外,妇女和晚辈都是家庭的被统治者,他们从属于主人、丈夫和长辈,这种统治秩序被认为是自然的、合乎法则的,是公平正义的。另外,在公民内部,也不是人与人的绝对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与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柏拉图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最好的平等是合乎比例的不平等。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一理念,认为真正的平等是“比值相等”。所谓“比值相等”就是指按照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与公正相关的平等与不平等,不是两个人的能力包括财富和地位与贡献上的相等或不等,也不是他们各自占有或得到的份额的相等或不等,而是就两个人的能力、贡献的比例与他们所得到的分配份额的比例之间的相等或不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平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最符合公正的,因为这种分配原则最有利于维护城邦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二、政体变革与追求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的变革是由很多因素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追求平等。这里的平等是一种相对的心理状态。自身不如人者诉诸内乱为的是与人平等,已经与人平等的人再图变更则是为了高人一等。人们为了财务和名誉彼此相争,并不一定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往往是因为看到别人公正或者不公正地比自己占得多了(亚里士多德,2007:93-94)。拥有财富的人因为自己在财富方面的优势就要求自己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先权。有时候人们追求平等,并不是为了与别人一样,而是为了地位上的高人一等。而真正追求绝对平等的人也并非是为了公平的目的,而是因为看到别人比自己享有的资源更多而内心得不到满足,但是他们却从未计算过付出与回报的比例。当平等成为政体变更的原因的时候,往往会产生一种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总是会超越公平和正义的标准,甚至超越人类理性的底线,一旦这种狭隘的平等观上升为整个群体或者阶级的意志,那么政体的变更就会成为极大的可能。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是这种形式政体变更的典型表现。寡头政体的统治者认为自己的出身比其他人高贵,因此要求拥有的财富、权力和地位都要比别人更优,而当这种更优超越了集体利益的限度使得国家利益仅仅是少数统治者自身利益的时候,寡头政体就形成了。对于平民政体来说也是如此,他们认为人与人的出身是不分高低贵贱的,每个人的地位都是一样的,因此每个人应当获得的财富和权力也应该是相等的。因此平民政体主张一切内容的绝对平均,这与寡头政体一样,都是以某一方面的平等或者不平等要求其他一切方面的平等或不平等,而整个阶级甚至整个社会却把这种不合理的平等观认当作是正义的公平的。
追求平等可以是政体变革的原因,也可以被用来当作政体变革的工具。当人们知道自己所要做的事情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是为了追求平等这种符合正义和道德的事情的时候,人们丝毫不会为自己的暴力和其他野蛮行为感到自责,这样一来更有利于发动最广大群体投身到变革运动中去。这是因为人们总是把平等和公平混为一谈,认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事情,那么变革也就是公平正义的事情。事实上人们既没有想过平等与公平的差别也没有想过平等与平等的差别。政治精英很善于抓住这个漏洞从而利用群体使自己的政治理想付诸实践,平民政体能够拥有不可思议的力量的原因有很大部分都在于此。
三、公正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将政体的形式按照利益和最高权力的归属两个标准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六种类型。其中前三种政体被他称作正确的政体,后三种被称作蜕变的政体或者不正确的政体。这里的正确,可以理解为公平正义的意思。而所谓正确的政体就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政体。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政体应当是以公共利益或者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的。同时他认为,法治要比人治更加公平。因为人是有欲望的,而欲望是兽性的,所以崇尚人治的人是在理智和神的统治中渗入了兽性的成分。但是他对于法治和人治的看法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有时候不能顾及全面,往往会由于缺乏变通而造成不公平的裁决。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与人治的有效结合,认为应该是在能用法律统治的地方尽量实行法律的统治,而在法律无法顾及的地方和时候,就必须用人来裁决,不过这些负责裁决的不应是一个人,而应该是多个人(亚里士多德,2007:60)。亚里士多德认为多数人的统治比少数人的统治要更加公正。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多数人比少数人更能代表公共利益。然而如果将平民政体与贵族政体相比较,会发现人人平等的平民政体并不比由少数精英统治的贵族政体更加接近公平。如果每个人都对国家有统治权,那么也就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对国家有统治权,统治者的人数越多,每个人的统治力量就越小,统治者离国家的核心力量也就越远,这时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要么到最后没有人能为国家事务负责,国家政体成为空心;要么国家权力落入少数人手中,少数人以全部公民的名义决定国家事务,人人平等仅仅是一个口号。而这两种情况都不会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地进步和发展,这种政体也必定不能长期存在。另外,多数人的统治往往很难得到一致的一件,人们各执己见最后很可能导致一事无成。多数人的统治往往更多地压制少数的精英,使原本合理的政策被集体的暴力所抹杀。
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亚里士多德主张财产私有而反对公有制。因为一件物品为越多的人所共有,关心它的人也就越少。这与对国家权力的拥有是同样的道理,每个人都拥有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没有。而私有制却肯定了个人对财物占有的合法性。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每个人最先关心的必然是自己而不是公共利益,只有将公共利益转化成每个人的私有利益才最有可能保护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还主张政治统治的中庸之道。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 公正原则的最高理想是至高的善德——中庸, 他曾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这本书中指出:“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是所得的过多, 另一方面是所得的过少, 公正则是一种中庸, 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亚里士多德,1990:96)。亚里士多德把中庸之道的至高公正视为其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也作为其对于理想政体的标准之一。虽然追求平等会导致政体的变更,然而可以通过一些办法保全政体,亚里士多德指出,保全政体的方法一是把行为监管权和行政官职授予两个有着矛盾斗争的阶层,二是把穷苦大众和富人协调起来,或者增加中产阶层的人数和比重(亚里士多德,2007:106)。他认为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是由中产阶层执掌政权的政体,统治者应当考虑到各个阶层的利益。各个阶层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只有尽可能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才能吸收更多的公民支持以维系政体的存在。
四、公正与平等的再思考
虽然亚里士多德看到了平等的相对性,但是他却认为平等是公平主要内容。他所理解的平等的含义就是平等的人分享平等的利益, 不平等的人分享相应不平等的利益,这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的理念。这似乎是一个矛盾点。亚里士多德指出了寡头政体以地位的高人一等要求一切内容的不平等的事实,但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平等观也正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绝对平均不是公正的平等,那么比值平等就是公正的平等吗?比值平等存在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不平等关系。亚里士多德将奴隶看作是天生的被统治者,他的理由是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亚里士多德,2007:5)。尽管他认识到有些奴隶是因为高贵的人被俘虏出卖才成为奴隶,但他并没有进一步思考那些他所认为的自然奴隶又是怎样成为奴隶的。亚里士多德仅仅依据出身的高贵即先赋性条件来评判一个人的价值,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他所认为的奴隶天生就缺乏智慧也并不科学,奴隶之所以擅长体力劳动而缺乏知识和智慧是因为他们天生就被认定为奴隶,被迫承担了各种严酷的体力劳动,在这种强化的体力劳动中长期受训,后天习得了超出常人的体力劳动能力。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天生就适合受人统治,而是被统治的事实促使他们成为适合统治的人。同样,奴隶缺乏智慧也并不是天生的,而因为他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到增长智慧的知识。成为奴隶和缺乏智慧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点颠倒了,以此来决定奴隶的地位自然是不公平的。当然,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主阶级的代表,从他生活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来看他的观点也是很容易使人理解的。
究竟怎样的平等才算是公正的平等,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分配的依据。我们似乎很难去选择某种依据作为评判一个人价值的标准,因为不论是财富的多少还是智力的高低都不完全是由人后天可以选择的,我们无法找到一个确定的完全公平的标准,只能去构建一种尽可能接近公平的机制。如果每个人都有获得资源的可能并且这种可能性是无限接近的,那么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平。这就意味种每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可以获得资源的机会是相同的。平均主义是结果相同,付出多的人和付出少的人得到的酬劳是一样的,这是不符合公正的,但是如果他们可以获得酬劳的机会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提供一种机会相同的制度,那么就可以说是公正的。这种制度要求优势资源的不可叠加,这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比值分配,根据出身或者财富来分配资源,地位高的或者是财产多的人可以拥有更多的权利,而是各个领域的资源相互独立,不论其他方面的情况怎样,每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争取获得资源的机会是一样的。经济上不论贫穷还是富贵都有相同的机会参与政治,政治上不论地位高低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机会的平等才是公正的平等,不是资源的累积叠加,也不是资源的浪费,而是资源与资源之间的相互独立。
另外,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未必是公平与否的关键,能够尊重并维护除统治者以外的其他阶层的利益才是一个公正的政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当然一个国家要做到这一点是相当困难的,这要求十分严格的政治体系和制度来规范执政者的行为,同时要求具备足够多的素质高尚的政治精英。但是如果国家内部存在着排斥,不论是多数排斥少数还是少数排斥多数,都将导致形成不公正的政治和不公正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姚仁权编译.政治学[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李纪才.“合乎比例的不平等”与“比值相等”[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6).
[3]张立英,刘金尧,浅析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的公正思想[J].学术探讨,2011.
[4]侯冬梅, 亚里士多德公平理论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0(5).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学系)